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3191711/202605-00027 | 信息分类: | “双随机、一公开” |
|---|---|---|---|
| 内容分类: | 其他,商贸、海关、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个人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 |
| 成文日期: | 2026-05-29 | 发布时间: | 2026-05-29 17:00 |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 名称: | 宿州市埇桥区2026年度“综合查一次”暨双随机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第一版) | ||
| 审核人: | 初审:于杰     复审:颜辉    终审: 王霖 | ||
宿州市埇桥区2026年度“综合查一次”暨双随机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第一版)
附件
宿州市埇桥区2026 年度“综合查一次”暨双随机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第一版)
|
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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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6年度全市营利性民办学校部门联合抽查 |
教体部门 |
招生简章、办学行为、教 育教学质量、财务资产状 况以及实施学历教育的营 利性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 籍制度情况的检查;学校 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 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 等)的检查 |
营利性民办学校 |
市、县级教体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教体 部门牵头发起, 市、县级教体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 监管部门 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原则上 按不少于2 所学校随机 抽取;营利 性民办学校 数超过 10 所,抽查比例不低于 50%. |
2026 年 4月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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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 查;登记(备案)事项检 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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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学校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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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6年度学科类校外培 训部门联合 |
教体部门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 生对象、教师资质、培训 行为检查 |
面向中小 学生的学 科类校外 |
区级教体部门、民政 |
区级教体部门牵头 |
抽查基数19家、比例不低于50% |
2026 年 5月至 11 月 |
可以 根据 实际 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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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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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 |
民政部门 |
登记情况检查 |
培训机构 |
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发起, 同级民政、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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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参与联合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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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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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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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6年度科 技类校外培 训部门联合 抽查 |
科技部门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 生对象、教师资质、培训 行为检查 |
面向中小 学生的非学科类 (科技类)校外 培训机构 |
区级科技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 部门、消 防救援机 |
区级科技部门牵头发起, 同级市场监 管、民政 部门、消 |
按100%的比例随机抽取 |
2026 年 5月至 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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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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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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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门 |
登记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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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 |
防救援等 部门按职 责分工负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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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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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26年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 生对象、教师资质、培训 行为检查 |
面向中小 学生的非学科类(文化艺 术类)校 外培训机构 |
市、县级 消防救援机构、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民政部门 |
市级文化 和旅游部 门牵头发 起,市、 县级文化 和旅游、市场监管、消防 救援、民 |
按不少于20个机构的数量随机抽取 |
2026 年 4月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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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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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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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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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 |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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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等部门按职责 分工负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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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 资源 和社 会保 障、 住房 和城 乡建 设等 部门 参与 联合 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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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26年度体 育类校外培 训部门联合 抽查 |
教体部门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 生对象、教师资质、培训 行为检查 |
面向中小 学生的非 学科类 (体育 类)校外 培训机构 |
区级教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区级教体部门牵头发起, 同级市场监 管、消防 救援等部 门按职责 分工负 责。 |
按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取 |
2026 年 5月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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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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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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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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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26年度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数据质量监督管理 |
全区生态 环境监 ( 检)测机 构 |
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 分工负责 。 |
抽查比例100% |
2026 年 5月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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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环境与环保类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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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26年度机动车、非道 路移动机械 生产企业省 级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新生产机动车、非道路移 动机械及发动机达标排放 和依法公布有关信息的情 况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 |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生态环 境厅牵头 发起,省 市场监管 局按职责分工负 |
抽查9家,根据实际基数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6年6月 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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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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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 公示信息检查;特种设备 生产单位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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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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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26年度机 动车、非道 路移动机械 销售企业省 级部门联合 检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销售新机动车、非道路移 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状况监 督检查 |
新机动车销售企业 |
省级生态 环境部 门、商务 部门、市 场监管部 门 |
省生态环 境厅牵头 发起,省 商务厅、 省市场监 管局按职 责分工负 责。 |
抽查15 家,根据实际基数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6 年 6月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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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门 |
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对汽车销售行为、汽车 销售市场秩序进行监督检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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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机动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 证情况检查;合同格式条 款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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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26年度城镇污水处理 |
生态环境部门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 治情况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
区级生态环境、城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配合检查。 |
抽查基数根据任务发起时实际情况确定,县抽查比例为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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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5月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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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 门 |
区城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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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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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26年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部门 |
