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922/202307-00016 | 信息分类: | 证明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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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公告,其它,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0 | 发布时间: | 2023-12-20 16:34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埇桥区区直单位保留证明事项清单(2023版) | ||
审核人: | 初审:刘旭     复审:夏思琪    终审: 郭艺林 |
埇桥区区直单位保留证明事项清单(2023版)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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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委统战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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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必要的资金证明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
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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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审批 |
必要的资金证明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
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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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必要的资金证明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
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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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宗教活动场所异地重建审批 |
必要的资金证明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
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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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必要的资金证明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
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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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审批 |
必要的资金证明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
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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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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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技术等级标注 |
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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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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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服务 |
户口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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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 |
残联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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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
体检证明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 |
经教资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甲以上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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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民体质测试服务 |
身份证 |
《安徽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第三十九条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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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保障 |
户口本 |
城区中小学招生意见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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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 |
城区中小学招生意见 |
不动产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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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考政策加分核实 |
准考证 |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16〕25号) |
教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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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 |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
《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开展2017年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工作的通知》(皖体青〔2017〕24号)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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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省级体育产业(旅游)基地申报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安徽省体育产业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皖体产〔2014〕6号)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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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师范类毕业生档案转递服务 |
身份证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第八条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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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服务 |
户口本 |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2017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通知》(皖教基〔2017〕3号)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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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认定 |
办学许可证 |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四号)第十三条 |
教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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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 |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四号)第十三条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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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 |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四号)第十三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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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加分材料核实转报 |
烈士证 |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皖招考〔2015〕32号)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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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证 |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皖招考〔2015〕32号)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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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荣誉证 |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皖招考〔2015〕32号)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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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侨证 |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皖招考〔2015〕32号) |
外事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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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办理 |
户口本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号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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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号 |
残联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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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学前教育资助服务 |
残疾证 |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2023学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助[2022]10号) |
残联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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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办理 |
户口本 |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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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办理 |
户口本 |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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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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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中考理科实验免考核实 |
残疾证 |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22〕3号)附件1“2022年初中学业水平实验操作考试工作方案” |
残联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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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中考体育考试免考、缓考服务 |
残疾证 |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21〕447号) |
残联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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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校车使用许可 |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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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行驶证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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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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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驾驶证及驾驶人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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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
保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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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学校有效的资产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
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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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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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档案展览和参观服务(个人参观) |
身份证 |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第十条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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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档案展览和参观服务(团体参观) |
身份证、介绍信 |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第十条 |
公安局、所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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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服务 |
身份证、介绍信 |
《全国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档办发〔2012〕4号)第二条 |
公安局、所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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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馆藏开放档案目录公布 |
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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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咨询服务 |
身份证、介绍信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15号)第十三条 |
公安局、所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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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档案资料预约查询服务 |
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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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档案信息化标准规范实施咨询服务 |
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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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档案移交咨询服务 |
身份证、介绍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
公安局、所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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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档案资料来馆查阅服务 |
身份证、介绍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 |
公安局、所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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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网络发布数字化地方志资料 |
身份证 |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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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开展方志文化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军营服务 |
身份证 |
《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64号)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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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旧志整理及交流与合作服务 |
身份证 |
《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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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地方志资料目录开放服务 |
身份证 |
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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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地方志资料复印、复制服务 |
身份证 |
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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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为街道、道路、景区、遗址等规划、命名提供地方志资料参考服务 |
身份证、介绍信 |
《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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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地方志出版物赠阅馆藏服务 |
身份证 |
《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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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地方志业务培训服务 |
身份证、介绍信 |
《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64号)三(二)3 |
公安局、所属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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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地方志等地情资料的调阅查询服务 |
身份证 |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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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提供单位和个人从事地方志文献开发、研究指导服务 |
身份证、介绍信 |
《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七条 |
公安局、所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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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各行业、部门、单位年鉴编纂工作指导服务 |
身份证、介绍信 |
《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64号):三(二)3 |
公安局、所属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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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口述史记录整理服务 |
身份证 |
《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64号)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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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规划外镇、村、企业志编纂工作咨询指导服务 |
身份证、介绍信 |
《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64号) |
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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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为有需要的规划外镇、村、 |
身份证、介绍信 |
《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64号) |
公安局、所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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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为社会各界或个人 |
身份证 |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一条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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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规划内名镇、名村、名企志编纂工作指导服务 |
身份证、介绍信 |
《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国办发〔2015〕64号) |
公安局、所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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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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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
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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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门诊慢性病病种待遇认定 |
社会保障卡 |
《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管理规程(试行)》(宿医保秘〔2020〕77号) |
人社局 |
|
||||||||||||
3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长期居住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 《关于规范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32号) 《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试行)》(宿医保秘〔2019〕21号) |
公安部门 人社局 |
|
||||||||||||
4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
住院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 《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关于规范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32号) 《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试行)》(宿医保秘〔2019〕21号) |
医疗机构 公安机关 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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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驻异地工作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
