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711/201807-00229 | 信息分类: | 户政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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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埇桥区目录数据中转 |
成文日期: | 2018-07-12 | 发布时间: | 2018-07-12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 ||
审核人: | 初审:     复审:    终审: |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以及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并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