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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711/202008-00059  信息分类: 已宣布废止、失效文件
 内容分类: 其他,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8-18  发布时间: 2020-08-19 16:22
号: 埇政秘〔2020〕13号  性: 废止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人: 初审:马晓晴     复审:牛婉洁    终审: 赵勇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发表时间:2020-08-19 16:22 责任编辑: 办公室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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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支持制造强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埇政秘〔2020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支持制造强区建设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2020818

 

支持制造强区建设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修订意见》(宿工组〔20191号)精神,加快推进制造强区步伐,全面提升我区制造业整体实力,实施以下政策。

一、支持高端制造

对企业实施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强基技术改造项目,省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9.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可达500万元。

对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3111”工程“310”项目,年度生产设备购置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市按照不超过项目年度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奖补,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年度生产设备购置总额在200-300万元的,区按照不超过项目年度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奖补。

对企业实施符合《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投资指南》的项目,其3年期(含)以上贷款,省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8%给予贴息(与工业强基项目设备购置补贴不重复享受),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最高500万元。

对用于实际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和“3111”工程“310”项目建设贷款,在项目建成投产年度,市给予当年度企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部分5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

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省内研制和使用单位,省分别按首台(套)售价的18%给予补助,合计最高500万元。

对本省企业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省按年度保费的96%给予补助。

建立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偿机制,省按年度保费的96%给予补助。

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省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120万元、60万元,单个企业标准奖补总额最高150万元。

经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含AGMP厂房),省给予每平方米补助1200元;千级洁净厂房,省给予每平方米补助600元。区按照省级补助资金的20%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奖补。

二、支持智能制造

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省给予一次性奖补240万元。

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省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120万元、60万元。区按照省级奖补资金的20%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奖补。

对通过工信部评定的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区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通过省评定的省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区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对首次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在省给予一次性奖补60万元的基础上,区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

对年度购置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省按购置金额的24%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对年度购置10台以下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区按照购置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

对省认定的非煤矿山安全和信息化改造项目,省给予一次性奖补60万元。

三、支持精品制造

对获得国家、省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的企业,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20万元、60万元。区按照省级奖补资金的20%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奖补。

对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在省给予每个一次性奖补24万元的基础上,区再予以每个一次性奖补20万元。

对获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企业、中国质量奖、中国工业大奖、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的企业(示范区),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20万元。

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20万元、60万元。

对认定的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在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60万元的基础上,区再分别予以一次性奖补30万元。

对完成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每个品种省给予一次性奖补12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级新产品,在市给予每项一次性奖补5万元的基础上,区再予以每项一次性奖补5万元。

对申报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标准化示范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安徽工业精品、省级新产品认定的企业,区分别予以每项2万元申报材料补助,待认定成功后,再从奖励资金中扣除。

对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省择优给予一次性奖补60万元,市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区再予以一次性奖补20万元。

对已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及合格的企业,在市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补的基础上,区再分别予以奖补3万元、1万元。

四、支持绿色制造

对在工业领域实施节能环保五个一百专项行动中被评价为优秀的企业,省给予一次性奖补60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的企业,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20万元、60万元。

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省给予一次性奖补60万元。

区按照省级奖补资金的20%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奖补。

五、支持服务型制造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企业,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20万元、60万。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20万元、60万元。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20万元、60万元。区按照省级奖补资金的20%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奖补。

六、支持电子信息、软件和大数据产业发展

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的企业,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20万元。

对总部新落户我区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企业,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40万元。

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60万元。

国家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省原则上按国家确定的比例配套。

对在我区新注册成立为总部的大数据企业,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在1亿元至10亿元且营业收入超1亿元的,省给予一次性奖补120万元;10亿元以上且营业收入超2亿元的,省给予一次性奖补240万元。

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和新进入全国制造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省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领导班子120万元、96万元、60万元、36万元、120万元、120万元,其中法人代表不少于40%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区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其中法人代表不少于40%

对制造业企业年度实际纳税总额进行排名,授予前二十名区纳税二十强称号,按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金超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的标准,区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8万元,其中法人代表不少于40%

对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市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乡镇、街道、园区,区按照每家2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省认定的专精特新和成长型小微企业,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60万元。对省、市已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型小微企业,市择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对省、市新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型小微企业,区分别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补10万元。

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优势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示范基地的,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40万元、120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20万元、60万元。

对省、市已认定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市择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600万元、120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60万元、60万元。

八、强化金融支持

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采取补贴等方式,对融资期限3年期及以上业务,省按照融资规模9.6%的比例对融资租赁中小企业进行补贴,每户企业最高500万元。

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企业,在省给予每户一次性奖补24万元的基础上,区再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

对制造业企业融资担保费率超过1%部分,市给予补助;对制造业企业融资产生的抵押物评估费、他项权证登记费,市分别给予不超过1万元补助。

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重大技术装备进口、高新技术企业、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等已出台的优惠政策。

企业取得的本意见中的省、市、区补助和奖励收入,在符合税务部门不征税相关文件的前提下,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十、支持高新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

对获得本意见奖补项目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区级奖补标准按120%执行。

十一、加大工作激励力度

将制造业发展纳入区政府对乡镇、街道、园区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区政府每年对制造业发展先进乡镇、街道(园区)进行通报表彰。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严格申报程序,加强审核评估,加强资金监管,做到简便快捷、公开透明、规范高效。

本政策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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