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404-00010 | 信息分类: | 主动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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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12 | 发布时间: | 2024-04-12 10:57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主动回应】退役军人的档案如何移交管理 | ||
审核人: | 初审:李昊     复审:曹博    终审: 段士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军人所在部队在军人退役时,应当及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接收、保管并向有关单位移交退役军人人事档案。
退役士兵个人不得自行携带、保管档案。退役士兵档案应要素齐全、内容规范、真实无误、完好无损,转递手续齐备、安全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