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711/202401-00007 | 信息分类: | 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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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通知,卫生、体育、医疗,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9-29 | 发布时间: | 2023-09-29 10:48 |
文号: | 埇政办秘〔2023〕2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 | ||
审核人: | 初审:赵孜慧     复审:吴姗姗    终审: 李欣 | ||
政策咨询机关: | 暂无 | 政策咨询电话: | 暂无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按照《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3〕4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宿政办秘〔2023〕29号)等文件要求,依法平稳有序做好 2024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各镇、街、园区统筹安排部署,逐级压实责任,确保征缴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属地管理。以便捷缴费为出发点,原则上按照缴费人
户籍地、常住地,实行属地参保缴费。
(三)便捷高效。以线上缴费为主、线下缴费为补充,快捷、高效、方便群众。
二、覆盖范围
(一)具有埇桥区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
(二)非埇桥区户籍但在埇桥区长期居住的城乡居民。进一步放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区财政部门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三)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的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在园幼儿。
(四)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人员。
(五)持有合法就业证件或永久居留证的外籍就业人员及其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持有居住证的公民外籍配偶。
(六)已参加职工医保但无连续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在暂停原职工医保参保关系后,可参加居民医保。
三、筹资标准及资助政策
(一)继续提高医保筹资标准。2024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020元/人·年,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不低于640元/人·年,个人缴费标准达到380元/人·年。区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年底前按此标准征缴。
(二)完善居民医保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确保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等救助对象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1.全额资助政策。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资助标准为380元/人·年。
2.定额资助政策。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330元/人·年,个人缴费50元/人·年。过渡期内,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290元/人·年,个人缴费90元/人·年;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以下简称监测人口)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190元/人·年,个人缴费190元/人·年。
3.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其他特殊人口参保资助政策,按照部门职责规定落实。
四、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期限
(一)实行按年度集中参保。居民医保依法实行按年度参保缴费、享受待遇,原则上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4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为2024年1月1日-12月31日。
(二)保障儿童青少年健康。开展“医路成长”医保关爱行动,加强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大力支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实行“新生儿”落地参保,出生90天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做好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等重特大疾病救治保障,统筹发挥门诊慢特病、住院综合保障功能;贴近在校学生实际,对大中小学学生在学籍地与户籍地、就业见习地、实习地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标准。
(三)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参保。鉴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该群体的筹资时间可延长到2024年2月28日。
(四)中专学生。中专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由学校统一做好政策宣传、督促参保缴费工作。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为2024年1月1日-12月31日。若中专学生为救助对象,可选择在救助对象身份认证地参加居民医保。
(五)做好跨制度参保的衔接。符合规定的职工医保中断缴费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刑满释放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按规定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上述人员在3个月内接续参加居民医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超过3个月接续参加居民医保的,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不予报销。符合政策规定,在同一自然年度内跨制度或在制度内接续享受医保待遇的,不叠加享受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五、参保缴费方式
按照全省统一、数据集中、互联互通的思路,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采取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方式,城乡居民可使用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进行线上缴费;或在各镇(街道)或村(社区)的城乡两险代征代办点、各办税服务厅进行线下缴费,同时可通过微信、支付宝、皖事通等渠道办理申报缴费、查询信息等业务。
六、参保缴费流程
(一)数据传递。9月5日前,区税务、医保部门将上一年度参保缴费明细数据导入系统,导入最新行政区划,区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分别以正式盖章文件及电子版形式,将在库人员名单推送给区医疗保障部门,区医疗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对象参保信息登记,并将登记信息传递至区税务部门,做好新一年度医保费征收工作。区税务、医保部门拟定目标分解计划,报区政府。区政府统筹组织分类资助政策落实,区民政、乡村振兴、卫健、退役军人等有关部门切实摸清人员底数,由区民政部门统一录入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特殊人群信息,并标明特殊人群类别(属多种类别的,分别予以标明);区税务、医保部门联合做好数据的汇总审核;12月底前,根据区民政、乡村振兴部门确定的在库救助对象信息,区医保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做好新一年度参保补退费工作。各单位负责对本系统报送数据进行复核确认。
