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28X/202204-00014 | 信息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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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介绍,综合政务,个人 | 发布机构: | 北关街道办事处 |
成文日期: | 2022-03-04 | 发布时间: | 2024-04-09 14:15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埇桥区北关街道为民服务总目录清单(内容、办理主体,行使依据,期限,监督渠道) | ||
审核人: | 初审:沈岩     复审:张学成    终审: 张猛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单位 |
期限 |
监督渠道及电话 |
1 |
协助开展预备役人员储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预备役人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人员储备的有关工作。 |
北关街道人武部 |
长期 |
0557-3056050 |
2 |
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组织实施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
北关街道计生办 |
长期 |
0557-3056050 |
3 |
物业管理区域调整 |
1.国务院2016年1月13日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 |
北关街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 |
长期 |
0557-3056050 |
4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审核 |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
北关街道住房保障办 |
长期 |
0557-3056050 |
5 |
申请有关社会救助的审核 |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北关街道民政事务所 |
长期 |
0557-3056050 |
6 |
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信息公布 |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网站,应当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北关街道民政所 |
长期 |
0557-3056050 |
7 |
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公布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
北关街道民政所 |
长期 |
0557-3056050 |
8 |
群众性消防工作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管辖区内的消防工作,督促街道、乡镇企业和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经济联合体做好消防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发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十四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有责任动员和组织居民做好防火工作。 |
北关街道安全生产办、北关街道各村(居)委会、消防部门 |
长期 |
0557-3056050 |
9 |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北关街道党政办 |
长期 |
0557-3056050 |
10 |
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
北关街道纪工委 |
长期 |
0557-3056050 |
11 |
应急知识宣传培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
北关街道应急办 |
长期 |
0557-3056050 |
12 |
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 |
1.《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活动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
北关街道安全生产办 |
长期 |
0557-3056050 |
13 |
未成年人安全事故防范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管理制度,协调社会各方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水库、湖泊、河流、水塘的管理,对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责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设立警示标志,标明注意事项。在事故多发地段与多发季节,组织做好辖区内水域的巡查工作,预防未成年人溺水事故发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开展安全用电、防灾避险、卫生防疫知识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安全防范意识。 |
北关街道安全生产办 |
长期 |
0557-3056050 |
14 |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
北关街道安全生产办 |
长期 |
0557-3056050 |
15 |
接待来访群众 |
1.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
北关街道信访办 |
长期 |
0557-3056050 |
16 |
办理群众来信 |
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
北关街道信访办 |
长期 |
0557-3056050 |
17 |
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查询 |
1.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北关街道信访办 |
长期 |
0557-3056050 |
18 |
信访信息公开 |
1.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
北关街道信访办 |
长期 |
0557-3056050 |
19 |
开展信访宣传活动 |
1.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
北关街道信访办 |
长期 |
0557-3056050 |
20 |
社会实践活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
北关街道党政办 |
长期 |
0557-3056050 |
21 |
辖区居民居住证明 |
《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省政府令 224号) |
北关街道党政办 |
长期 |
0557-3056050 |
22 |
补办结婚证明 |
常态化开展,为群众认可的服务事项。 |
北关街道民政所 |
长期 |
0557-3056050 |
23 |
单身证明 |
常态化开展,为群众认可的服务事项。 |
北关街道计生办 |
长期 |
0557-3056050 |
24 |
独生子女证明 |
常态化开展,为群众认可的服务事项。 |
北关街道计生办 |
长期 |
0557-3056050 |
25 |
结扎证明 |
常态化开展,为群众认可的服务事项。 |
北关街道计生办 |
长期 |
0557-3056050 |
26 |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家庭贫困证明 |
常态化开展,为群众认可的服务事项。 |
北关街道民政所 |
长期 |
0557-3056050 |
27 |
贫困家庭证明 |
常态化开展,为群众认可的服务事项。 |
北关街道党政办 |
长期 |
0557-3056050 |
28 |
未领取独生子女费证明 |
常态化开展,为群众认可的服务事项。 |
北关街道计生办 |
长期 |
0557-3056050 |
29 |
未享受低保证明 |
常态化开展,为群众认可的服务事项。 |
北关街道民政所 |
长期 |
0557-3056050 |
30 |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常态化开展,为群众认可的服务事项。 |
北关街道党政办 |
长期 |
0557-3056050 |
31 |
住房状况证明 |
常态化开展,为群众认可的服务事项。 |
北关街道党政办 |
长期 |
0557-3056050 |
32 |
租房证明 |
常态化开展,为群众认可的服务事项。 |
北关街道党政办 |
长期 |
0557-3056050 |
33 |
北关街道司法所法律援助咨询 |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
北关街道司法所 |
