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167/202012-00007 | 信息分类: | 负责人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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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时间: | 2020-12-01 09:59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领导解读】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赵忠良解读《埇桥区畜禽养殖类生产设施用地复垦问题的意见(试行)》 | ||
审核人: | 初审:时代     复审:孙敏建    终审: 黄家军 |
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赵忠良解读
《埇桥区畜禽养殖类生产设施用地复垦问题的意见(试行)》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按照《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我区乡村振兴工作。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我局畜牧股人员认真对照文件要求,并根据埇桥区实际情况,制定《埇桥区畜禽养殖类生产设施用地复垦问题的意见(试行)》。
四、工作目标
明确经营者承诺应履行的土地复垦义务、缴纳复垦保证金的条件,进一步解决土地复垦问题。
五、主要任务
1.畜禽养殖类生产设施用地复垦实行承诺制。
2.经营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采取资产抵押的方式缴纳复垦保证金。
(1)畜禽养殖规模达到年出栏2000头生猪(或者:年出栏500头肉牛、2000头肉羊、10万只肉鸡,存栏200头奶牛、20000只蛋鸡)规模以上的。
(2)经营者建设的养殖圈舍必须为砖混结构或钢架结构的标准化圈舍。
(3)经营者应在项目开工前,出具复垦承诺书,约定应履行的相关义务,完善备案手续。
(4)经营者的养殖圈舍建成后经评估折价抵押给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以实物抵押方式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折价与应缴土地复垦保证金有缺口的,经营者须以现金方式缴足缺口部分的土地复垦保证金,双方签订土地复垦保证金抵押缴纳协议。
(5)建设简易养殖大棚的经营者应依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
3.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经营者不再使用或续期申请未通过的,由乡镇政府会同村级组织,监督经营者落实土地复垦义务,确保恢复土地原用途。
4.经营者未落实土地复垦义务的,则其抵押的全部建筑物归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所有,并用于解决土地复垦问题。
六、创新举措
畜禽养殖类生产设施用地复垦实行承诺制。规范采取资产抵押的方式缴纳复垦保证金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