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711/202301-00042 | 信息分类: | 已宣布废止、失效文件 |
---|---|---|---|
内容分类: | 通知,财政、金融、审计、统计,农业、林业、水利,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7-12-27 | 发布时间: | 2017-12-28 09:26 |
文号: | 埇政办〔2017〕42号 | 有效性: | 废止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埇桥区提升现代农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 ||
审核人: | 初审:.     复审:.    终审: .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埇桥区提升现代农业发展奖励
扶持办法的通知
埇政办〔2017〕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埇桥区提升现代农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
埇桥区提升现代农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速推进“百千万”现代农业示范工程,撬动我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结合现代农业发展进程,现制定以下奖励扶持办法:
一、奖励扶持对象
乡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奖励扶持方式
通过财政奖补、贴息、保费补贴等方式,引导鼓励社会资源向农业生产领域聚集。
三、奖励扶持内容
(一)加大示范区投入,建立现代农业的投入保障机制
1.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整合农业综合开发、农林、水利、扶贫等项目资金,集聚和完善相关支农惠农政策,集中财力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建设;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通过财政奖补和贴息等方式,引导农民和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向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每年财政对现代农业示范区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2.积极引入信贷资金。立足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方式,切实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和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徽商银行等商业银行合作,在示范区的基础设施、农产品加工项目、美好乡村建设、土地治理等方面,争取一定规模的、长期的、稳定的信贷资金支持。
3.推进农村金融、农业保险创新。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大棚等抵押贷款和联合体内新型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信用贷款、“劝耕贷”,按各商业银行当年具体执行利率的50%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贴息。切实加强与国元农业保险和中保财险等商业保险机构的协调与合作,努力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增强政策性保险对农业风险化解的能力。引导保险机构拓宽农业保险业务范围,尤其是推进粮食、畜禽、林木、蔬菜等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对保险公司开展的畜禽(不含能繁母猪)、蔬菜大棚、林木火灾保险,按具体保费的30%对农户补贴;对小麦、玉米、大豆等政策性农业保险提高赔付标准增加后的保费,财政给予30%的补贴。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推进创新型农业现代化先行区建设
4.倾力推进“百千万”现代农业示范工程建设。整合国土、农发、水利、林业等项目和资金,对万亩核心区和乡镇沿路千亩示范园、村百亩示范点的用地指标和基础设施建设进行重点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对农业经营主体自筹资金投入到道路、水电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园区内新增投资规模超2000万元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按照当年实际投资额6%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5.开展“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活动。按照“分类扶持,重点突破”的要求,从2018年开始,开展“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活动,每3年申报一次,每次评选十个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园,每个给予扶持资金300万元,按照3:3:4的比例分3年兑现,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内企业设施投资补贴。
(三)抓好生产基地建设,提升农产品品质
6.大力支持优质粮食生产。坚持“良种引路、良法配套、提升装备、提高质量、保证总产”的思路,按照规模、集中、连片的原则,实施小麦绿色增产攻关、专用品牌粮食生产等,进行优质专用粮食生产基地建设。抓好良种统繁统供、节水灌溉、减药、减肥(有机肥替代)和测土配方施肥等绿色生态技术推广。
7.积极实施生态畜禽养殖。大力推进种养结合循环农业,根据消纳能力,达到环保相关要求。凡符合现代农业示范区畜禽产业发展规划,按照标准化规模生态养殖场(小区)标准进行建设,用地手续齐全、生态环境良好,实行粪污无害化处理,对配备物联网、自动饲喂、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标准化设备的养殖场,在水电基础设施、信息化设施和粪污处理等方面给予补贴:对从国外引进原种猪300头以上或存栏父母代能繁母猪1000头、存栏父母代能繁母猪500头以上的新建种猪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补;对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10000头以上的新建规模养殖场(小区),分别给予15万元、25万元奖补;对存栏5万套、10万套以上的新建父母代标准化种禽场分别给予15万元、25万元奖补;新建存栏5万只以上蛋鸡或20万只以上肉鸡养殖(场)标准化小区,给予10万元奖补;对新建存栏500头以上肉牛、200头以上奶牛的标准化养殖场,分别给予10万元和30万元奖补;对新建存栏500只以上肉羊的标准化养殖场给予5万元奖补;养殖其它品种投资规模超过3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补。以上奖补按3:3:4比例分3年兑现。养殖户青黄贮秸秆200吨(立方)以上的,按照每吨(或每立方)不高于50元给予补贴,成效显著的,通过项目给予支持。
8.着力推进果蔬花卉等特色经济作物生产。优先发展设施蔬菜、花卉、中药材、食用菌等产业,积极鼓励各乡镇因地制宜发展池藕、葡萄、甜叶菊等特色产业。对新型经营主体当年新建连栋温室3000㎡以上的,给予自有投资金额10%的补贴;当年新建节能日光温室或新型高标准钢构大棚(亩投入5万元以上)连片10亩以上的,每亩补贴5000元;农业企业、合作社当年新增连片100亩,家庭农场当年新增连片30亩以上的标准化钢构大棚,每亩补贴1000元;对种植池藕连片面积5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500元奖励。对新建花卉标准化生产连片面积在50亩以上,且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每亩补助500元。以上奖补按3:3:4的比例分3年兑现。