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 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 工具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 员资格认可 |
在安徽省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
市级交通 运输部 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市级交通 运输部门 牵头发 起,公安部门、 生态环境部 门按职责 分工负 责。 |
各地根据实 际情况自行 确定抽查比 例 |
2026 年 4月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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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运输车辆资质是否齐全、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非法改装、使用性质不符合等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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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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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26年度道 路运输新业 态企业部门 联合抽查 ( 网络预约出 租车) |
交通运输部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经 营活动;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落实情况;抽查“ 阳光 行动”落实情况。 |
网约车运营平台公司及注册车辆、驾驶人员 |
区级交通运输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发起, 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按职责分工 |
抽查基数22家,抽查比例23% |
2026 年 5月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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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
劳动规章制度建设情况;明确与从业人员用工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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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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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部门 |
系、签订协议等情况;从 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 况;保障从业人员获得合 理劳动报酬情况;保障从 业人员获得合理休息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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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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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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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26年度道 路运输新业 态企业部门 联合抽查 ( 网络货运平 台) |
交通运输部门 |
网络货运经营者对实际承 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审查 情况的检查; 网络货运经 营者虚构交易、运输、结 算信息的检查。 |
注册在我 区、取得 线上服务 能力认定 的网络货 运平台公 司 |
区级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 |
区级交通运输部门发起, 同级市场监 管、人力 资源和社 会保障 按职责分 工负责。 |
抽查基数22家,抽查比例20% |
2026 年 5月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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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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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
保障从业人员获得合理劳动报酬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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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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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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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26年度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的监 督检查 |
在我市注册许可的客运站 |
区级交通运输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发起, 同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基数2家,抽查比例100% |
2026 年 5月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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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检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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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登记(备 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 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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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26年度网约车平台公 司线上服务 能力部门联 |
交通运输部门 |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能力及履行情况,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情况 |
注册在我 省、取得 线上服务 能力认定 |
省交通运 输厅、省 通信管理 局、省公 |
省交通运输厅发起,省通信管理 |
抽查比例不超过 15% |
2026 年 4月至 10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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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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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抽查 |
通信管理部门 |
网约车平台网络应用、服 务器设置等相关信息检 查;从业人员相关证明材 料, 网络与信息系统定级 备案情况(备案证明、报 告等)以及网络信息安全 管理、技术手段建设等相 关材料检查。 |
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
安厅、省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厅、 中 国人民银 行安徽省 分行、省委网信办、国家 税务总局 安徽省税 务局及被 抽查企业 所在地对 应的市级部门 |
局、省公 安厅、省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厅、 中 国人民银 行安徽省 分行、省委网信办、国家 税务总局 安徽省税 务局按职 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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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情况;信息内容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情况; 提供技术接 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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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
劳动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明确与从业人员用工关 系、签订协议等情况;从 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 况;保障从业人员获得合 理劳动报酬情况;保障从 业人员获得合理休息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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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 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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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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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 |
支付结算业务合规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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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部门 |
网上内容处置能力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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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26年度班 车客运经营 部门联合抽 查 |
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车辆 资质和驾驶人员、车辆动 态监控情况 |
在我区取 得许可的 班车客运 企业 |
区级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 部门 |
区级交通运输部门发起, 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 分工负 责。 |
抽查基数9家,抽查比例50% |
2026 年 5月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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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登记(备 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 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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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026年度港口(码头) 生产经营活 动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部门 |
港 口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 管;沿江港 口的港口设施 保安计划履行情况。 |
在我区注 册许可的 港 口企业 以及取得 《港口设 |
区级交通运输 部门、生 态环境部 门、水利 |
区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发起, 同 级生态环 |
抽查基数2家,抽查比例100% |
2026 年 5月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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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港 口码头污染防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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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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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 |
项 目许可检查;建设情况 检查。 |
施保安符 合证书》 的港口企 业 |
部门、市 场监管部 门 |
境、水利、市场 监管部门 按职责分 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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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 公示信息检查;价格行为 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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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026年度肥 料生产经营 部门联合抽 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有机肥料产品质量检查; 登记产品标签标识检查。 |
省内登记 的有机肥 料生产企 业 |
省、市、 县级农业 农村部门 , 市 、县 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 村厅牵头发起, 市、县级农业农村、市场 监管部门 按职责分 工负责。 |
重点监管的 有机肥料企 业约37 家, 按照100%比 例抽取。 |
2026 年 4月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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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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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26年度农作物种子生 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企业生产经营资质检查; 生产经营档案检查;生产 经营品种、标签检查;生 产经营品种质量、真实性 检查。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省、市、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 |
省农业农 村厅牵头发起, 市、县级 |
省级发证企 业 79 家, 各地根据实 际确定抽查 |
