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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711/202201-00101  信息分类: 其他文件
 内容分类: 通知,综合政务,个人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1-29  发布时间: 2022-01-30 09:37
号: 埇政发〔2022〕2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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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发表时间:2022-01-30 09:37 责任编辑: 办公室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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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埇政发〔20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2年1月27日区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年1月29日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宿州市埇桥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建党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担当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推动埇桥在全国综合实力百强中争先进位,在全省高质量发展中争做标杆,在皖北承接产业转移中争当示范,努力建设实力埇桥、创新埇桥、生态埇桥、开放埇桥、平安埇桥、幸福埇桥。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始终心系“国之大者”,全面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其他区政府领导同志协助区长工作。

六、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区政府副区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协助区长处理相关工作。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区政府领导同志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九、区长出访、脱产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区政府领导同志代行区长职务。

十、区政府实行工作补位制度,互为补位的区政府领导同志,其中一位外出、休假或工作冲突时,由另一位代行职责。如遇特殊情况,由区长或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安排协调其他区政府领导同志进行工作补位。

十一、区政府各委员会(办公室、中心)、各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员会(办公室、中心)、各局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区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项目作为核心支撑、把招引作为首要路径、把落实作为根本保障,推动一二三次产业高质量协同发展,积极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新增长极,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奋力打造“四区两基地”。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

十八、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一网一门一次”改革落地见效,加快推进“宿事速办”事项落实,让群众和企业办事更加便利。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二十、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并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查制度。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政府批准。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区政府备案,由区司法局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区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一、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行刑衔接工作规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二十二、以区政府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需事先经区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区市场监管局的公平竞争审查并报区政府同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重大规划,经济运行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五、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街道、园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六、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注重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

二十七、区政府的各项重点工作,应明确一位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代表区政府负全责,相关区政府领导同志配合。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层层压实责任,细化任务措施,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区政府各部门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二十九、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依规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公示栏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

三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推动政策落实;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及时评估政策实施效果,解疑释惑,稳定预期。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谁发布”的原则,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公布。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二、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区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回应机制,对涉及区政府重大政策、重要决策部署的政务舆情,区政府相关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对涉及各乡镇、街道、园区的政务舆情,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进行回应。对涉及多个乡镇、街道、园区或部门的政务舆情,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部门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回应工作。重大舆情应第一时间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开接访制度,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区长工作例会、区政府专题会议。

三十九、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各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区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可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武部负责同志列席,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及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等。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区司法局、区政府督查办、区审计局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区长工作例会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副区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席,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督查室主任等有关人员列席,一般每周一次。区长工作例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沟通交流区政府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安排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及推进措施;

(二)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四十二、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按照工作分工召集或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可受区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召开专题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区政府集体决策的有关问题。

区政府专题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等内容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四十三、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区长确定。区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相关区政府领导同志确定。

凡属于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区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可以解决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区政府会议讨论研究。

四十四、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决策类事项应由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召开专题会议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专题会议纪要,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主导意见后,提请会议研究。

会议文件由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且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区政府会议议题材料根据需要标明密级或会后收回,与会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讨论工作过程中的意见和尚未正式作出决定的信息。

四十五、区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工作例会及区政府专题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区政府领导同志向区长请假;部门、单位负责人向向区长或召集会议的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请假,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备。

四十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主持召开的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区长签发。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或委托相关副主任召开的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相关区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拟在我区召开的全国、全省、全市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情况报告区政府。需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区财政解决经费等会议,事前须经区政府同意。

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八、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个别具体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敏感事项、重大突发事件、重要外事工作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区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政府部门的,应先按程序报区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四十九、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十、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要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的拟办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

凡需要区长审批的公文,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要有明确的意见建议。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要协助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五十一、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凡送区长审阅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核。

对区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区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各乡镇、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要明确相关负责人负责落实,办理情况要及时报告。

五十二、区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发布的命令、向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区长签署。

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由区长或区长授权的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区长签发。

凡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送审、送签,区政府领导同志不直接签发未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的公文。

五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精简、务实、管用的原则,加强发文管理,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和发文规格,提高发文质量。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五十四、加强领导批示件管理,不得层层复印下传或横传,不得通过传真、外借、上网、公开展示、宣传报道等方式和途径扩散。确需扩大传阅范围的,须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应向市政府及区委请示报告的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五十六、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七、区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

五十八、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区长离埇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政府办公室主任离埇,应事先报告区长,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埇外出,应事先向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并经区长同意后方可外出。同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备,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五十九、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区政府领导同志每周工作的预安排,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汇总后,通报各位领导同志并抄送区委办公室。

六十、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各乡镇、街道、园区,各部门要按照“快报快处”的原则,统一、准确、及时地报告相关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更新;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发布信息。

六十一、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六十二、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区实施细则,强化依法、规范、高效,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健全为基层减负的长效机制。

六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过紧日子,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国内公务考察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公务考察活动,严禁借公务考察调研变相旅游。

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礼物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庆典、节会、论坛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六、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七、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真正把功夫下到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上。

六十八、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强化学习赋能,善用市场的逻辑谋事、资本的力量干事、平台的思维成事、优化的环境共事,勇于担苦担难担重担险。全面学习苏沪浙手法、步法、打法,强化改革创新,拒绝“躺平”、走出“内卷”,坚持学以致用,勇于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六十九、区政府领导同志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深化走访活动,注重实际效果,办好人民群众牵肠挂肚的民生大事、天天有感的关键小事,用心用力用情造福于民。

七十、区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一、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适用本规则。

七十二、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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