(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壮大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9.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不断壮大以“农业企业为龙头、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为基础”的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新晋升为省级、市级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对牵头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联合体内农业企业用于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入和农业生产资料购置的贷款,给予50%的财政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0.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引进外来资金新、扩建农副产品加工、仓储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入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在当年完成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总额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给予奖补(与园区奖补不能重复)。对新晋升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获得省名牌农产品、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的农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新(扩)建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运行情况良好的,一次性给予奖补10-20万元。
11.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带动社员100户以上(养殖业20户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培训场所及设施,配备办公、培训必需的设备,规范运作且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级示范社荣誉称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5万、3万奖励。
12.着力培育家庭农场。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荣誉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13.大力发展“一村一品”。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14.加强优质安全农产品生产。强化农产品生产经营和农村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管,鼓励扶持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提升“三品一标”认证的覆盖率,提高农产品质量。对通过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新通过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认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五)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提升全程社会化服务水平
15.推进适度规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照“群众自愿、政府服务、以村为主、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当年获得全国、全省种粮大户称号的种植大户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16.提高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粮食生产全程化服务水平,通过项目实施,择优选择一批有发展潜力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不断完善联合体运行机制。通过装备建设、技术培训等方式,增强其服务能力,扩大其经营规模,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领全区农业生产全程社会服务水平的提高,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条件。对整村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土地托管(土地流转和托管率达90%以上)的服务主体,分别给予每亩50元、10元补贴。
(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物质装备水平
17.积极推进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继续推进8类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调动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对用自筹资金加固新建小型水闸、更新改造小型泵站、清淤整治河沟、修复新建机电井、建设末级农田灌溉渠系等,给予自筹资金总额的50%奖补。
18.提高农业设施设备水平。认真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对新购置摘穗剥皮式玉米联合收获机、小麦联合收获秸秆打捆机、秸秆还田免耕灭茬播种机、青储玉米收割机、烘干设备等新型农机装备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主,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20%的累加补贴;对农业经营主体配备新型节水灌溉设备50亩以上、投资修建冷鲜库、沼汽池及配备糟灌车、沼气输液管道、沼气发电设施设备给予投资额30%的补助。
(七)推进农学研一体化,增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
19.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对良种选育、技术研发等方面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普遍用于生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研发中心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
四、实施程序
1.申报主体:乡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申报时间及程序: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园以乡镇为创建单位,每三年申报一次。其他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由乡镇(园区)、有关涉农街道推荐,各产业推进组负责项目的初审,经初审合格的项目于次年初报区创先办。
3.验收兑付:区创先办会同各产业推进组检查验收,审核验收结果经批准后在区政府网站公示一周,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兑付奖励资金。
五、附则
1.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享受各级奖励扶持政策时,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
2.本办法从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农委和区创先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