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914/202506-00006 | 信息分类: | “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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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民政、扶贫、救灾、优抚,个人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11 | 发布时间: | 2025-06-11 16:37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度) | ||
审核人: | 初审:丁惠     复审:尹成花    终审: 武德志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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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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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服务质量安全、资金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从业人员监督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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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随机抽查 |
区民政局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9月1日民政部令第66号)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养老机构的服务规模、信用记录、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养老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 |
2 |
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督检查 |
年检情况;法人治理结构情况;业务活动和重大事项报告情况;涉企收费和脱钩完成情况;其他政策落实情况 |
区级行业协会商会 |
一般检查事项 |
随机抽查 |
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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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抽查 |
服务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从业人员监督等检查 |
经营性公墓 |
一般检查事项 |
随机抽查 |
区民政局 |
《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第十四条: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 第十五条: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 第十六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 第十八条: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