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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711/202505-00051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内容分类: 通知,公告,农业、林业、水利,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5-05-26  发布时间: 2025-05-26 10:29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2025年5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人: 初审:林森     复审:张明阳    终审: 陶永锋

2025年5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发表时间:2025-05-26 10:29 责任编辑: 埇桥农业农村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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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附件2
2025年5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报送时间:20250526
序号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
法自然人
姓名
违法企业
组织机构
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
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
日期
备注
1 宿埇农(动监)罚〔2025〕6号 员某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生猪)案 员某某 / /   2025年1月21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三铺村检查时,在宋庙小学西300米处停靠一辆运输动物(生猪)的银色奥铃货车(车牌号为皖LRF812),当事人员某某当场不能提供该车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为防止证据灭失,经请示批准,对涉案的动物(生猪)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经现场群体观察,该车共计22头生猪,精神状态良好,呼吸正常,口部、蹄部无水泡、烂斑等,均未佩戴免疫耳标。2025年1月21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同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货主员某某2025年1月21日驾驶一辆银色奥铃货车,车牌号为皖LRF812,系安徽省生猪运输备案车辆,备案编号为3413020417,从埇桥区桃园镇2家散养户处收购22头生猪(15.6元/千克,总重量2800千克),货值金额43680元,与执法人员当日猪易网生猪查询价格16.1元/千克基本一致,准备运到马鞍山屠宰场屠宰,该批生猪没有依法申报检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43680元0.6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620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和《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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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宿埇农(畜牧)罚〔2025〕1号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案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 / 陈某某   2025年4月1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监督检查,该养殖专业合作社位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大营镇镇东村永集子西30米,占地9亩。合作社南部为生活办公区,东北部为养殖区,东部1间仓库,北部2个牛棚,2个散养区,现存栏肉牛共计75头。执法人员要求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提供合作社养殖档案时,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现场提供不出养殖档案。2025年4月1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提取当事人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身份证相关证明材料。经查: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2022年2月成立,主要经营肉牛饲养,现存栏肉牛共计75头,在肉牛养殖过程中未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记录相关养殖等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3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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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宿埇农(动监)罚〔2025〕11号 姚某某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运输动物(生猪)案 姚某某 / /   2025年3月13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安徽兽医信息平台监督检查发现:检疫证号:NO.34000244452(动物B);货主:宿州市某某养殖有限公司;启运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某某居委会某某社区宿州市某某养殖有限公司;目的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大墅镇丁某某;承运人:姚某某;车牌号:皖M2A920;出证时间:2025-01-14 16:17:56;检疫状态:未到达。2025年3月13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姚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提取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及挂靠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查:车辆皖M2A920车主为孙某某,当事人姚某某是孙某某的驾驶员,也是实际承运人,车辆挂靠在全椒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备案编号:3411240204。2025年1月14日,当事人姚某某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某某居委会某某社区宿州市某某养殖有限公司装了322头生猪,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大墅镇丁某某处,到达目的地后在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内忘记操作落地报告,导致系统未显示落地时间。当事人姚某某存在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运输动物(生猪)的违法事实。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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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宿埇农(动监)罚〔2025〕12号 高某某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运输动物(仔猪)案 高某某 / /   2025年3月10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安徽兽医信息平台监督检查发现:检疫证号NO.34000265682(动物B);货主:埇桥温氏畜牧有限公司;启运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温氏报检点埇桥温氏畜牧有限公司;目的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旧城镇利辛县旧城镇新建村陆志养殖场;承运人:尹某某;车牌号:皖LE9892;出证时间:2025-02-09 11:16;检疫状态未到达。2025年3月10日,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该平台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高某某是实际承运人,也是车牌皖LE9892的车主,执法人员对高某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提取当事人高某某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影印件、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资料。