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发布
浏览量:   字体大小:【    】打印
 号: 003191711/202112-00019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内容分类: 通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它,个人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11-05  发布时间: 2021-11-08 10:03
号: 埇政办秘〔2021〕33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埇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人: 初审:王影影     复审:张紫芳    终审: 沙雷
政策咨询机关: 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670062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发表时间:2021-11-08 10:03 责任编辑: 办公室浏览量:
字体大小:【    】打印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埇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埇政办秘〔20213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宿州市埇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5日  

 

宿州市埇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5.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2.组织指挥体系

2.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2 指挥部办公室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4 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2.5  乡镇(街道)、园区应急指挥机构

2.6 现场指挥机构

3.应急准备

3.1 预案体系

3.2 风险控制

3.3 应急队伍

3.4 物资装备

3.5 科技支撑

3.6 联动机制

4.监测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4.2.1 预警分级

4.2.2 预警信息发布

4.2.3 预警行动

4.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5.信息报告

5.1 信息报告

5.2 信息通报

6.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6.2 先期处置

6.3 分级响应

6.4 响应终止

7.后期工作

7.1 损害评估

7.2 事件调查

7.3 善后处置

7.4 总结报告

7.5 责任追究

8.应急保障

8.1 预案保障

8.2 值守保障

8.3 机制保障

8.4 队伍保障

8.5 物资装备保障

8.6 技术保障

8.7  资金保障

8.8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9.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修订

9.3 预案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防范突发环境事件,科学、及时、有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管理,控制、减少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宿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埇桥区范围内发生的以下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1管辖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

2管辖区域外发生但可能对本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

2.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并按照省、市指挥部要求,组织开展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

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长。

副总指挥: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生态环境局局长。

  员:委宣传部、生态环境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埇桥区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局埇桥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发展中心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文化和游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等单位负责同志。必要时可及时将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纳入指挥部。

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对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指挥部统一部署,按照工作需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发生一般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2.2 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推进全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督促落实各项环境应急准备工作汇总、研判、上报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在本预案用范围内,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安排组织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生态环境局:负责全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准备能力建设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消除处置建议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的协调事件调查处理等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应急状态下,做好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的调度、综合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埇桥分局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落实应急处置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负责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以及园区组织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做好转移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和环境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参与因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突发矿山地质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市城管局埇桥分局:负责事故现场的主城区道路、路灯等区管公用市政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应急救援物资和安置物资的运输保障配合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参与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会同相关部门对较大及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渔业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

区水利局:负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参与江河湖库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做好重要江河湖库水利工程应急调度会同生态环境局制订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林业发展中心: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的调查、处置和评估工作,参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的应急处置。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及时为各乡镇、街道、园区卫生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学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民众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

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做好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宣传报道等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区应急局:负责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工作,负责参与指导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政府领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事发区域及周边地区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区消防救援:在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做好受威胁人员疏散转移,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应急期间社会治安维护。

2.4 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

生态环境局牵头,区民政局区应急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汇总上报事件信息,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做好应对处置工作,承办指挥部文电、会务及简报编辑、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2)污染处置组

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污染处置明确现场处置人员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疏散受威胁人员。

3)应急监测组

生态环境局牵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医疗救治组

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对污染处置提供应急医护保障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5)应急保障组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市城管局埇桥分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按需组织生产。

6)转移安置组

区应急局牵头,区民政局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埇桥分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做好受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及组织调集重要生活必需品,做好物资发放及监管。

7)新闻宣传组

委宣传部牵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委网信办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注。

8)社会维稳组

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牵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商务局市城管局埇桥分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矛盾纠纷化解、商品的市场监管等工作。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9)调查评估组

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及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10)应急专家组

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监管、区气象局、区林业发展中心等单位协助组建和管理。

主要职责: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聘请涉及应急管理、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气象、卫生等专业的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接受现场应急指挥部领导,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2.5 乡镇、街道、园区应急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园区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规范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按区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协调指挥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2.6 现场指挥机构

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长,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准备