长期 |
0557-3056050 |
34 |
北关街道司法所代拟法律文书 |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
北关街道司法所 |
长期 |
0557-3056050 |
35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 |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
北关街道社保所 |
长期 |
0557-3056050 |
36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北关街道社保所 |
长期 |
0557-3056050 |
37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北关街道社保所 |
长期 |
0557-3056050 |
38 |
个体工商户营业申请补领或者更换营业执照 |
1.《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
北关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
长期 |
0557-3056050 |
39 |
个体工商户“二证合一”换证 |
《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的意见》:(一)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整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赋码后,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回传统一代码数据库。 |
北关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
长期 |
0557-3056050 |
40 |
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政策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
北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长期 |
0557-3056050 |
41 |
医疗服务信息公开 |
《关于建立安徽省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的通知》(皖卫政法秘〔2015〕372号):二、公开对象 全省范围内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解放军、武警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综合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二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三、公开内容 向社会公开的医疗服务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6个方面(见附件),其中服务承诺包括我省医疗机构统一和自选的内容。 |
北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长期 |
0557-3056050 |
42 |
健康教育与促进健康行动服务 |
1.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转移支付地方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的通知》(国卫宣传健便函[2016]258号)要求:开展健康教育公益广告的开发与播放,健康巡讲专家遴选,并组织健康巡讲活动,健康促进县(区)创建,健康促进医院创建,继续开展健康素养、烟草流行以及中医素养监测,通过12320热线开展戒烟干预服务,开展重点疾病和重点领域健康教育等多项服务工作,提高我省居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2.安徽省卫计委《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转移支付安徽省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的通知》(皖卫宣传便函[2016]18号)要求:开展健康促进县(区)建设,实施“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策略,建设健康促进医院、学校、社区、家庭等重点场所,建立基层健康促进长效机制;开展健康素养监测和烟草流行监测,加强监测系统建设,为制定健康促进和烟草控制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围绕卫生计生重点工作,开展戒烟服务,加强艾滋病、结核病等重点疾病以及科学就医、合理用药、烟草控制、食品安全、职业病、妇幼保健等重点领域健康教育;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能力建设,普及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逐步提高居民健康素养水平。 |
北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长期 |
0557-3056050 |
43 |
门诊挂号服务 |
1.《安徽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社厅、财政厅、医改办关于理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实施意见》(皖价医〔2015〕21号):三、主要内容 (四)对单纯购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等不需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保留方便门诊(具体价格见附件2)。 |
北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长期 |
0557-3056050 |
44 |
住院出入院办理 |
|
北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长期 |
0557-3056050 |
45 |
急诊医疗服务 |
1.《卫生部关于印发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卫医政发(2009)50号):第三条 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急诊科实行24小时开放,承担来院急诊患者的紧急诊疗服务,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五条 急诊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急诊工作及时有效开展。第六条 急诊科应当设在医院内便于患者迅速到达的区域,并临近大型影像检查等急诊医疗依赖较强的部门。急诊科入口应当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入,并设有救护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有条件的可分设普通急诊患者、危重伤病患者和救护车出入通道。 |
北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长期 |
0557-3056050 |
46 |
病历复制和查询 |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
北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长期 |
0557-3056050 |
47 |
新农合办理服务 |
1.《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参合农民个人缴纳资金按年度统一时间筹集,并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形式多样、简便易行的农民个人筹资方式。农民个人缴纳资金一经筹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如数上缴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在乡镇财政所或会计核算中心设立的收入过渡户,再由乡镇财政所或会计核算中心划转到县(市、区)新农合资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 新农合资金使用与管理:(二)新农合资金以保大病、保住院为主。农民医疗补偿资金的报销要以方便群众、简便操作为原则,补偿范围和补偿比例要适当合理,保障农民的兑付补偿。 |
北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长期 |
0557-3056050 |
48 |
预防接种服务 |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
北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长期 |
0557-3056050 |
49 |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376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号)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埇桥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埇政办〔2014〕31号):区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快速落实卫生应急处置措施。 |