2025年3月10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高某某是皖LE9892车辆车主,也是实际承运人,运输车辆皖LE9892备案编号3413020693。2025年2月9日当事人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某某报检点埇桥某某畜牧有限公司装载仔猪运输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旧城镇利辛县旧城镇新建村陆某养殖场,平台显示承运人未在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到达。当事人高某某存在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运输动物(仔猪)的违法事实。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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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宿埇农(动监)罚〔2025〕13号 尹某某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运输动物(仔猪)案 尹某某 / /   2025年3月10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安徽兽医信息平台监督检查发现:检疫证号NO.34000242011(动物B);货主:埇桥温氏畜牧有限公司;启运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温氏报检点埇桥温氏畜牧有限公司;目的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小河镇蒙城县佳慧养殖有限公司;承运人:尹某某;车牌号:苏NDX260;出证时间:2025-01-12 18:37;检疫状态:未到达。2025年3月10日,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该平台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当事人尹某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同时提取当事人尹某某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影印件、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资料。2025年3月11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查:运输车辆苏NDX260的车主是宿迁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尹某某是实际承运人,运输仔猪车辆苏NDX260备案号3213110154。2025年1月12日当事人尹某某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温氏报检点埇桥某某畜牧有限公司装载仔猪1500头运输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小河镇蒙城县某某养殖有限公司饲养,平台显示承运人未在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到达。当事人尹某某存在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运输动物(仔猪)的违法事实。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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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宿埇农(动监)罚〔2025〕14号 王某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运输动物(仔猪)案 王某 / /   2025年3月10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安徽兽医信息平台监督检查发现:检疫证号NO.34000262551(动物B);货主:埇桥温氏畜牧有限公司;启运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温氏报检点埇桥温氏畜牧有限公司;目的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旧城镇利辛县旧城镇路化家庭农场;承运人:王某;车牌号:皖LG8247;出证时间:2025-02-05 11:38;检疫状态:未到达。2025年3月10日,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车牌皖LG8247车主为李某某,王某是实际承运人,执法人员对王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提取当事人王某身份证和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影印件、运输车辆备案资料。2025年3月18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查:皖LG8247车辆车主是李某某,当事人王某是实际承运人,运输车辆皖LG8247备案号是3413020690。2025年2月5日,当事人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温氏报检点埇桥某某畜牧有限公司装载1500头仔猪,运输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旧城镇利辛县旧城镇某某家庭农场,平台显示承运人未在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到达。当事人王某存在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运输动物(仔猪)的违法事实。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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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宿埇农(动监)罚〔2025〕15号 周某某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运输动物(仔猪)案 周某某 / /   2025年3月10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安徽兽医信息平台监督检查发现:检疫证号NO.34000259403(动物B);货主:亳州温氏高炉种猪场;启运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楚店镇李楼村高炉种猪场亳州温氏高炉种猪场;目的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行管区北杨寨扩繁场;承运人:周某某;车牌号:皖LG7784;出证时间:2025-01-25 20:33;检疫状态:未到达。2025年3月10日,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当事人周德鹏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同时,提取当事人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影印件及车辆买卖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车牌皖LG7784原车主是牛某某,车辆备案编号:3413020749,2023年12月转卖给现车主李某某,周某某是李某某的驾驶员即实际承运人。2025年3月12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查:2025年1月25日,当事人周某某在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楚店镇李楼村高炉种猪场亳州温氏高炉种猪场装载380头仔猪,运输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行管区北杨寨扩繁场。到达目的地后,在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操作落报告,导致系统未显示落地时间。当事人周某某存在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运输动物(仔猪)的违法事实。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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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宿埇农(动监)罚〔2025〕16号 戎某某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运输动物(生猪)案 戎某某 / /   2025年3月13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安徽兽医信息平台监督检查发现:检疫号证:NO.34000244239(动物B);货主:宿州市晟源养殖有限公司;启运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六合居委会六合社区宿州市晟源养殖有限公司;目的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大墅镇丁大付;承运人:戎某某;车牌号:皖M88801;出证时间:2025-01-14 13:29:04;检疫状态:未到达。