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711/202407-00138 | 信息分类: | 意见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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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通知,工业、交通,公安、安全生产、司法,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07-01 | 发布时间: | 2024-07-01 10:10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部门反馈】关于征求《宿州市埇桥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 | ||
审核人: | 初审:贾静     复审:许诺    终审: 李欣 |
《宿州市埇桥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共征求11家单位意见建议。其中,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国网宿州市城郊供电公司3家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具体见附件)。区应急管理局等8家单位无意见。
《宿州市埇桥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 (征求意见稿)反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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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有无意见 |
具体意见 |
是否采纳 |
1 |
区财政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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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自规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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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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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公安分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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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区应急管理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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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住建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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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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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区消防救援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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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区市场监管局 |
有意见 |
一、因我区无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此部分职责无对应监管对象,建议删除第1点强化标准宣贯落实及第2点强化认证管理内容。 二、因我区无区级快递主管部门,无法落实寄递渠道监管职责,建议删除第11点规范线上经营部分中“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 |
第一条未采纳,原因为经核实,我区存在一家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且不排除其他相关生产企业在未来进驻我区的可能性 |
10 |
区城市管理服务中心 |
有意见 |
已不具有行政职能,建议从宿州市埇桥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副召集人单位中删除 |
是 |
11 |
国网宿州市城郊供电公司 |
有意见 |
原文“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电价一律按居民电价执行,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建议更改为“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电价参照居民合表分时电价执行,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