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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711/201806-00264  信息分类: 已宣布废止、失效文件
 内容分类: 通知,民政、扶贫、救灾、优抚,残疾人工作,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06-28  发布时间: 2018-06-29 10:02
号: 埇政办秘〔2018〕56号  性: 废止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埇桥区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集中入住供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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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发表时间:2018-06-29 10:02 责任编辑: 办公室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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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埇桥区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集中入住供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埇桥区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

集中入住供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埇政办秘〔20185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埇桥区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集中入住供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28 

 

埇桥区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

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集中入住

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保障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家庭无能力照料的一级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集中供养水平和保障能力,打好打赢脱贫摘帽攻坚战,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集中入住供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秘〔20183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将有意愿入住乡镇敬老院或乡镇卫生院集中供养的农村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以下简称供养对象)实行集中供养,有效解决供养对象生活无人照料或亲友没有能力照料的问题。

二、建立集中供养机制

(一)集中供养机构

选择有条件的乡镇敬老院、乡镇卫生院作为供养对象集中入住供养的承接机构,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全方位服务。

(二)集中供养对象

1.符合《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农村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根据个人意愿,可选择入住乡镇敬老院或各乡镇卫生院集中供养。

2.原在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失能五保老人,原则上仍由敬老院供养。敬老院床位在150张以上,或入住人员超过50人的,由乡镇卫生院在乡镇敬老院设立卫生室,派驻医护人员,为集中供养对象及时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3.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且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家庭无能力照料的一级残疾人,根据个人意愿可入住乡镇卫生院集中供养。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供养对象的筛查、甄别和认定工作,确保让真正需要照顾护理的供养对象实现集中供养。

(三)集中供养内容

1.开展健康体检。入住时进行全面体检,建立健康档案,纳入健康管理。健康体检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并告知其监护人。

2.提供护理照料。建设或改造适合居住条件的住房,配备冷暖设备,确保安全舒适。根据功能需要,乡镇卫生院可按护工人员与供养人员1:2的比例向社会公开招聘,月工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000元,签订用工协议,配备责任心强且具有护理能力的护工人员,为入住人员提供优质规范化服务。

3.提供医疗服务。入住人员患病时,由乡镇卫生院及时予以治疗,按政策规定享受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政策;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享受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政策。

4.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适合供养人员需求的膳食。

5.按规定为供养人员提供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

(四)入住乡镇敬老院的程序

1.入住申请。五保对象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提出口头申请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安排专人负责记录五保对象的口头申请,向五保对象宣读后确认其意愿。因智力残疾等原因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村(居)民代为提出申请。

2.审批时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五保对象申请和本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供养能力,统筹安排入住。审批时间一般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出同意安排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决定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部门备案。

(五)入住乡镇卫生院的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村(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入住乡镇卫生院集中供养条件的供养对象后,应当告知其相关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主动帮助其申请。符合乡镇卫生院集中供养条件的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乡镇卫生院不得拒绝接收。

1.入住申请。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甄别批准,由本人或监护人与供养机构签订供养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供养人员入住乡镇卫生院后,村(居)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供养机构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2.审批时限。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在审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卫生计生和残联部门备案。

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健全供养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照片及亲友联系人等与供养人员有关的资料,长期保存,并做好供养人员个人档案信息保密工作。

(六)供养对象出院管理

1.供养对象要求出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供养机构通知监护人办理相关出院手续,并向区民政、区卫生计生和残联部门备案。

2.出院的供养对象,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带回原居住地,妥善安排生活。由供养人员亲戚或亲友领养或监护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领养人和供养对象要签订四方协议,由领养人或监护人供养。

三、强化供养保障

(一)供养功能改造完善

区扶贫、民政、残联和卫生计生部门联合指导乡镇卫生院进行功能改造,符合入住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改造不低于5个房间,为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提供设备齐全、整洁舒适的入住环境。功能改造费用由区财政据实拨付。区民政局要指导乡镇敬老院提升集中供养功能。

(二)供养标准及拨付

入住乡镇卫生院集中供养的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36000元。按照入住对象的不同类别,扣除基础养老金和各类政策性补贴后,剩下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4:6比例进行分摊。财政补助经费从集中供养人员入住之日起计算,按实际入住天数核算费用,区财政部门按月拨付至乡镇卫生院帐户。入住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失能五保老人,按民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费用。

(三)医疗费用及拨付

供养对象入住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障政策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四)建立协调机制

区扶贫、民政、卫生计生、残联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定期沟通协调制度,及时解决入住对象入住乡镇敬老院、卫生院问题,积极创新管理模式,提高供养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组长,区扶贫、民政、卫生计生、残联和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抓好工作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工作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

区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问题。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组织推进和监督检查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失能五保老人的筛选认定、提供人员相关信息和政策宣传工作;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入住乡镇卫生院集中供养人员的集中救助和供养日常管理工作;区残联负责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一级残疾人的筛选认定、提供人员相关信息和政策宣传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集中供养对象的救治保养和定点卫生院功能改造的经费保障工作。

(三)加强工作统筹

要把供养对象集中供养工作和基层基础公共服务建设统筹起来,实现一次投入,多个指标提升。加大工作力度,把农村敬老院和卫生院部分床位改造成护理型养老床位,既能解决失能五保老人和困难残疾人集中供养问题,又可以填补养老床位和护理型床位的空缺。

(四)加强监督考评。

建立健全供养对象集中入住供养工作评估机制,将有意愿集中供养比例、定点供养机构功能改造和保障经费拨付等情况纳入脱贫攻坚和民生工程考核指标体系。各乡镇和区有关部门务必于20186月底前启动此项工作,区扶贫、卫生计生、民政、残联及财政部门将跟进督查落实情况,区政府定期组织考核、评估、跟踪监测,通报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埇桥区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集中入住供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埇桥区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

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集中入住供养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王      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组长:赵忠良    区扶贫局局长

李再超    区民政局局长

王照祥    区残联理事长

      区卫生计生委主任

  员:郑       区财政局副局长

朱志伦    区民政局副局长

      区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梁长民    区残联党组成员、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李再超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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