2026 年 6月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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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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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价格行为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 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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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农业农村、市场 监管部门 按职责分 工负责。 |
基数,按照 10%比例抽 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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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26年度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生产许可条件的检查;生 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的检 查;产品标签规范使用情 况的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生产企业 |
省、市、 县级农业 农村部 门、粮食 行政管理 部门, 市、县级 市场监管 部门 |
省农业农 村厅牵头发起, 市、县级农业农村、粮食 管理、市 场监管部 门按职责 分工负 责。 |
抽查基数500 家,按照 3%比例随机抽取。 |
2026 年 4月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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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管理部门 |
粮食收购、储存和政策性 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 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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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 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 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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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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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26年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企业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 许可证;生产经营档案检 查;标识检查等。 |
转基因加工企业 |
省、市、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 村厅牵头发起, 市、县级农业农村、市场 监管部门 按职责分 工负责。 |
抽查基数 83 家,按照 36%比例抽 取。 |
2026 年 4月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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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 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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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026年度水 生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监 督检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资质 检查;人工繁育和经营利 用物种情况检查;物种系 谱、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 档案检查;人工繁育、经 营利用许可证有效期和年 度审验情况检查;人工繁 育场所、设施和技术检 查;水生野生动物标识使 用情况检查。 |
持有人工 繁育、经 营利用水 生野生动 物及其制 品许可, 申报水生 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 标识的单位 |
省、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 村厅牵头发起, 市、县级农业农村、市场 监管部门 按职责分 工负责。 |
抽查基数 325 家,按 5%比例随机 抽取。 |
2026 年 4月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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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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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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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026年度兽药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 查 |
持有有效 期内生产 许可证的 兽药生产 企业 |
省、市、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 县级市场 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 村厅牵头发起, 市、县级农业农村、市场 监管部门 按职责分 工负责。 |
抽查基数45 家,按照 20%比例抽 查。 |
2026 年 4月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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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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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026年度农药生产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原材料有关许可证明文件 , 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记 录等情况 |
农药生产企业 |
省、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 村厅牵头发起, 市、县级农业农村、市场 监管部门 按职责分 工负责。 |
抽查基数 111 家,按 照 6%比例 抽查。 |
2026 年 4月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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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定 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 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 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 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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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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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026年度食 用农产品质 量安全监管 部门联合抽 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 安全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 品生产经 营企业 |
市、县级 农业农村 部门、市 场监管部 门 |
市、县级 农业农村 部门牵头 发起,市 场监管部 门按职责 分工负责 。 |
每年随机抽 查不少于1 次,每次随机抽取不少于1个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 |
2026 年 5月至 11 月 |
每年由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发起专项抽查、区农业农村局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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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质量 安全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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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026年度药 品零售企业 ( 医保定点 药店)联合 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药品购进、储存、销售是 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 理规范》要求 |
药品零售 企业(医 保定点药 店)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医疗保障部门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 同级医疗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2%的比例抽查 |
2026 年 5月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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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部门 |
销售医保药品是否符合《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 理暂行办法》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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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2026年度使用领域消防 |
消防救援机构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 督检查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 |
区级消防救援 |
区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5%比例抽 |
2026 年 5月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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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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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 公示信息检查。(针对消 防安全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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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市 场监管部门 |
发起, 同 级市场监 管部门按 职责分工负责。 |
取,其他类 型社会单位 根据实际确 定抽查比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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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2026年度非 煤矿山企业 部门联合抽 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有关 制度建设、落实情况;企 业相关人员及资质、工 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等情况。 |
非煤矿山 企业(不 含尾矿 库) |
区级应急管理 部门、 自 然资源和 规划部 门、气象 部门 |
区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 同级自然资源 和规划部 门、气象 部门按职 责分工负责。 |
基数 4家,按 100%比例抽取 |
2026 年 5月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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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 和规划部 门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情 况;新建、扩建、改建项 目设计文件情况; 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情况;非煤矿山生产能力 情况。矿业权人勘查开采 信息公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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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 |
对雷电易发区的矿区雷电 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 验收、定期检测及防雷安 全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进 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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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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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2026年度工贸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 查整治情况。 |
全区工贸企业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应急 管理部门 牵头发 起, 同级 生态环 境、市场 监管部门 按职责分 工负责。 |
基数 76家,按 10% 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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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5月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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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企业落实环境风险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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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情况; 特种设备检验情况;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配置、持证 情况;特种设备隐患排查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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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2026年度烟花爆竹批发 (经营)单 位部门联合 |
应急管理部门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 条件保持、仓储安全管理 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 检查 |
