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546/202405-00004 | 信息分类: | 权力运行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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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通知,其它,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朱仙庄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05-13 | 发布时间: | 2024-05-13 17:22 |
文号: | 宿埇朱仙庄综听告字【2024】第000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朱仙庄镇行政处罚听证公告(第0002号) | ||
审核人: | 初审:蒋爱丽     复审:张珊珊    终审: 张静 |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3日,接到埇桥区水利局交办的关于陈秋梅擅自在新汴河东三环桥右侧2KM处违法建设建筑物,经埇桥区朱仙庄镇执法人员认证该违法事实存在。执法人员当天对当事人陈秋梅做了询问笔录、采集证据 、现场进行勘验,涉案面积近 159.77平方米,执法人员与当事人联系,并告知其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 。经研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向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朱仙庄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限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河道堤防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本机关将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个人负担,并处叁万元罚款。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规定及当事人的听证申请,本机关决定于 2024年 5 月 21 日下午 15 时,在朱仙镇综合中心服务大厅,对陈秋梅在新汴河河道范围内违法建设建筑物案件召开行处罚听证会。经本机关指定,本次听证主持人由张敏 担任,董莹莹、张海谊担任听证员,唐振飞担任书记员。
特此公告。
朱仙庄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