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支持的办理流程

文章来源: 区生态环境分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1-12-29 11:40 责任编辑: 区长热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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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保部令第35号)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1.受理:宿州市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五日之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法制宣教股负责人员在承诺期内对该项目申请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勘验结论;需经专家评审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参加专家评审。综合现场踏勘及专家评审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法制宣教股根据勘验结论、审查意见及专家评审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埇桥区政务中心环保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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