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711/201812-00324 | 信息分类: | 户政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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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介绍,公安、安全生产、司法 | 发布机构: | 埇桥区目录数据中转 |
成文日期: | 2018-06-19 | 发布时间: | 2018-06-19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立户分户登记 | ||
审核人: | 初审:     复审:    终审: |
第九条 〔立户原则〕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应立为一户。
第十条 〔确立户主〕家庭户一般由户内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为户主。集体户户主由设立集体户的单位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国务院、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家庭户〕符合家庭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不动产暂行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分立户。
第十二条 〔特殊情形立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新住户可以按本规范第九条申报立户登记。原住户户口,经告知或公示后,可以按本规范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三条 〔单位集体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或者本单位享有房屋使用权;
(二)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确有必要设立单位集体户;
(三)申请设立的单位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除按本规范申报的出生登记外,非本单位职工不得挂靠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原则上只准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第十四条 〔学生集体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由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二)具有招收外地生源学生资格;
(三)学校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非本校学生和学校的教职工不得挂靠学生集体户。学生集体户要定期清理,对已毕业学生要督促其尽快将户口迁往原籍地或工作地区,特殊原因的可在学生集体户保留户口两年。
第十五条 〔公共集体户〕根据需要,公安派出所可以以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居)委会为单位设立公共集体户,统一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在本地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无处挂靠户口的公民户口。人力资源(人才)市场需设立集体户的,参照公共集体户办理。
第十六条 〔分户〕户内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未变更、分割的,不予分户。
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分割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依据;《不动产暂行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情况要求分户的,按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家庭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申请并提供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及残疾证,报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单独立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