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885/202007-00012 | 信息分类: | 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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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工业、交通,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7-08 16:06 |
文号: | 区交字〔2020〕7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埇桥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相关细则及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 ||
审核人: | 初审:.     复审:.    终审: . | ||
政策咨询机关: | 暂无 | 政策咨询电话: | 暂无 |
局机关各股室、运管所、县乡局、各基层交管站:
为贯彻落实省、市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工作精神,根据《宿州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施方案》和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部署安排,区交通运输局研究制定了《全区运输企业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抽查事项清单》。
区局相关股室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本系统全年的业务检查工作。
联系人:李 磊 高凤岭 联系电话:3907892
附件:1、《全区运输企业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2、《抽查事项清单》
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
2020年7月7日
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0年7月7日
(共10份)
附件1:
全区运输企业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一、抽查事项名称
对全区货运企业、客运企业、站场经营、机动车驾培维修企业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抽查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四十八条,《道路旅客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四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四十五条。
三、抽查主体
区交通运输局,具体抽查工作由局综合运输科、运管所负责组织实施。
四、执法检查人员
区交通运输局具有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
五、抽查对象
依法批准的货运企业、客运企业、站场经营、机动车驾培维修企业。
六、抽查比例和频次
每年组织至少一次随机抽查,具体抽查比例和频次由组织部门根据上级机关要求,结合行业管理实际,在当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中予以明确。
七、抽查内容
(一)被检查机构是否存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被检查机构符合行政审批条件的情况;
(三)被检查机构的执业活动情况;
(四)应当抽查的其他事项。
八、抽查方式
(一)书面检查。通过要求被检查机构报送与抽查事项相关的书面材料,由执法检查人员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的检查方式。
(二)实地检查。执法检查人员到能反映被检查机构执业情况的现场开展检查工作的检查方式,又分为常规检查和突击检查。区交通运输局以常规检查方式组织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执法检查人员在对被检查机构进行常规检查前,应当书面通知被检查机构,并告知检查的内容、期限;区交通运输局以突击检查方式组织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无须书面通知被检查机构。
(三)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相结合。同时采取要求被检查机构报送与抽查事项相关的书面材料和到能反映被检查机构执业情况的现场两种形式开展检查的方式。
九、抽查措施
区交通运输局对被检查机构开展抽查工作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
(一)进入被检查机构住所、档案存放地等办公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与检查内容相关的档案、材料进行检查、抽查;
(三)向被检查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检查内容相关的书面材料、电子数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用照相、录音、摄像等手段收集或保全相关证据材料;
(六)向法律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了解情况,或向相关职能部门核实情况;
(七)要求被检查机构就检查内容提供书面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方式。
十、抽查程序
(一)区交通运输局开展抽查工作的,组织部门应当拟定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明确本轮被检查机构在《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占比,开展检查工作的日期、检查内容、所需执法检查人员数量等内容,呈报局领导审定后实施。
(二)组织部门应当根据抽查工作方案确定的被检查机构占比和所需执法检查人员数量,分别在《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本次拟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名单,并由系统根据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自动分配拟检查对象的执法检查人员。
(三)区交通运输局在开展书面检查和常规检查前,应当书面通知被检查机构,并告知检查的内容、期限以及须报送的相关书面材料。
(四)区交通运输局开展检查工作,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对被检查机构实施检查;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执法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五)检查以书面检查形式进行的,由执法检查人员依据被检查机构事先提交的书面材料拟写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调查程序、调查事实、适用依据、处理意见等),送交组织部门对调查事实是否清楚、适用依据是否正确、检查程序是否正当等进行审核。组织部门应当及时汇总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呈报局领导审定。
(六)检查以实地检查形式进行的,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实地检查后,依据检查情况,由检查人员拟写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调查程序、调查事实、适用依据、处理意见等),送交组织部门对调查事实是否清楚、适用依据是否正确、检查程序是否正当等进行审核。组织部门应当及时汇总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呈报局领导审定。
十一、抽查结果处理
(一)经核查合格的,区交通运输局可以不向被检查机构反馈检查结果;区交通运输局发现被检查机构存在相关情形但尚不严重的,应当依法向被检查机构书面反馈检查结果,并提出相应整改要求。
(二)区交通运输局在开展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机构具有不符合行政审批条件的情况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启动行政调查程序,并根据调查情况,依法对被检查机构、相关人员作出处理。
(三)区交通运输局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后,应当及时形成《区交通运输局××年度(季度、月份、批次等)对××抽查结果公告》,向社会公布本次随机抽查工作的结果。
附件2:
2020年度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监督检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 |
区交通运输局 |
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四十八条 |
2 |
道路运输客运经营的监督检查 |
班车客运经营许可、客运班线许可的监督检查 |
客运企业、班车客运车辆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 |
区交通运输局 |
1.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3.《道路旅客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
3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监督检查 |
道路运输客运站(场)经营的监督检查 |
客运站(场)经营人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 |
区交通运输局 |
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道路旅客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
4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监督检查 |
道路运输货运站(场)经营的监督检查 |
货运站(场)经营人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 |
区交通运输局 |
1.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 |
5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监督检查 |
驾驶员培训机构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 |
区交通运输局 |
1.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四十二条 |
6 |
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维修经营人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 |
区交通运输局 |
1.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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