《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关于规范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32号) 《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试行)》(宿医保秘〔2019〕21号) |
用人单位 公安部门 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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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产前登记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令) 《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宿政办秘〔2019〕47号 《关于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部分业务经办的通知》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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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生育津贴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出院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令) 《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宿政办秘〔2019〕47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宿政办发〔2019〕5号) |
公安机关、银行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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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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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 |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_国务院令680号 |
毕业学校、职称认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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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 |
低保证 |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 |
民政局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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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户口簿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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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 |
县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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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残疾人创业扶持 |
营业执照(合同、协议) |
《安徽省残疾人创业就业三年行动计划》 |
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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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 |
县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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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残疾人证 |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 |
县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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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 |
机动轮椅经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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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残疾人求职服务 |
残疾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县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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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残疾人托养服务 |
残疾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县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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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残疾人无障碍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
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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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 |
县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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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证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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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 |
残疾人证 |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2〕76号) |
县残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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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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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证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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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证或当年新录取的《入学通知书》或当年的学费缴纳证明,《毕业证书》 |
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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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贫困残疾人康复扶贫贴息贷款 |
残疾人证 |
《中国残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康复扶贫贷款和贴息资金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残联发〔2011〕6号) |
县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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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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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贫困老年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发放 |
身份证 |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 |
公安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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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证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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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 |
县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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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
残疾人证 |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
县残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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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服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
残疾人证或2残疾军人证(1至8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县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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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服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人员) |
1残疾人证或2残疾军人证(1至8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县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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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服务(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人员) |
1残疾人证或2残疾军人证(1至8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县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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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用人单位招聘残疾人服务 |
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市场监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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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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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核准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2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公路项目核准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3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项目核准(跨新汴河、沱河、浍河、萧濉新河、濉河引河的项目除外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4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5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跨新汴河、沱河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除外)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6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其他城建项目核准(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除外)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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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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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 |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_国务院令680号 |
毕业学校、职称认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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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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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种子经营许可 |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
品种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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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销 |
品种审定证书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
品种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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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内陆渔业普通船员证书申请 |
渔业船舶船员体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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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申请 |
渔业船舶船员体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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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内陆渔业专业的院校毕业生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
渔业船舶船员体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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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内陆渔业非渔业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申请渔业船员证书 |
渔业船舶船员体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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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内陆渔业内陆渔业船员证书补发申请 |
渔业船舶船员体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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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初次核发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初次申领驾驶证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明;(二)身体条件证明。 |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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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增驾业务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第十三条 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证和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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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期满换证业务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第二十四条 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人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时,应当随身携带。 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材料:(一)驾驶人身份证明;(二)驾驶证;(三)身体条件证明。 |
医疗机构 |
|
||||||||||||
11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恢复业务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第三十条 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驾驶证失效,应当注销:(五)超过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 有第一款第(五)项情形,被注销驾驶证未超过2年的,驾驶人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恢复驾驶资格,办理期满换证。 |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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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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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代拟法律文书援助 |
贫困证明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
乡镇、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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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援助 |
贫困证明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
乡镇、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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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民事诉讼代理援助 |
贫困证明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
乡镇、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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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刑事辩护援助 |
贫困证明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
乡镇、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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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刑事代理援助 |
贫困证明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
乡镇、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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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诉讼代理援助 |
贫困证明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
乡镇、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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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服务 |
单位证明 |
《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组织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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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发展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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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申请人林木权属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
申请人所在行政村或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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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产地检疫合格证》或原《植物检疫证书》 |
《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 《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
产地林业检疫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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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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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证明其对人工繁育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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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
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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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申请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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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 说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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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古树名木移植审批 |
移入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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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林木良种种子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以外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补发 |
损毁证书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十五条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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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林木种子批准 |
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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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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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护士首次注册 |
申请人学历证书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 |
公安机关、教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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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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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校验 |
执业证书、职称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 |
人社部门、卫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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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
卫健部门、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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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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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护士延续注册 |
护士执业证书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卫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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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因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护士证书注销注册 |
