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0X40117/202403-00021 | 信息分类: | “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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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埇桥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29 | 发布时间: | 2024-03-29 11:09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埇桥分局2024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审核人: | 初审:曹明     复审:郭媛媛    终审: 段海军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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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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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道路清扫保洁质量和环境安全监督检查 |
1、是否取得环卫经营性许可证; 2、是否未经许可擅自歇业、停业; 3、是否任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4、在经营过程--中是否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及第二十八条规定和义务 |
湖南仁仁洁环境清洁科技有限公司 |
对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的监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埇桥分局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