全区烟花 爆竹批发 (经营)单位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应急 管理部门 牵头发 起, 同级 |
基数 1家,按 100%比例抽取 |
2026 年 5月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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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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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 |
公安部门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道路 运输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 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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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部门 |
公安、市 场监管部 门、消防救援部门按职责 分工负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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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烟花爆竹质量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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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部门 |
疏散通道和消防出口是否畅通; 灭火器材配置是否到位; 应急照明设施是否正常; 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是否存在违规用火 、 用电 、 用气 、用油情况; 员工是否掌握消防知识(消防器材的使用 、现场的消防安全情况的了解 、紧急突发险情如何应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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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2026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许可(备案)条件保持情 况;报告生产、经营的第 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品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 向等情况 |
全区第二 类非药品 类易制毒 化学品生 产、经营 企业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
区级应急 管理部门 牵头发 起, 同级 公安部门 按职责分 工负责。 |
区级抽取3 家(基数 14 家,按 20% 比例抽 取)。 |
2026 年 5月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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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购销、 运输行为和企业年度报告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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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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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2026年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保持情况 |
取得危险 化学品生 产许可证 企业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公 安部门、 市场监管 部门、气 象部门、 消防救援 机构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 发起, 同 级公安、 市场监管 、气象、 消防救援 等部门按 职责分工 负责。 |
抽取2家,基数2家、比例100% |
2026 年 5月至 11 月 |
各地根据抽取的企业实际合理确定联合抽查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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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非药品 类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 化学品生产企业购销、运 输行为和企业年度报告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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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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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 |
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 业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 核、竣工验收、定期检测 及防雷安全制度制定和执 行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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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及培训情况,企业专职消防队和工艺处置队建立情况;应急器材的配备情况;消防用水、消火栓、泡沫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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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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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及运行情况;灭火 器、火灾报警系统设置及 运行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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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2026年度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保持情况 |
取得危险 化学品经 营许可证 企业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气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 同级公安、市场监管、气 象、消防 救援等部 门按职责 分工负 责。 |
抽取4家,基数31家,按10%比例抽取 |
2026 年 5月至 11 月 |
各地 根据 抽取 的企 业实 际合 理确 定联 合抽 查的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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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非药品 类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 化学品经营企业购销、运 输行为和企业年度报告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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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 的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的 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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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 |
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经营企 业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 核、竣工验收、定期检测 及防雷安全制度制定和执 行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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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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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及培训情况,应急器材的配备情况;消防用水、消火栓、泡沫系统配备及运行情况;灭火器、火灾报警系统设置及运行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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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2026年度危 险化学品使 用许可企业 部门联合抽 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保持情况 |
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企业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气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 同级公安、市场监管、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6 年 5月至 11 月 |
各地 根据 抽取 的企 业实 际合 理确 定联 合抽 查的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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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非药品 类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 化学品且已取得危险化学 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使用 企业购销、运输行为和企 业年度报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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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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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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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 |
对易燃易爆化学品使用企 业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 核、竣工验收、定期检测 及防雷安全制度制定和执 行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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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及培训情况,应急器材的配备情况;消防用水、消火栓、泡沫系统配备及运行情况;灭火器、 火灾报警系统设置及运行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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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2026年度全市娱乐场所 (游艺厅、 室,舞厅) 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娱乐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
全市娱乐场所(游艺厅、室 , 舞厅) |
市、县级 文化和旅 游部门、 公安部门 、卫生健 康部门、 市场监管 |
市级文化 和旅游部 门牵头发 起, 同级 公安、卫 生健康、 市场监管、消防救
|
按照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6 年 4月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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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治安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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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卫生状况及卫生制度的检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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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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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公示 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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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消防救援部门 |
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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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部门 |
疏散通道和消防出口是否畅通; 灭火器材配置是否到位; 应急照明设施是否正常; 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是否存在违规用火 、 用电 、 用气 、用油情况; 员工是否掌握消防知识(消防器材的使用 、 现场的消防安全情况的了解 、紧急突发险情如何应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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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2026年度全 省互联网上 网服务营业 场所部门联 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取得许可证及经营情况的 检查 |
全省互联 网上网服 务营业场 所 |
市、县级 文化和旅 游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 救援机构 |
省文化和 旅游厅牵 头发起,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 防救援总 队按职责 分工指 导。 |
全省约 3500 家,按 10% 比例随机抽 取。 |
