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3191711/202508-00026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 内容分类: | 通知,综合政务,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5-08-20 | 发布时间: | 2025-08-20 16:23 |
| 文号: | 埇政办秘〔2025〕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 名称: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埇桥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审核人: | 初审:刘文景     复审:陈琰    终审: 李欣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埇桥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数据资源股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7-3026398 |
埇政办秘〔2025〕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埇桥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8月20日
埇桥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推进集约节约建设、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数安〔2022〕2号)、《宿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宿政办秘〔2025〕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基建资金等,下同)建设、运维、政府采购的各类政务信息化系统的项目统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化建设项目和信息化运维项目两类。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信息系统新建、升级改造、设备购置、应用系统开发、信息网络(不含楼宇综合布线)、信息服务、信息安全保障、系统集成等项目,不包括办公类软硬件设备采购、档案数字化录入服务采购项目。信息化运维项目指为保证信息化硬件资产、软件资产和数据资产可用而购买服务的项目,包括硬件设备运维、软件系统运维、数据资源运维、云服务租用和网络链路租赁等内容。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节约、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运用数字化平台化思维,优化决策程序,加强资源整合,推进项目规划计划、立项审批、资金预算、竣工验收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专家论证评审机制,加强项目建设和运维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区数据资源局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建设协商管理,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开展督促检查及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条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会同区财政局拟订区级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指导和项目验收管理等工作,统筹建设通用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有关网络安全建设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区公安局负责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审核、资金安排和监督检查。
区档案馆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档案的指导、监督。
区委办负责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电子政务内网管理部门负责电子政务内网及相关信息系统的管理、审批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涉密等级确定和保密管理。
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指导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需求提出、资金使用、建设管理、运行维护、资产管理等,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
第七条 深化项目审批改革,建立健全项目部门联审和专家评审工作机制,提升专业化水平。
第八条 设立“数字埇桥”专项资金,用于区级政务信息化建设及运维,支持公共平台、重大项目、重点场景和试点示范等建设,由区数据资源局会同区财政局集中管理和统筹使用。
第九条 利用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宿州市子节点,打造全区政务信息化的总底座、总枢纽和总集成,全面支撑政务信息化项目集约高效建设。按照以用促建、共建共享、安全可控原则搭建统一的云管中心、数管中心和用管中心,为政务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提供统一的云资源、数据资源和通用组件等能力支撑,推进政务信息化系统轻量开发和快速部署迭代。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宿州市子节点上进行集约节约建设和运维。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节点上建设的,须经区数据资源局审批。鼓励项目建设创新引领,推动“一地创新、各地复用”。
第二章 统筹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区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业务领域建设需求,统一编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因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规划的,应当及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实行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管理。区数据资源局每年征集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计划和场景创新应用等建设需求,新建、升级类项目,经区数据资源局牵头组织论证后纳入项目(场景)库,拟定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区政府批准实施。乡镇(街道)不得独立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政务信息化建设需求应纳入上级统筹。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审批联动协调机制。可以由省市级统一建设的项目,区级部门不再重复建设。鼓励区直部门通过统采分签模式开展全区统一的信息化建设。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十五条 新建、升级类信息化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项目建设依据、申报表、建议书等材料;运维类信息化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项目运维依据、运维方案等材料。
区数据资源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建设方案等进行评审后,按程序予以批复。
第十六条 本级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需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按要求报区数据资源局审批。
纳入区级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数据资源局审批;3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区数据资源局论证并报市数据资源局审核后,按程序审批。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市数据资源局报省数据资源局审核后,按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 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意见进行修改,无意见部分原则上不再修改。确有必要修改的,须征求区数据资源局意见。
第十八条 对未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但根据国家、省、市要求亟需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专题向区政府报告后,达到规定要求的按程序审批。
第十九条 区直部门应加强对下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按照全区统筹建设要求,严格审核把关后统一申报,不得拆分申报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等相似项目。
第二十条 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纳入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统一管理,通过结构化申报、资源自动关联、智能辅助决策,实现云资源、组件资源、数据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共享复用,防止重复建设。涉密项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批复文件应包括对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数据资源目录,纳入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数管平台统一管理,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建立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充分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与特定部门共享,或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数据资源目录是审批相关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涉及市直部门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经区数据资源局审核通过后,由区直对口部门按程序报市直部门审批。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电子政务网络资源、政务云服务资源以及其他可共享利用的基础设施资源,在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宿州市子节点上集约化建设。可以通过共享获取数据资源的,原则上不应重复采集,相关项目不重复建设。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类项目应结合宿州市公共场所视频监控资源整合共享工作要求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备案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签订合同,谁负责管理”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及资金使用负责,根据审批通过的项目建设方案实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签订项目合同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合同(含软硬件报价清单)等提交区数据资源局存档。
第二十六条 预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服务类政务信息化项目除外)原则上应当实行项目监理制,监理所需资金纳入项目预算。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责任人,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全过程统筹协调,强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项目建设期内,定期向区数据资源局报备项目建设进展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第三十条 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通用标准,加强与其他地区标准的衔接,推进标准化建设,支撑电子政务实施应用。
第三十一条 省、市、县(区)三级协同建设的跨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资金,需区级承担的建设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建设实施。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备:
(一)根据国家、省、市要求,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服务类政务信息化项目除外)竣工并完成试运行后(试运行不低于1个月),以采购合同约定为依据,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组织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向区数据资源局申请验收前确认,区数据资源局重点确认项目数据目录编制和共享情况、在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建设情况以及其他方案批复意见履行情况等,出具确认意见。未经区数据资源局确认意见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应邀请区数据资源局以及进行联审的部门参与。验收通过后,将验收报告提交区数据资源局存档。
第三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区数据资源局提交延期竣工验收说明。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项目采购及合同签订时,明确项目运行维护服务及质量保证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三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数据资源、数据接口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应当由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区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 预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提交区数据资源局,促进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及有效。
第四十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自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提交区数据资源局和财政局。区数据资源局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暂停实施或因故当年无法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区数据资源局、区财政局报备。
第四十二条 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项目建设单位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如果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要求不能进行数据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报区政府,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
第六章 项目运行维护管理
第四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建立项目运行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四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应当与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宿州市子节点和政务云、电子政务网络等公共基础平台的运行维护相衔接,集约、合理使用资源,避免闲置和浪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跟踪监督、审计等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四十六条 网信、公安、财政、档案、保密、密码管理、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保密、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密码应用、数据共享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及省、市、区有关规定或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建设计划或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四十七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及省、市、区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方案应当报市数据资源局审查。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数据资源局会同相关职责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埇桥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埇政办〔202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