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街道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一、街道领导必须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责任制。
(一)不泄露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四)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五)不在私人通讯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内容.
(六)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参加社交活动。
(七)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
(八)不在接受来访和采访活动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九)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应按规定及时清退、归档。
二、现任干部阅办秘密文件、资料和办理其他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务,应在办公室进行。
三、现任干部因病住院,某些急办秘密文电确需送医院办理的,应指定专人随送随办并及时收回,不得泄露与扩散。
四、街道领导及其身边工作人员发生泄密问题,应主动及时向保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