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711/201908-00041 | 信息分类: | 已宣布废止、失效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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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通知,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统计,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9-08-20 | 发布时间: | 2019-08-20 09:42 |
文号: | 埇政办秘〔2019〕34号 | 有效性: | 废止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 | ||
审核人: | 初审:.     复审:.    终审: .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规范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
埇政办秘〔2019〕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更好地发挥投资审计监督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及《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8〕34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审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含50%)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其他投资建设或者代建,由政府回购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二、全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管理和具体监督工作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建设主管部门、区公管中心等单位实施,区审计局不再进行招标控制价审计。
三、全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载明或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且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区审计局本着“统筹管理、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价款结算审计。
四、对招标文件未载明或合同未约定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的建设项目,以及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价款结算审计,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立项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区审计局随机进行核查。
五、属于区审计局直接跟踪审计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其跟踪审计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立项单位)提出申请,报区政府批准后,列入跟踪审计项目计划,区审计局具体实施。
六、其他需跟踪审计的项目,建设单位或其项目主管部门(立项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管理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建设全过程跟踪审计。区审计局对建设单位或其项目主管部门(立项单位)组织的跟踪审计进行指导监督。
七、各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立项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需签订委托审计合同(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等事项。对其审计结果,区审计局可随机进行核查。
八、区审计局要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在开展竣工决(结)算审计、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及绩效审计时,要关注投资项目的立项决策、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资金管理使用、工程质量管理和投资绩效等重点环节。
九、区审计局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决策、管理和审批,不得参与有关工程项目招投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等管理活动,不得代替建设管理单位行使工程结算、征地补偿款等的审核工作。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