2026 年 4月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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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信息网络及治安安全检 查; 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 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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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公示 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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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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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2026年度全市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检查;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检查 |
全市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安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文化 和旅游部 门牵头发 起,市、 县级文化 和旅游、 公安、市 场监管部 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按照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6 年 4月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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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治安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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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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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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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2026年度全市艺术品经营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检查;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情况检查 。 |
全市艺术 品经营单 位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文化 和旅游部 门牵头发 起,市、 县级文化 和旅游、 市场监管 部门按职 责分工负责。 |
按照10%比例随机抽取 。 |
2026 年 4月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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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公示 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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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2026年度全 省旅行社及 通过网络经 营旅行社业 务部门联合 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的 检查;旅行社经营情况的 检查;通过网络经营旅行 社业务抽查;发布旅游经 营信息网站抽查。 |
全省旅行 社及其分 支机构、 通过网络 经营旅行 社业务的 企业及平 台、发布 旅游经营 |
市、县级 文化和旅 游部门、 交通运输 部门、市 场监管部门 |
省文化和 旅游厅牵 头发起, 市、县级 文化和旅 游、交通 运输、市 场监管部 门按职责 |
全省约2200 家,按10% 比例随机抽 取。 |
2026 年 4月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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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 |
旅行社租(使)用的旅游包车资质和驾驶员从业资质检查;旅行社使用的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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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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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公示 信息情况检查;价格行为 检查。 |
信息的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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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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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2026年新车销售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汽车销售行为、汽车销售市场秩序检查 |
新车销售企业 |
区级商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 同级市场监 管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 时数据合理 确定抽查比 例 |
2 026 年 5月至 10 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格式 条款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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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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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2026年度二手车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 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情况 检查;二手车交易信息采 集情况检查。 |
二手车交 易市场经 营者、二 手车经营 主体(含 二手车经 销、经 纪、评估 等) |
区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 门 |
区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 同级公安、市场监管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 时数据合理 确定抽查比 例 |
2026 年 5月至 10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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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情况检查; 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情况检查; 内部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情况、服务对象和机动车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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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格式 条款的检查;企业登记 ( 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 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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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2026年度报废机动车回 |
商务部门 |
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检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 |
报废机动 车回收拆 |
区级商务部 |
区级商务部门 |
各地根据实 时数据合理 |
2026 年 5月至 10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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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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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行业部门联合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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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检查;《资质认定书》 使用合规情况检查、 出具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情况检查;“五大总成”及 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检 查。 |
解企业 |
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牵头发起, 同级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确定抽查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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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 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情 况检查; 内部治安保卫制 度建立情况检查; 内部视 频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 况,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 存情况的检查;服务对象 和机动车的基本信息登记 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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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危险物管理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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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 |
对相关机动车维修企业零 配件采购来源和维修零部 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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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格式条款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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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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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2026年度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 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法 律责任。 |
品牌单用 途商业预 付卡发卡 企业和集 团单用途 预付卡发卡企业(省级检 查)、规 模发卡企 业(市级检 查) |
市级商务 部门、市 场监管部 门 |
市级商务 部门牵头 发起, 同 级市场监 管部门按 职责分工 负责。 |
按照不超过 12%的比例 抽查 |
2026 年 4月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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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格式条款的检查;企 业登记(备案)事项检 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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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2026年度商 业特许经营 活动部门联 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对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的企业是否具备相应条 件、是否合规备案、备案 时是否隐瞒有关信息或提 供虚假信息,是否依规进 行信息披露的情况开展定 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 |
全市商业特许经营 备案企业 |
市、县级 商务部 门、市场 监管部 门、公安 部门 |
市级商务 部门牵头发起, 市、县级 商务、公 安、市场 监管部门 按职责分 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 时数据合理 确定抽查比 例,不少于 10%。 |
2026 年 4月至 10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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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以特许经营的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利用特许经营合同骗取他人钱财等构成合 |
|
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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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诈骗或其他诈骗的、以 及其他特许经营违法涉及 犯罪行为依法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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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发布行为检查;企业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 公示信息检查;商标使用 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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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2026年度成 品油经营企 业经营行为 部门联合抽 查 |
商务部门 |
对企业零售成品油经营资 质开展检查;对企业购 销、 出入库、油品来源、 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 查记录等相关台账制度建 立和执行情况开展检查; 对企业岗位制度、操作规 章、工作制度的建立情况 开展检查。 |
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 |
区级商务部门、公安 部门、生 态环境部 门、交通 运输部 门、应急 管理部 门、市场 监管部 门、气象 部门 |
区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 同级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 管理、市 场监管、 气象部门 按职责分 工负责。 |
抽查比例不低于2%。 |
