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957/202302-00035 | 信息分类: | 价格与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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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3-02-10 | 发布时间: | 2023-02-10 11:22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关于春江明月小区物业收费问题回复 | ||
审核人: | 初审:赵永辰     复审:马传通    终审: 赵里 |
热线办:
接到群众反映的“物业收费问题”(服务单编号23020461090004),现办理答复如下:
根据《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缴纳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装修垃圾清运费标准为市场调节价,由物业公司根据成本和市场情况与业主协商约定。
经与反映人沟通,反映人与物业服务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签订协议中明确了装修垃圾清运费标准,双方应根据协议履行自身权利义务。
2023年2月10日已与反映人沟通解释相关情况,反映人已知晓。
具体办理人:赵永辰
联系电话:3688073
埇桥区发展改革委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