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用于经营,密切产业发展与贫困户利益联结,增加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和贫困户收入。(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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