2026 年 5月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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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对企业反恐工作措施开展 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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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对企业油气回收装置和其 他涉及环境保护制度建设 和实施情况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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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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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 |
对企业涉及成品油运输活动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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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 |
对依法应当取得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危险化 学品经营资质、安全生产 制度建设、设备设施等安 全生产管理实施情况开展 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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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 |
对成品油仓储及经营单位 油库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 审核、竣工验收、定期检 测及防雷安全制度制定和 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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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对企业登记(备案)事 项、油品质量、商标使用 和经营行为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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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2026年度再生资源回收 |
商务部门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情况检查。 |
再生资源 回收经营 |
市、县级商务部 |
市级商务部门牵头 |
各地根据实 时数据合理 |
2026 年 4月至 10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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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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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部门联合抽查 |
公安部门 |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 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向所在 地县公安机关备案情况检 查;再生资源回收活动治 安管理情况检查。 |
者 |
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发起, 市、县级公安、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确定抽查比 例(再生资源 回收经营者 备案数量 1000 个及以 上的,抽查 数量不少于30 个;备案数量 1000个以下的, 抽查数量不少于20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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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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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部门 |
对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落实 环境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 规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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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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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2026年度新型住宿服务 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对新型住宿服务企业审 核、登记、安全等进行检 查 |
新型住宿服务企业 |
市、县级 商务部门 、公安部 门、住房 |
市级商务 部门牵头发起, 市、县级 公安、住 |
根据实时数据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
2026年4月 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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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门 |
治安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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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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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门 |
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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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城乡建 设部门、 文化和旅 游部门、 市场监管 部门、消 防救援机 构 |
房和城乡 建设、文化和旅游、市场 监管、消 防救援等 部门按职 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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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门 |
对等级旅游民宿服务质量进行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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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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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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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2026年度拍 卖经营企业 部门联合抽 查 |
商务部门 |
对拍卖企业经营权和拍卖师情况的检查 |
全市取得 拍卖经营 批准证书 的企业 |
市、县级 商务部 门、公安 部门、市 场监管部 门 |
市级商务 部门牵头发起, 市、县级 商务、公 安、市场 监管部门 按职责分 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 据确定抽查 基数,按不 低于3%比 例随机抽 取。 |
2026 年 4月至 10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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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拍卖业治安管理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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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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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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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2026年度全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林业主管部门 |
生产用地情况;承诺践诺 情况;植物新品种引种;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 经营档案;林草种子标签 保有及填写;林草种子质 量;是否正常开展生产经 营活动;是否在林草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有效区域外 开展生产经营或设立分支 机构;是否存在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 |
林草种子 生产经营 单位和个 人 |
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区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参加。 |
区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 抽查比例为10%。 |
2026 年 5月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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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 监督专项抽查;商标使用 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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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2026年度陆 生野生动物 经营利用检 查 |
林业主管部门 |
是否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猎捕;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等从事野生动物繁育及经营利用相关活动;场地、设施、技术、卫生、台账档案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虐待动物的行 |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 |
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林业主管部门发起, 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参 加。 |
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抽查 基数;区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6 年 5月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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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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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 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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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对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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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2026年度木材加工经营企业抽查 |
林业部门 |
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及其 制品检疫检查;森林植物 及其产品加工、调运、使 用检疫检查;森林植物及 其产品产地检疫检查 |
全市木材 加工经营 企业 |
区林业主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
区自行发 起区级联查 |
区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 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6 年 5月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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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 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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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2026年度全 区城镇燃气 经营部门联 合抽查 |
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门 |
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检查 |
全区城市 (县城) 燃气经营 企业 |
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气象部门 |
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起, 同级市场监 管、气象 部门按职 责分工负责。 |
按照3%比例随机抽取 |
2026 年 6月至 10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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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查、明码标价公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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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 |
燃气经营企业气库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定期检测及防雷安全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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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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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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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2026年度建 筑工程质量 部门联合抽 查 |
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符合检查条件的在建工程 |
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国防动员部 门、气象 部门 |
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起, 同级市场监 管、国防 动员、气 象部门按 职责分工负责。 |
符合检查条 件的在建工 程项 目,抽 查比例不超 过 5%。 |
