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658/202010-00031 | 信息分类: | 涉水事项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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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发布机构: | 埇桥区目录数据中转 | |
成文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文号: | 埇水许准字〔2020〕5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取水许可】关于G206南外环至祁县北段改造工程龙河桥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 ||
审核人: | 初审:     复审:    终审: |
宿州畅达交旅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宿州畅达交旅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报请审批G206南外环至祁县北段改造工程龙河桥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G206南外环至祁县北段改造工程龙河桥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G206符离北至祁县北段改造工程施工图变更设计(K808+785 龙河桥)》(以下简称《施工设计》)等材料收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专家组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G206改建工程起于符离采石场铁路专线北,起点桩号K763+400,终点位于G206祁县北,桩号K813+900,路线总体走向为南北走向,全长50.5公里。项目拟建龙河桥位于改造工程桩号K808+785处,龙河桩号0+640处。
二、基本同意《报告》中桥梁的设计方案和《施工设计》中的桥梁建设方案。本项目桥梁设计洪水频率:1/100;设计速度:80km/h;桥梁设计荷载:公路-Ⅰ级;桥梁布跨:上部采用3×30m预应力混凝土组合箱梁,下部采用桩柱式桥墩、桩基接盖梁桥台。桥梁与河流交角为45°,桥梁全长98.2米。桥梁位于直线上,桥面横坡为双向2%。桥梁横断面布置为:0. 5m(防撞护栏)+11.0m(行车道)+0.5m(防撞护栏),全宽24.5m。下部采用桩柱式桥墩、桩基接盖梁桥台,桩基直径1.5m。桥位区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05g,抗震设防烈度为Ⅵ度。
桥梁施工方案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报告》和《施工设计》执行。拟建桥梁桥墩基础施工期间,基坑开挖时尽量减少对底土的扰动。同时应结合地质情况,考虑防渗要求,采取合理措施保证防渗安全,桩基施工时应考虑回填粘土。水中桩,钢护筒下沉中心竖直线应与桩中心线重合,桩顶中心钻孔偏差不得大于5cm,桩身的垂直度偏差不得大于1/100。
三、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的技术路线。《报告》收集河道水文气象、河道地质、河流水系演变及河势变化等资料,采用河道测量、资料分析和数学计算等方法,进行防洪评价计算和综合分析评价,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防治与补救措施、结论与建议的技术路线。
四、基本同意防洪评价计算结果。基本同意该《报告》设计水文分析计算、壅水分析计算、冲刷分析计算和桥梁及堤防基础冲刷深度计算结果。
五、基本同意《报告》的防洪影响分析及综合评价。
六、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防治补救措施、结论及建议。桥梁建设加剧了水流对河床的冲刷,扰动了河槽岸坡,主河道内设置桥墩,河道过水面积减少,造成桥前壅水,应对桥墩造成的阻水面积进行河道断面补偿,以减小龙河桥修建对河道行洪的不利影响。断面补偿在设计断面18m底宽的基础上加宽4m进行桥梁范围内河道疏浚,桥梁范围外由22m底宽渐变至现状河道护砌范围。防护范围为桥上游至龙河现状护砌、下游至龙河现状护砌。桥梁下游河道护底采用浆砌石护底,下游护底长度同下游护坡长度,护底采用30cm厚浆砌石护底,下设10cm碎石垫层。桥梁工程建设时应按设计标准提前或同步实施河道疏浚、堤防加固等工程措施,并对河槽岸坡进行护砌稳定河势。工程完工后应对桥址处河槽岸坡进行护砌,尽量扩大桥下行洪断面面积,相对增大桥下净空高度,确保河道行洪通畅。
堤防护坡和岸坡防护及河道断面设计应由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期完工。堤防修筑、岸坡防护及防汛抢险通道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满足相应资质要求。
七、工程实施建设的要求
1、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报告》提出的补救措施、结论建议内容,责成工程设计单位对该工程进行优化设计,尽量扩大桥下行洪断面面积,使其满足防洪要求,确保项目区防洪安全。
2、鉴于防洪不利影响与工程建设同步产生,防护工程应由具有相应水利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严格按照有关水利规程、规范要求进行施工。防护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期完工。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前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施工区洪水预报预警方案,报送我局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施工应合理安排工期,避开主汛期,采取合理的导流方案,不得有碍其行洪。
汛期禁止在河道内填筑围堰、坝埝和施工便道施工;禁止在河道内设置料场和预制件场。
4、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同时做好防洪抢险物资储备、落实防汛值班等制度,服从属地防汛指挥机构指挥调度。工程施工期间,严禁在河道内再建设任何形式的阻水建筑物、构筑物。
5、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责成施工单位清除河道内建筑垃圾,恢复河道行洪功能,并及时报请我局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前,视为在建工程,按照相关水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建设涉及河段(包括防护范围)的防汛责任、抢险方案落实由你单位负责。
6、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30日内应申请防洪专项验收,未经专项验收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八、工程实施中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解决。
九、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若有效期届满未开工需延续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本项目的设计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较大变动时,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方案,并报我局审批。
此复。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2020年10月26日
----2020055准予批复----缺本子-- ---关于G206南外环至祁县北段改造工程龙河桥防洪评价报告的批复 .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