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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711/201910-00151  信息分类: 已宣布废止、失效文件
 内容分类: 通知,综合政务,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10-12  发布时间: 2019-10-14 14:45
号: 埇政发〔2019〕7号  性: 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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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埇桥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埇桥区促进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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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发表时间:2019-10-14 14:45 责任编辑: 办公室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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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埇桥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埇桥区促进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埇桥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埇桥区促进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埇政发〔20197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埇桥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埇桥区促进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20191012

 

桥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评审原则及意义

第一条 为引导、激励我区企业和组织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全力推动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宿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埇桥区政府质量奖,作为我区经济领域的最高质量荣誉,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在结构、技术、质量、市场、管理和效益各方面适应我区发展需求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埇桥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以推广实施卓越绩效经营模式为基础,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决策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

第四条 遵循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市场评价、好中选优、不收费和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埇桥区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审一次,每次可按照制造业、服务业和小企业等分类分别进行评审,每次评审所有类别授奖总数不超过6家(包括提名奖3家)。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设立埇桥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质评委),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主任委员,区政府办公室、区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和区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成员由区质量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报埇桥区人民政府批准。区质评委负责研究、确定埇桥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埇桥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审定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七条 区质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质评办),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埇桥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实施工作。区质评办主任由区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区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有关部门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区质评办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修订)埇桥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评价细则。

(二)制订埇桥区政府质量奖标志管理办法。

(三)制订评审人员的管理规定,组建评审专家库。

(四)受理埇桥区政府质量奖的申请,组织实施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向区质评委提请审定埇桥区政府质量奖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

(六)对获得埇桥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监督。

(七)其它日常工作。

第八条 区质评办下设材料审查组、现场评审组和监督检查组。材料审查组和现场评审组从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监督检查组由区直有关部门监察人员和部分专家组成,负责对整个评审过程进行监督。埇桥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应经过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埇桥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埇桥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人员管理规定由区质评办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并依据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基础上提出申请。申报企业或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埇桥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年以上(含3年)。

(二)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同时通过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成效显著,质量管理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三)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依法接受国家法定的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在国家、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三年合格;出口产品的企业,3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四)符合埇桥区经济发展结构要求,各项节能减排指标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政府指标要求,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五)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六)连续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

(七)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依法纳税,3年内无税收违法行为发生。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埇桥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和实施指南分别采用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指导性技术文件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十一条 为保证埇桥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不同行业制订评审标准实施指南,以体现行业特点。

第十二条 埇桥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综合考量结构、质量、技术、市场、管理、效益等方面的内容,注重企业或组织的社会责任、战略策划与实施、顾客和市场、资源和过程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全过程控制,注重其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和持续改进的能力,以及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能。

第五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 区质评办按评审年度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埇桥区政府质量奖的具体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受理并审核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宿州市埇桥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3个方面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同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涉税证明,并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和必要的证实性材料一并提交区质评办。

第十五条 区质评办材料审查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出具材料初评报告,并提出可否进行现场评审的建议。

第十六条 区质评办通过报刊或者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经济指标,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区质评办组织对所有材料符合性审查意见和公示结果进行集体审议,确定符合现场评审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参加审议人员由区质评办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材料审查组成员、监督检查组组长组成。

第十八条 区质评办组织现场评审组按现场评审标准和要求,对符合现场评审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出具现场评审报告。评审组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

第十九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对评审组现场评审指出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落实整改,向区质评办提交改进报告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组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对经过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监督抽査,向区质评办提交监督抽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区质评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改进报告、监督抽查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提出获奖候选名单,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区质评委。

第二十二条 区质评委组织区质评委成员对候选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全部材料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需五分之四以上区质评委委员参加会议,且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第二十三条 区质评办通过报刊或者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质评办核实后,将异议和核实材料报送区质评委按第二十二条再次评议。再次评议与原建议不一致的,撤销其建议名单;再次评议结果与原建议一致的,同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名单一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埇桥区人民政府批准埇桥区政府质量奖的最终获奖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埇桥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埇桥区政府质量奖颁奖大会,表彰奖励埇桥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引导广大企业组织学习卓越的经营管理模式,推进质量水平的整体提高。颁奖大会由区政府领导向各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埇桥区政府质量奖奖杯和证书,并给予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提名奖每家5万元。已获本级以上同类奖项或二次以上参评获奖的,不再发奖励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可在其产品外包装、广告上宣传、展示埇桥区政府质量奖标志,但必须同时注明获奖时间,并确保不造成产品获奖的误解。被撤销埇桥区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不得在其产品外包装、广告上展示埇桥区政府质量奖标志或进行任何获奖的宣传。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义务宣传、分享和交流其实施卓越经营管理的成功经验,带动和促进广大企业或组织提高经营管理质量水平,提升竞争力。