2026 年 5月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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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动员部门 |
人防设施质量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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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 |
对油库、气库、弹药库、 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 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安装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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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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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2026年度全 区劳动用工 部门联合抽 查 |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
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 标准情况检查;劳动合同 签订情况检查。 |
全区存续企业 |
区级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 日常监管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6 年 5月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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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的检查 ;公示信息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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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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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2026年度统计调查部门联合抽查 |
统计部门 |
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检查 |
全市联网直报企业和投资项目单位。 |
市、县级统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统计部门发起 , 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 分工负责 。 |
重点从规上 工业企业、 限额以上批 零住宿餐饮 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投资项 目和经营范 围包含“调查”“信息咨询”等字样 的法人单位 中随机抽 取,并根据 实际情况确 定抽取数 量。 |
2026年4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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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 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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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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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2026年度典 当行部门联 合抽查 |
财政部门 |
经营业务检查;借贷款行 为检查; 当金利率和综合 费用情况检查;资产管理 情况的检查;收当业务的 检查;绝当物处置业务的 检查;注册资本金情况的 检查;无证经营情况的检 查。 |
典当行 |
市、县级财政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财政部门发起 , 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 分工负责 。 |
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抽查 基数,按照 100%比例抽 取。 |
2026 年 4月至 7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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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 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 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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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2026年度小 额贷款公司 部门联合抽 查 |
财政部门 |
机构和高管人员情况;业 务范围情况;资产情况; 资金来源情况;财务及非 信贷资产情况;法人治理 和内控制度情况;创新业 务情况等。 |
小额贷款公司 |
市、县级财政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财政 部门牵头 发起, 同 级市场监 管部门按 职责分工 |
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抽查 基数,按照 100%比例抽 取。 |
2026年4月 至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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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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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 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 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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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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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2026年度全市融资租赁经营行为部门联合抽查 |
财政部门 |
经营状态检查;业务行为 检查;公司治理检查;监 管指标检查;重大事项检 查;租赁物检查;注册资 本缴付检查。 |
融资租赁公司 |
市、县级财政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财政 部门牵头 发起, 同 级市场监 管部门按 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抽查 基数,按照 100%比例抽 查。 |
2026年4月 至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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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 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 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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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2026年度投资类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 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 行为的检查。 |
全省名称 中含“投 资”关键字 的存续企 业 |
市、县级 市场监管 部门、财 政部门、 税务部门 |
省市场监 管局牵头统一发起,市、 县级市场 |
总体抽查比例 1.5% 。根据企业信用 分类结果实 施差异化抽 查。 |
2026 年 4月至 10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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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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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 |
各类投资公司未经批准或备案,从事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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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财 政、税务 部门按职 责分工负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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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 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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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2026年机动 车检验机构 部门联合抽 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全区机动 车检验机 构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 同级 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 责。 |
区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6 年 5月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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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 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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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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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2026年度特 殊食品(药 品)生产经 营部门联合 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特殊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特殊食品 (药品) 生产经营 企业 |
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 |
省市场监 管局牵头 发起,省 卫生健康 委、省药 监局按职 责分工负责。 |
随机抽取2 家生产企业 和8家经营 企业 |
2026 年 4月至 10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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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保健食品产品企业标准备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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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部门 |
药品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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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2026年度流 通使用环节 疫苗质量管 理部门联合 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疫苗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监管 |
辖区内疾 病预防控 制机构、 疫苗接种 单位 |
区级市场监管 部门、卫 生健康部 门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 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 100%的比例抽查 |
2026 年 6月至 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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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免疫规划制度实施、预防接种活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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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2026年度食盐定点生产 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
省市场监 管局、省 工业和信息化厅 |
省市场监 管局牵头 发起,省 工业和信 |
全省共2家 食盐定点生 产企业,抽查比例为 |
2026 年 4月至 10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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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 息化部门 |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检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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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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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化厅参加。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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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2026年度外卖送餐员权益维护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压实企业合理管控外卖骑手在线工作时长落实情况;压实企业对外卖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配送食品环节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
外卖餐饮平台及第三方配送合作单位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务部门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 同级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 责。 |
按照100%的比例抽查 |
2026 年 6月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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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压实企业对外卖送餐员的 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引导 督促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 准的配送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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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 |