(二)宣传动员。区税务、医保部门联合开展业务培训,包括线上缴费操作流程,业务政策解读等;以各镇、街、园区等经办部门等为代收单位,按照管辖范围,开展宣传动员,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同时做好线上缴费的宣传引导。对于未参保缴费的低收入人口,各镇、街、园区组织核实未参保缴费原因,建立健全参保登记工作台账。因死亡、失联、参军、服刑等原因未参保缴费的,应及时与区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联系,动态调出低收入人口范围;区医保部门做停止参保处理,并向税务部门传递变更信息。因动态新增、新生儿、新识别、退伍、服刑期满等原因未参保缴费的,以及因自愿放弃和其他原因未参保缴费的,做好参保动员工作,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
(三)参保缴费。缴费人登录缴费系统,在缴费页面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查询后如2023年度已参保缴费,直接办理续保缴费;查询后如无信息,登录“安徽医保公共服务”小程序,进入“城乡居民参保登记”模块,办理新参保登记,经医保经办部门审核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即可办理新参保缴费。
(四)资金入库。分类资助群体已缴纳个人负担部分的,由区财政等部门依据区医保、税务部门提供的统计清册划拨资助款项,相关资金按照申报入库流程办理。
(五)权益保障。缴费人按照户籍登记身份证号码,通过线上缴费系统参保缴费,相关信息及时传递到医保软件系统,切实保障缴费人利益。
七、完善退费服务机制
参保人在待遇享受期开始前(2024年1月1日前),因重复参保等原因,办理终止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后,可依申请办理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原则上不予退费;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2023年12月31日前)动态新增的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人员,已经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的,可在镇、街医保办申请办理相应差额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2024年1月1日后)动态新增的,不予退费;已缴费的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前(2024年1月1日前)死亡的,可提供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办理退费。
符合其他退费条件的,按照参保退费规则及流程办理,参保退费规则及流程另行制定文件下发。
八、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9月1日-12月31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项目是重要民生工程之一,各镇、街、园区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召开动员会议,宣传解释政策、开展业务培训、部署筹资工作,确保居民医保征缴工作顺利推进。
(二)集中筹资阶段(9月25日-12月31日)。各镇、街、园区等代收单位原则上在12月31日前完成辖区内集中参保征缴工作,同时对分类资助群体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按原渠道报送新调整人员信息。
(三)阶段性评估(2024年1月15日前)。根据参保数据、入库数据、分类资助数据,区税务、医保部门联合对参保缴费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对分类资助群体已缴费情况进行核对,查漏补缺,实现动态清零。
九、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明确目标。各镇、街、园区要及时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分解目标任务,并组织成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征缴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区政府加强对各镇、街道的绩效考核,压实村组、社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责任,及时对征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同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制定考核奖励政策,确保征缴工作正常运行。
(二)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区税务、医保、财政、民政、教育、乡村振兴、公安、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确保业务无缝对接、流程有序衔接。各镇、街、园区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要健全部门工作协同机制,区医保部门要抓实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区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区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方便群众缴费,区民政、乡村振兴、卫健、退役军人等相关部门要及时提供分类资助参保人员清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落实特殊人员参保资助政策,区公安、统计部门负责提供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数据。区教体部门及时提醒学生家长,各中小学校的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在园幼儿,随家长一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防止出现漏参保现象。各部门要积极落实部门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征缴过程中的问题,定期通报征缴工作进度,共同商定有关事项。
(三)压实责任,严格管理。区税务、医保部门要牵头做好居民医保征缴调度工作,联合开展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检查,确保征缴工作按照序时进度稳步推进。各镇、街、园区要持续推进自然人社保费网格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网格员服务水平,实现便民征缴服务“网格全覆盖、征缴无盲区、服务零距离”。各镇、街、园区要落实末端公示制度,及时公示城乡医保缴费信息,采取“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方式拓宽公示渠道,线下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可选择在固定公开栏进行公示,同步公示到自然村组,线上可选择通过微信小程序“小微权利监督一点通”等平台进行公示,公布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监督,确保征缴程序规范、监督到位、费款安全,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
(四)创新便民,提高效率。各镇、街、园区要安排具体人员,负责筹资宣传、缴费提醒、信息采集等工作。对缴费不便利的群体,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缴费人顺利缴费。区有关部门要全面分类排查特殊人口参保、缴费状态,建立精准到人的参保缴费台账,确保特殊人口标识统一、数据一致、参保状态同步,同时做好新增特殊人口动态参保、缴费工作。
(五)广泛动员,深入宣传。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采取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居民医保的惠民保障作用,挖掘身边典型案例,用身边人、身边事,强化群众医疗保障意识。同时要合理引导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注,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保,不断扩大覆盖面,实现不低于99%的参保率,不断推动医疗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