第二十八条 任何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冒用埇桥区政府质量奖标志,不得擅自制作埇桥区政府质量奖证书和奖杯。伪造或冒用埇桥区政府质量奖标志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申请埇桥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埇桥区政府质量奖的,经区质评委核实后由区质评办提请埇桥区人民政府撤销其埇桥区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三十条 对获得埇桥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区质评办每2年组织一次监督抽查,评价其是否能够持续保持获奖条件。存在问题的,由区质评办督促整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质评办提请埇桥区人民政府撤销其埇桥区政府质量奖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二)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三)发生其他违反埇桥区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

第三十一条 参与埇桥区政府质量奖工作的人员,在推荐、评审、监督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评奖工作收取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埇桥区政府质量奖所需的奖励、评审和办公等相关经费,由埇桥区人民政府作为专项资金列入当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埇桥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



 

桥区促进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宗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及质量奖励办法的通知》(宿政办秘〔2016118号)及《宿州市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宿州市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精神,践行质量领先、标准领跑、品牌领军原则,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充分发挥品牌、计量、标准、检验检测等质量工作保障和推动作用,更好发挥质量工作对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提升和促进作用,不断提升区域品牌和核心竞争力,奋力打造实力强劲、环境优美、社会和谐、充满活力的现代化新型区域,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埇桥区注册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四上企业,在本区实施并纳入统计范围的工业项目。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一票否决的,以及当年存在财务纠纷问题的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第二章  

第三条 中国驰名商标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通过中国驰名商标荣誉称号复审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马德里注册商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申报管理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条 地理标志

对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认证产品(服务)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证产品(服务)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三章  质量奖励

第五条 政府质量奖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

对获得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个人质量奖的,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万元。

对获得宿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对获得宿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万元。

对获得埇桥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埇桥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条 实行卓越绩效及首席质量官制度

对入选埇桥区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及首席质量官制度名单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入选埇桥区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入孵企业名单并进入现场评审阶段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七条 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

对规模以上企业新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国家认监委查询有效状态)的,奖励1万元;对获得有机产品、绿色产品、环保产品认证等产品认证的企业奖励1万元。

第四章  标准化

第八条 标准制定、修订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3位)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3位)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3位)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3位)参与制定省级以上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九条 标准化成果

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排名前3位且排序最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对获得AAAAA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对获国家级标准化成果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获省级标准化成果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奖补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分3年兑现;对承担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给予奖补15万元,分3年兑现。

第五章  

第十条 计量测试平台

对获批筹建省级、市级产业计量测试服务公共平台(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验收通过后,再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测量管理体系

对首次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六章  检验检测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实验室

对获批筹建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实验室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验收通过后,再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获得国家认监委颁发的CNAS认证证书的第三方检测公司,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扶持数量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宿州市政府质量奖等市级及以上各类政府质量奖的单位,按照最高奖励额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不重复享受。

同一单位获得多个不同的中国驰名商标或地理标志认证项目,奖励项目不超过2个。

对承担不同级次标准化组织的单位,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一次性资助,不重复享受。

同一单位一年中有多个标准化项目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不超过2个。

若同一单位每年都有标准化项目符合资助条件,五年累计资助项目不超过5个。

第十四条 申报指南

本办法年度申报指南每年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发布。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或组织,填写《埇桥区质量发展工作奖励申报表》一式两份,并附当年获奖证书复印件,报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

质量发展先进单位的评定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年终综合考核后,提议报区政府确定。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

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材料,对申请项目进行核准,由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入相关单位账户。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

奖励和资助资金应用于相关单位后续品牌建设、质量改进、标准化管理提升、检验检测项目投入、人员专业培训等对应业务工作的开展,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政策解释权归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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