护士执业证书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卫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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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护士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销注册 |
护士执业证书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卫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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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重新注册 |
毕业证书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教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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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或护士资格证书 |
卫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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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护士变更注册 |
护士执业证书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卫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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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受吊销处罚护士证书注销注册 |
护士执业证书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 |
卫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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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医疗机构校验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许可办理工作程序》 |
卫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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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医疗机构变更床位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卫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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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销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
卫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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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安徽省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第十四条 |
卫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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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医师变更执业类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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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 |
医师执业证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卫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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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房产证明或使用证明 |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优化我省医疗机构和医师准入管理的通知》 |
不动产登记部门或卫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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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 |
第三方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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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身份证 |
申请单位或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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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竣工卫生验收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十条 |
第三方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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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放射诊疗许可 |
新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放射工作人员相关知识培训、个人健康监护的有关资料、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书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六条 |
第三方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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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放射诊疗许可注销 |
《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
卫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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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放射诊疗校验 |
《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九条 |
卫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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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周期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检测报告、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
第三方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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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剂量检测报告 |
第三方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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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诊疗科目 |
有效期内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防护检测报告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六条 |
第三方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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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 |
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 |
《安徽省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试行)》(卫医秘〔2016〕171号) 第十四条 |
卫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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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医师执业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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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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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第三方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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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
第三方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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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
卫生许可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
卫健部门、市场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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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卫生许可 |
营业执照 |
《建设部、卫生部第五十三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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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水质卫生检测报告 |
第三方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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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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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查用印企业变更名称 |
营业执照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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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查用印变更主要负责人 |
营业执照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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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查用印变更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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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补发 |
营业执照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号令)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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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补发 |
营业执照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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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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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 |
低保证 |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 |
民政局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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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残疾人无障碍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
低保证 |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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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 |
低保证 |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2〕76号)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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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贫困老年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发放 |
低保证 |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 |
民政局 |
|
||||||||||||
5 |
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服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
残疾人证或2残疾军人证(1至8级) |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 |
省民政厅 |
|
||||||||||||
6 |
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服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人员) |
残疾人证或2残疾军人证(1至8级 |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 |
省民政厅 |
|
||||||||||||
7 |
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服务(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人员) |
残疾人证或2残疾军人证(1至8级) |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 |
省民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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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国家示范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 |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示范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评定工作的通知》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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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产前登记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
《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宿政办秘〔2019〕47号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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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 |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
卫健部门、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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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 |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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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二手房贷款 |
结婚证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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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商品房贷款 |
结婚证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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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安置房贷款 |
结婚证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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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商品房提取公积金 |
结婚证(配偶提取)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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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二手房提取公积金 |
结婚证(配偶提取)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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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自建、翻修自住房提取公积金 |
结婚证(配偶提取)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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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 |
结婚证(配偶提取)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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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公积金 |
结婚证(配偶提取)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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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关系证明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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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职工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结婚证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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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委托按月划转提取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服务 |
结婚证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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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结婚证(配偶提取)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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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拆迁安置住房增购住房面积提取住房公积金 |
结婚证(配偶提取)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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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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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
|
民政部门 |
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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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及贴息办理 |
结婚证 |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1583号)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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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社会保险个人账户退费申请 |
火化证明 |
《关于清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时缴费清退问题的复函》(皖人社秘〔2010〕496号)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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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参保人员火化证明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
民政部门 |
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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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遗属待遇申领 (养老保险服务) |
职工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
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 |
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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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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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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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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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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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火化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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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 |
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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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补换伤残证件 |
两个以上战友提供的能够直接证明其因战因公负伤情形及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 |
《安徽省评残工作规范》 |
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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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烈士安葬服务 |
烈士证明书 |
《烈士安葬办法》 |
省级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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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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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场地使用权属证明 |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3〕32号) |
不动产登记部门等职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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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其书面意见 |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3〕32号) |
相关利害关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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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和安全证明 |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3〕32号) |
安全鉴定机构 |
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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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中标通知书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 |
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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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 |
中标通知书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 |
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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