2025年3月13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戎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提取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及挂靠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查:车辆皖M88801车主为孙某某,当事人戎某某是孙某某聘请的驾驶员,也是实际承运人,车辆挂靠在全椒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备案编号:3411240203。2025年1月14日,戎某某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六合居委会六合社区宿州市晟源养殖有限公司装载350头生猪(检疫号证:NO.34000244239(动物B)),运输到指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大墅镇丁大付处,在达到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操作落地系统,致使车辆皖M88801在安徽兽医信息系统显示状态未达到。当事人戎某某存在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运输动物(生猪)的违法事实。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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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宿埇农(动监)罚〔2025〕17号 刘某某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运输动物(仔猪)案 刘某某 / /   2025年3月18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安徽兽医信息平台监督检查发现:检疫证号NO. 34000236181(动物B);货主:埇桥温氏畜牧有限公司;启运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温氏报检点埇桥温氏畜牧有限公司;目的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旧城镇利辛县旧城镇路化家庭农场;承运人:刘某某;车牌号:皖LC4372;出证时间:2025-01-07 20:35;检疫状态未到达。2025年3月18日,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车牌皖LC4372车辆备案车主蔡某某,实际车主为李某某,刘某某是承运人,执法人员对刘某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提取当事人刘某某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影印件、仔猪运输车辆备案资料。2025年3月18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查:皖LC4372车辆车主是李某某,当事人刘某某是实际承运人,运输车辆皖LC4372备案号是3413020692。2025年2月7日当事人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温氏报检点埇桥温氏畜牧有限公司装载仔猪运输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旧城镇利辛县旧城镇路化家庭农场,平台显示承运人未在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到达。当事人刘某某存在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运输动物(仔猪)的违法事实。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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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宿埇农(动监)罚〔2025〕18号 郭某某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运输动物(仔猪)案 郭某某 / /   2025年3月25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安徽兽医信息平台监督检查发现:检疫证号:NO.34000265898(动物B);货主:安徽农垦汉世伟和安食品有限公司;启运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夹沟镇夹沟农场安徽农垦汉世伟和安食品有限公司;目的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江集镇利辛县智选种植专业合作社;承运人:郭某某;车牌号:皖N78179;出证时间:2025-02-9 16:03;检疫状态:未到达。2025年3月25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郭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提取当事人身份证和行驶证影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查:车辆皖N78179车主郭某某也是实际承运人,车辆备案编号:3415030190。2025年2月9日,当事人郭某某按照安徽农垦汉世伟和安食品有限公司要求,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夹沟镇夹沟农场安徽农垦汉世伟和安食品有限公司装载850头仔猪,运输到指定的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江集镇利辛县智选种植专业合作社养殖,到达目的地后在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内未操作落地报告,导致系统未显示落地时间。当事人郭某某存在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运输动物(仔猪)的违法事实。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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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宿埇农(动监)罚〔2025〕19号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动物诊疗美容中心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一案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动物诊疗美容中心 / /   2025年4月16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动物诊疗美容中心监督检查时,发现店内的动物生化检测器有检测记录,执法人员要求动物诊疗美容中心经营者熊某某提供从事动物诊疗的资格证明时,经营者熊某某现场提供不出《动物诊疗许可证》。2025年4月17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同日,执法人员对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动物诊疗美容中心经营者熊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提取经营者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查: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动物诊疗美容中心2015年注册,因计划合作动物诊疗执业兽医离开,一直未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美容师是经营者熊某某的妻子,2024年11月开始从事动物美容活动。2025年3月19日和3月31日,经营者熊某某分别用动物生化检测器为宠物美容客户做了一次猫类指标检测,违法所得60元;一次犬类指标检测,违法所得80元;两次检测违法所得共计140元。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动物诊疗美容中心存在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40元。2.罚款人民币40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414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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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月案件公开量:11件,累计案件公开量:2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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