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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711/201812-00325  信息分类: 户政服务
 内容分类: 介绍,公安、安全生产、司法 发布机构: 埇桥区目录数据中转
 成文日期: 2018-07-18  发布时间: 2018-07-18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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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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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记

文章来源: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发表时间:2018-07-18 19:26 责任编辑: 刘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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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记

七条  〔国内出登记之〕婴内,由婴监护或者主向婴儿父亲或者亲常住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登记。婴儿父母户口不在地的,申报登记时要进行上核查,不再要求提供在另一方未落证明。出登记结束后,公安派出所需在出医学证明正联上加盖已入户章。

)婚生子女有出医学证明且出医学证明上父母信息全,要求随或随母入户的,凭出医学证明、父母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申报出登记。

(二)婚生子女有出医学证明,但出医学证明仅登记母子信息,要求随,凭出医学证明、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申报出登记。

(三)婚生子女有出证明,但出医学证明仅登记母子信息要求随,凭出医学证明、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申报出登记。

(四)育的子女有出医学证明要求随母入户,凭育说明、出医学证明,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报出登记。

(五)育的子女有出医学证明要求随父入户,凭育说明、出医学证明、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经司法行政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出具的亲鉴定证明申报出登记。

(六)无出医学证明的,当事应当向卫行政部申请补发后办理。对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供经司法行政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出具的亲关系证明材料和出、住院记录等其他相关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公安派出所应认真核对出医学证明的真伪,无法确定真伪或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和计划育部进行鉴别。

十八  〔国内出登记之二〕父母均为集体户口(高校学集体户口除外)子女可以随或随在集体办理出登记。

父母双均为校学集体户口子女可以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办理出登记。

父母双均为现役军子女可以在父母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办理出登记。

九条  〔国外出登记〕出国(境)员在国(境)外育的子女,回国(境)后,凭国(境)外所生子女证明经公证后的司法翻译件或领事确认件、父母子女回国(境)使用的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有效旅行证件,向亲或者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登记。出登记结束后,派出所需在出证原件上加盖已入户章,并留存复印件。

生子女已取得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五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

第二  〔出特殊情形〕婴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申报户口登记。婴后,在申报出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死亡两项登记。

第二十一  〔收养登记之19994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收养未办理出登记的婴,收养政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申请。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童),由该机构持捡拾弃婴(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出具的捡拾弃婴(童)报案证明和社会福利机构院登记续,向该机构集体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登记。

第二二条  〔收养登记之二〕19994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其他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收养、形成事实上的子女抚养关系,当事可以在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并承诺承担抚养或监护责任后,再向拟落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对抚养进行DNA采样、排除被拐卖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当事凭上述材料和抚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被抚养人户口登记,被抚养与当事关系登记为“亲属”。此类户口一律按籍补录办理。

第二三条  〔出登记项

)姓名登记,姓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公原则上应当随姓或者姓。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在姓和姓之外选取姓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亲的姓

2.因由法定抚养以外的抚养选取抚养

3.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族和被批准籍的公,姓可以遵从本族或原籍国家的化传统和俗习惯,但应在登记栏中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如本要求填写本字或外姓名的,可同时在登记栏中填写。弃婴,可由收养或收养机构按照上述原则为其取名。

生入户申报的姓名,应按照《出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登记。申报要求使用与出医学证明上不致的姓名,由父母同时到场,并提交双签字的书申请,按照申请的姓名予以登记婴姓名,同时可将出医学证明上的姓名作为曾用名登记。

(二)族登记。公族成份,只能依据其亲或者亲的族成份确认、登记,所登记的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族族称。父母方民族成份不致的,登记时须父母同时到场,提交双签字的书确认件,按确认的民族登记,般不得变更。

此处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三)籍贯登记,为婴时祖的居住地。

(四)家庭成员关系登记,应当按照法律意义的缘关系填写。

第二四条  〔通报制度〕公安机关办理出登记时,应当按照规定将出生入户登记情况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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