乡镇、街道、园区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坚持关口前移,强化应急准备工作。

1.结合接报的相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行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通知有关应急负责成员参加应急会议、分析事故情况及预期发展态势,制定现场救援方案等。

3.各应急组检查人员及应急物资、装备情况,提出不足和需要支援的项目。

4.现场处置人员备齐防护装备集结到位。

5.保持与消防、防疫、公安、交通、城管、监测、卫生健康等专业救援部门的信息沟通,以备随时开展医疗救护、委托监测、应急救援等工作。

3.1 预案体系

各乡镇、街道、园区可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优化机制,不断提升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3.2 风险控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检查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乡镇、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重点河段、湖泊、水源地、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风险源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3.3 应急队伍

乡镇、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不断推进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探索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模式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加强培训、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加大员工培训力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确保环境应急先期处置有序有效。

3.4 物资装备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健全制度和规划,配备符合实际需求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开展应急资源调查,建立和充实应急物资储备,建立物资储备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立实物储备库。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

3.5 科技支撑

积极推进环保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和应用,为环境应急处置提供科技支撑。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规范专家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

3.6 联动机制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邻地区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联动,健全风险防范、信息通报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4.监测预警

4.1 监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机制,提高监测技术水平通过日常环境监测、互联网信息、环境污染举报等途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强化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能力。

4.2 预警

4.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升级、降级或解除。

4.2.2 预警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区政府或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红色、橙色黄色预警信息由上级部门发布、调整、解除。蓝色预警信息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并报上级部门。预警信息制作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单位)。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4.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措施

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控制事件苗头。设置危害警告标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3)舆论引导

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威胁或危险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5.信息报告

5.1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人员。

区生态环境分局接报后,立即核实、分析研判。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政府和生态环境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在1小时内向政府和生态环境局报告,区政府接报核实后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初步认定为重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政府和生态环境局及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政府需在2个小时以内向市政府报告。

发生下列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其他有必要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依据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执行。

5.2 信息通报

因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等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交通运输、应急、消防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和单位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县区的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及时通报相关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6.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和级(一般)四个等级。

级响应的应对工作在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领导下开展;级响应的应对工作在省政府和市政府领导下开展;级响应的应对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区生态环境分局提出相应响应建议,指挥部启动级响应,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2 先期处置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环境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级别之前,事发单位和属地责任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减轻或消除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报告。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停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6.3 分级响应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首先进行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重点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发展,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上报、启动预案等工作。

1I级、II级、III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指挥部按规定及时上报,按权限由上级政府分别启动I级、II级和III级应急响应,先期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在国务院和省、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2级应急响应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做好事件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

1)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2)及时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3)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对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5)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6.4响应终止

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基本完毕、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7.后期工作

7.1 损害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指挥部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7.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7.3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事项。善后处置工作在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负责,组织力量开展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和被破坏生态环境恢复等工作。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事故现场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源卫生监督等工作。

级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核定工作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恢复环境秩序。

7.4 总结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由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编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并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其中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按有关规定上报。

7.5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质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

8.应急保障

8.1 预案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8.2 值守保障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物资准备工作提升应急科技应用水平,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

8.3 机制保障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近、相邻地区生态环境局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8.4 队伍保障

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整合应急资源,依托社会专业力量,建立专兼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规范调动程序和日常管理内容,加强培训、演练,提高保障能力。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应急处理、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确保能迅速控制污染、减少危害,保障环境和公众安全。

8.5 物资装备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8.6 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建设;探索建立使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分析、评估模型,为预测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

8.7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8.8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公安交通部门负责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9.附则

9.1 预案管理

1)预案培训。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环境风险企业应制定落实日常培训计划,使环境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熟悉掌握环境应急知识、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提高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救援处置工作。

2)预案演练。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形式多样、处置联动性强、人员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生态环境部门和各环境风险企业要结合《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环境应急演练。

3)预案修订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对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进行动态更新。

9.2 预案解释

1)本预案是政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总体预案,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2)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3)各乡镇、街道园区应制定本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政府及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1115《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埇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埇政办秘〔2017129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