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3191711/201604-61888 | 信息分类: | 已宣布废止、失效文件 |
|---|---|---|---|
| 内容分类: | 通知,综合政务,其它,个人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6-04-18 | 发布时间: | 2016-04-20 10:20 |
| 文号: | 埇政发〔2016〕7号 | 有效性: | 失效 |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 名称: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办法的通知 | ||
| 审核人: | 初审:.     复审:.    终审: . |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办法的通知
埇政发〔201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8日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人民政府决策行为,确保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皖政﹝2015﹞1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做出重大事项决策,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
(二)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区政府部门报经区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以区政府名义签署的涉及经济、文化、城建等事项的协议;
(五)涉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房屋征收、资产处置等方面的重大决定;
(六)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坚持依法、民主、科学原则,注重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二章 决策形式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形式,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议决。
第六条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会议决策的,区政府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在会议上报告。
第七条 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本级政府重大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区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活动。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列席区政府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必要时通知区政府法律顾问参与。
第十条 重大决策事项上会集体讨论前应当准备工作充分、条件成熟。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决策准备充分具备上会条件的,由决策承办单位初步拟定重大事项决策的方案和说明,附有关材料,报送区政府。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决策承办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审定。
第十三条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定认为应列入区政府重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查汇总,交区政府区长审定是否列入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会议中先由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介绍所拟定的方案并对征求意见、听证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情况作出说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在听取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后,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送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签发。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决定后,除涉密事项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准备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科学论证材料、合法性审查材料。议题材料指待决策的方案及其说明材料;科学论证材料指论证报告、调查报告等材料,合法性审查材料指区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章 公众参与
第十八条 凡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征求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部门在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专家咨询论证。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承办部门在必要时应当邀请区人大代表和区政协委员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事项决策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
第二十四条 征求意见结束后,对征集的因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或做出解释。
第二十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实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决策事项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通过区长热线、来信来访等形式,向区人民政府或决策执行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听证
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项决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且有明显利益冲突的;涉及人民群众集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应当进行听证;
第二十七条 重大事项决策听证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应当有社会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参加。一般不超过15人。
第三十条 重大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重大事项决策进行全面介绍,并回答听证参加人员的询问。
第三十一条 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由听证参加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认为记录有误的,可以当场补充或修改。拒绝签名或者捺印的,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情况。
第六章风险评估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项决策一般要进行风险评估,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的,必须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十三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重大项目在做出决策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可以指定决策承办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十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风险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评估机关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向评估机关提供重大事项决策评估的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事项有关情况、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三十七条 重大事项决策风险评估应当包括决策目的及依据、决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大多数相对利益主体对决策的接受程度、决策实施预期效益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风险等级及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对重大事项决策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形成包括总体评估、合法性评估、合理性评估、可行性评估、可控性评估以及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对策等内容的《重大事项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九条 《重大事项决策风险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查后,提交区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并作为重大事项决策是否实施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重大事项决策执行过程中,评估机关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对重大事项决策实施情况也应当进行评估,以解决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对策;评价行政决策是否需要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第四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决策,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做出决策。
第七章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应当将重大事项批转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重大事项的承办单位及关联单位应当配合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做好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应当通知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参加;为提高工作效率,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也可以参加该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第四十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交以下合法性审查所需材料:
(一)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批示;
(二)需要审查的内容及有关背景材料;
(三)重大事项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
(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材料;
(五)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主要对重大事项的主体、程序、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对重大事项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区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本条第(二)、(三)、(四)项工作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区人民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决策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直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办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五十条 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五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依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决策执行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对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
第五十三条 有关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政府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五十四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将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决策执行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向区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可以根据执行单位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做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做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九章 实施评估
第五十七条 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我区重大事项决策在施行过程中,由执行单位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的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行政活动。
第五十八条 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评估主要围绕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以及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等内容开展。
第五十九条 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评估前执行单位应制定包括评估对象、目的、标准、方法和经费等内容的评估方案。
第六十条 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评估的实施方法: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估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第六十一条 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评估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重大事项决策特点和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评估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六十二条 执行单位应当对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评估做出总结,及时向区政府提交重大决策实施评估报告。
第十章决策监督
第六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区政协通报,自觉接受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区政协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及时跟踪监督执行情况,确保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或决策执行机构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决策机关、执行单位、审查评估机构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工作人员,都要对参与的决策事项承担相应责任;对错误决策过程中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七条 实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决策事项终身负责制。重大决策责任追究不因追责对象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辞职、辞退、退休等免予追究。
第六十八条 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在决策或决策执行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重大财产损失的,以及决策承办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弄虚作假,造成决策失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在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工作规则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法律责任外,相关部门应依法解除合同。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的重大事项决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