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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711/201807-00229  信息分类: 户政服务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埇桥区目录数据中转
 成文日期: 2018-07-12  发布时间: 2018-07-12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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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政府(办公室)发表时间:2018-07-12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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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以及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并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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