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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922/202111-00006  信息分类: 公开制度
 内容分类: 其他,公安、安全生产、司法,其它,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04-05  发布时间: 2024-04-05 11:22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动态调整机制】埇桥区司法局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人: 初审:许鹏     复审:夏思琪    终审: 郭艺林

【动态调整机制】埇桥区司法局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司法局发表时间:2024-04-05 11:22 责任编辑: 埇桥司法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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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调整机制】埇桥区司法局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三条  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4)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5)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对因情形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及时、主动保障公民知情权。

第五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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