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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东街道法律顾问制度

文章来源: 城东街道办事处发表时间:2015-03-14 00:0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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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东街道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街道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街道法律顾问工作,保障街道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街道法律顾问,是指街道根据需要聘请的为街道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街道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街道制定规范性文件及其所属部门的重大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或建议,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为涉及街道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涉及街道的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受街道委派代理街道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它法律事务;

(四)协助街道草拟、修改、审查重大行政、民事合同,根据街道实际工作需要,参与涉及街道的重要合同的谈判;

(五)经街道指派,以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六)指导和协助街道所属部门和村的法律顾问工作;

(七)协助街道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八)受托办理其他街道法律、行政事务。

第四条:担任街道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具体聘用条件为: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街道法律顾问的聘用,应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六条:街道法律顾问的聘期为一年,期满可续聘。特殊情况下,街道可以提前解聘。

第七条:街道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个案工作报酬。固定报酬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个案工作报酬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

第八条: 在聘期间,街道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聘用单位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

(三)忠于职守,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 认真、细致、高效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各项事务;

(五)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六)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街道法律顾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街道所属各部门和村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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