北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长期 |
0557-3056050 |
50 |
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四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
北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长期 |
0557-3056050 |
51 |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二十一条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
北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长期 |
0557-3056050 |
52 |
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实施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卫办妇社发〔2010〕102 号 )组织形式及职责。 |
北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长期 |
0557-3056050 |
53 |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 |
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北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长期 |
0557-3056050 |
54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出具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14】68号第一章 总则 |
北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长期 |
0557-3056050 |
55 |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北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长期 |
0557-3056050 |
56 |
用于医保报销的医院等级证明出具 |
根据报销群众实际需要。 |
北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长期 |
0557-3056050 |
57 |
新农合、医保办理服务 |
1.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七)医疗保险费的支付 要规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不得互相挤占。个人帐户主要支付小病、小额或门诊医疗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及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时个人须自付的部分。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病、大额或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部分以外的医疗费用。 |
北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长期 |
0557-3056050 |
58 |
新农合、医保病人转院办理 |
1.《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 |
北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长期 |
0557-3056050 |
59 |
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实施 |
《安徽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第二章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包括:1、孕情、环情监测;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
北关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信息服务中心 |
长期 |
0557-3056050 |
60 |
提供免费避孕药具 |
1.原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0号令《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草案)》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拟定计划关于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拟定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
北关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信息服务中心 |
长期 |
0557-3056050 |
61 |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
1、《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31号)一、服务对象:试点地区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农村夫妇,包括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 三、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追踪随访等。 |
北关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信息服务中心 |
长期 |
0557-3056050 |
62 |
毕业、结业、肄业学历证明书办理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完成义务教育证书的格式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
辖区中小学学校 |
长期 |
0557-3056050 |
63 |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发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完成义务教育证书的格式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
辖区中小学学校 |
长期 |
0557-3056050 |
64 |
毕业生个人档案转递服务 |
无实施依据,日常工作正常开展。 |
辖区高中、中小学校 |
长期 |
0557-3056050 |
65 |
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学习和康复帮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
辖区各中小学校 |
长期 |
0557-3056050 |
66 |
初中毕业证书遗失、损坏证明服务 |
《安徽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11条“学生修业期满,并完成规定课程,德、智、体及各学科考核合格,准予按时毕业,发给全省统一规格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盖校长签字章和学校公章,由学校统一交所辖市或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查、验印” |
辖区各初级中学 |
长期 |
0557-3056050 |
67 |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
辖区中小学 |
长期 |
0557-3056050 |
68 |
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免费入学服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第四十二条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逐步免费提供教科书。”(目前已做到免费提供教科书。) |
辖区各中小学 |
长期 |
0557-3056050 |
69 |
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免试入学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
辖区各中小学 |
长期 |
0557-3056050 |
70 |
学籍证明办理 |
无实施依据,日常工作正常开展。 |
辖区高中、中小学 |
长期 |
0557-3056050 |
71 |
