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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711/202303-00082  信息分类: 经济政策解读培训
 内容分类: 其他,劳动、人事、监察、社保,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03-30  发布时间: 2023-03-30 17:17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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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关于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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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解读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表时间:2023-03-30 17:17 责任编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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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解读

关于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解读

1.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按2021年底原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余情况区别对待,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费率。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2. 特困企业申请缓交社保: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企业可申请缓缴单位部分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1)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在省集中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识,相关企业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网址: http: //61. 190.31.166:10001/ggfwwt/ )登录,在“阶段性缓缴申请”模块中确认申请,直接享受缓缴政策,实现“即申即享”。(2)未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可在每月25日前线下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承诺书,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根据困难企业认定标准审核确认。(3)已申请缓缴的5个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原缓缴期满后,经企业网上确认后可继续缓缴。

 

3. 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业创业证书和补贴申领;

 

 

 

 

 

 

 

 

4.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1.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登记失业人员且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三)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     

 

 

 

 

 

 

 

 

 

5. 稳定就业岗位政策: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企 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 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6. 人社服务专员:主要服务重点招商引资企业、返乡创业企业、大型用工企业,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用工监测企业;负责宣传和落实人社政策,帮助企业招才引智,开展企业用工监测,对接重点建设项目,开展人社服务基层相关业务。需要人社服务专员项目服务的相关企业可电话咨询区人社局。

7. 中小微企业如何界定:中小微企业的划型主要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统字〔2017〕213号》公布了具体标准。相关企业请自行前往对照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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