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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711/202011-00077  信息分类: 负责人、专家及媒体解读
 内容分类: 其他,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11-26  发布时间: 2020-11-26 16:50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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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埇桥区司法局局长王伟解读《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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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司法局局长王伟解读《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发表时间:2020-11-26 16:50 责任编辑: 办公室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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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司法局局长王伟解读《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

近期,埇桥区司法局起草了《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王伟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6〕4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办〔2017〕1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7〕38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等精神,制定《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

二、制定意义

《程序规定》的出台,是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建立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对于我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三、起草过程

埇桥区司法局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埇桥区自身特点起草该文件,通过司法局集中审核、广泛征求意见等程序,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下发。

四、工作目标

突出公众参与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作用,

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适用范围、结果应用、考核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了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公众参与的形式要求和操作规程。

五、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程序规定》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承办单位及公众参与前准备、公众参与结果的应用及保障程序,即公众参与的通用性规定。

《程序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区人民政府作出关系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决策承办单位要做好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地了解决策涉及的各方事项,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建议意见。决策承办单位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向区人民政府上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附具征求意见公众参与情况书面说明。

二是明确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听证等程序的适用条件、期限、意见收集分析应用反馈的具体操作规程,即决策前的公众参与方面的规定。

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情况,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区人民政府审议,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出台的重要依据。

三是明确公众列席会议的类型、列席代表产生的方式、享有的权力与遵循的义务及意见收集分析应用反馈,即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方面的规定。

区人民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将根据决策内容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等代表列席相关的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等会议。

四是明确对决策的发布,对公众的宣传、解读,决策执行中公众舆情的跟踪,评估意见公开,决策执行结果对公众公开等方面的要求,即决策后的保障公众参与的规定。

五是明确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考核监督指导。

《程序规定》自2020年11月25日起施行,区政务公开办公室将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督促、指导与考核机制,加强对决策承办单位的指导、督促,并将公众参与的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定期向区政府提交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情况报告。

六、创新举措

《程序规定》全面贯彻市文件精神,总体框架结构与市文件基本保持一致。同时聚焦我区实际,细化相关举措,提出了具体、易操作的政策措施。

七、保障措施

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健全具体操作规则,并向社会公布。推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探索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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