学生心理辅导服务 |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因此,在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是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需要,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 |
辖区中小学校 |
长期 |
0557-3056050 |
72 |
学生在校成绩证明 |
无实施依据,日常工作正常开展。 |
辖区中小学学校 |
长期 |
0557-3056050 |
73 |
学生证补办 |
无实施依据,日常工作正常开展。 |
辖区中小学 |
长期 |
0557-3056050 |
74 |
学校奖学金发放 |
无实施依据,日常工作正常开展。 |
辖区中小学学校、幼儿园 |
长期 |
0557-3056050 |
75 |
学校食堂饮食质量投诉服务 |
1.《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卫生部第14号发布)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
辖区中学学校 |
长期 |
0557-3056050 |
76 |
学校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
辖区中小学学校、幼儿园 |
长期 |
0557-3056050 |
77 |
学校信息查询咨询 |
1.《宿州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第十三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主动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
辖区中小学学校、幼儿园 |
长期 |
0557-3056050 |
78 |
学校医疗服务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二十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
辖区中小学学校 |
长期 |
0557-3056050 |
79 |
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
辖区中小学校 |
长期 |
0557-3056050 |
80 |
在校生在读证明办理服务 |
无实施依据,日常工作正常开展。 |
辖区高中、中小学 |
长期 |
0557-3056050 |
81 |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北关街道政务公开办公室 |
长期 |
0557-3056050 |
82 |
未享受拆迁安置证明 |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三十六条:在过渡期限内,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至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
北关街道征收办、北关街道党政办、北关街道各村(居)委会 |
长期 |
0557-3056050 |
83 |
学生申请学杂费减免、助学金补助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
常态化开展,为群众认可的服务事项。 |
北关街道党政办、北关街道各村(居)委会 |
长期 |
0557-3056050 |
84 |
开展重点优抚对象精神抚慰工作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条:各地人民政府应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精神抚慰工作,具体为:(一)为军烈属家庭悬挂光荣牌;(二)定期走访慰问;(三)组织开展优抚对象先进个人评选表彰、优抚对象座谈会、巡回医疗服务等活动。 |
北关街道民政所、北关街道武装部、埇桥区民政局 |
长期 |
0557-3056050 |
85 |
5.12防灾减灾日宣传 |
《安徽省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安徽省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减救电【2016】)27号)第一、第二:一、突出“减少灾害风险 建设安全城市”主题,扎实开展防灾减灾活动,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面临的灾害风险呈日益加大的趋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综合减灾和安全发展理念,认真梳理和深入分析城市面临的灾害风险,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统筹考虑防灾减灾问题,结合“减少灾害风险 建设安全城市”这一主题,着力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重要建构筑物和场所等的设防水平,加强城市综合减灾能力建设,增强城市抵御和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为构建安全宜居城市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同时,也要高度重视农村的防灾减灾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活动。二、不断丰富宣传教育内容,大力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建立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的长效机制,以城乡社区、学校、机关、厂矿企业等为平台,大力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创新活动形式,进一步提升全民防灾减灾意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发挥各类科技馆、体验馆、重特大自然灾害遗址等各类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基地的宣传教育和警示作用,向社会公众普及灾害风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确保宣传教育取得实效。 |
北关街道民政所 |
长期 |
0557-3056050 |
86 |
门(楼)牌编号服务 |
1.《安徽省公安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楼门牌号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公通﹝2013﹞33号)二、组织领导“(三)县级公安、民政部门在本县(区)楼门牌号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县(区)楼门牌编排工作”。 |
北关街道民政所、埇桥区民政局 |
长期 |
0557-3056050 |
87 |
优抚对象春节年画发放 |
亦属于精神抚慰一种。无依据。是一项传统性、经常性、常态化群众认可的工作 |
北关街道民政所、北关街道各村(居)委会 |
长期 |
0557-3056050 |
88 |
便民信息集中发布栏 |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零星张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 |
北关街道党政办 |
长期 |
0557-3056050 |
89 |
志愿者服务 |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先进技术,实行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
北关街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北关街道宣传办 |
长期 |
0557-3056050 |
90 |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和运输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
北关街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 |
长期 |
0557-3056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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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厕所管理、维护、保洁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2004年6月1日实施,2011年12月28日最后修订):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专人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
北关街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 |
长期 |
0557-3056050 |
92 |
建筑垃圾收集、转运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
北关街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 |
长期 |
0557-30560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