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71121943/202011-00014 | 信息分类: | 环境执法检查 |
|---|---|---|---|
| 内容分类: | 其他,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
| 成文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10:08 |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 名称: | 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埇环罚字[2020]99号) | ||
| 审核人: | 初审:     复审:    终审: | ||
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埇环罚字[2020]99号
吴毛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20年8月25日对你堆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埇环责改字[2020]781号)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4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埇环罚(听)告字[2020]99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罚款一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财务室。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