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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文章来源: 宿州市财政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16-02-18 14:39 责任编辑: m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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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每年给予一定数额扶助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每年给予一定数额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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