压实企业在外卖送餐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主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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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门 |
优化公共服务;推动外卖 送餐服务标准化建设;压 实企业在外卖送餐员安全 生产等方面主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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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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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2026年度全 区物业服务 企业部门联 合抽查 |
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门 |
物业服务企业服务项目信 息公开、管理责任落实、 合同备案的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装修登记制度等事项的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情况 监督检查 |
全区物业 服务企业 |
区级住房 和城乡建 设部门、 消防救援 部门、市 场监管部门 |
区级住房 和城乡建 设部门、 消防救援 部门、市 场监管部 门按职责 分工负 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抽查比例不少于5%。 |
2026 年 5月至 10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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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救援机构 |
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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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格式 条款的检查;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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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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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2026年度民 爆生产、销 售和爆破企 业部门联合 抽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 违法销售、储存民用爆炸 物品;未经许可销售民用 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企业 |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气象部门 、消防救援机构 |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 同级公安、气象、消防救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 责。 |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 比例100%。 |
2026年4月 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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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流向登记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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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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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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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2026年度养老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民政部门 |
服务质量安全、资金安全 、突发事件应对、从业人 员监督等检查 |
已备案养老机构 |
区级民政部门、住房 和城乡建 设部门、 市场监管 |
区级民政部门牵头发起, 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 |
抽查基数65家,抽查比例10% |
2026 年 5月至 9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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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门 |
对养老服务场所的建筑施 工、房屋建筑安全等方面 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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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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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 价格行为检查;虚假宣传 行为检查;餐饮服务食品 安全监督检查;保健食品 销售监督检查;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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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消 防救援机 构 |
市场监管、消防 救援等部 门按职责 分工负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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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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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2026年度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部门联合抽查 |
民政部门 |
服务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应对、从业人员监督等检 查 |
经营性公墓 |
区级民政部门、市场 监管部门 |
区级民政部门牵头发起, 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数量 2 家,抽查比例100% |
2026 年 6月至 10 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登记(备 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 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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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2026年度行业协会商会 部门联合抽查 |
民政部门 |
年检情况;法人治理结构 情况;业务活动和重大事 项报告情况;涉企收费和 脱钩完成情况;其他政策 落实情况。 |
全区行业协会商会 |
区市场监 管部门、 民政部门 |
区民政行 政部门牵 头发起, |
区级抽查基数4家,抽比例50% 。 |
2026年6月 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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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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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部门 |
收费政策落实情况。 |
|
、发改部门 |
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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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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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公示信息检查;是否有强制入会并收费和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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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2026年度宾馆、旅店部门联合抽查 |
公安部门 |
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和治安管理情况的检查 |
全区宾馆 、旅店、民 宿等住宿 经营单位 |
区级公安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卫健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区级公安 部门牵头 发起, 同 级住房和 城乡建设 、文化和 旅游、卫 生健康、 消防救援 等部门按 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不超过 5%的比例随 机抽取 |
2026 年 5月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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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门 |
房屋质量安全的检查;星级宾馆、酒店等场所一次性用品使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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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 游部门 ( 广播电视部门) |
星级酒店悬挂标识标牌情 况检查;电视信号传播秩 序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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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宾馆、旅店卫生情况的检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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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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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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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2026年度公 章刻制企业 部门联合抽 查 |
公安部门 |
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检查 |
全区公章刻制企业 |
区级公安 部门、市 场监管部 门 |
区级公安 部门牵头 发起, 同 级市场监 管部门按 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本地印章刻制企业数量情况自行确定 |
2026 年 5月至 1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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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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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2026年度粮 食收储企业 部门联合抽 查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管理检查。 |
粮食收储企业 |
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区级储备粮比例不低于 50%。 |
2026 年 6月至 11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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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
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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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2026年度粮 食加工企业 部门联合抽 查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企业“两个安全”情况监督检查。 |
粮食加工企业 |
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发, 同级 市场监管 部门按职 责分工负责。 |
原则上一般 检查事项抽 查比例不高于 10%, 由各级粮食部 门按实际情 况自行确定比例。 |
2026 年 6月至 11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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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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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2026年度互联网诊疗部门联合抽查 |
卫生健康部门 |
机构资质检查;人员资质 检查;依法执业情况检查 等。 |
开展互联 网诊疗活 动的医疗 机构 |
市、县级 卫生健康 部门、市 场监管部 门 |
市级卫生 健康部门 牵头发起 , 同级市 场监管部 门按职责 分工负责 。 |
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抽查 基数,按 20%比例抽 取。 |
2026 年 4月至 10 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发布行为检查;对药品网络销售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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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
74 |
2026年度城 市供水企业 检查 |
城管部门 |
城市供水生产经营管理情 况监督检查;城市供水设 施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
市供水公司 |
市城管局 、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委托专项执法部门 |
市城管局 牵头发起 , 市市场 局、卫健 委按职责 分工负责 ;各县区 、 园区自 行发起县级联查 |
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抽查 比例 |
2026年4月 至1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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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部门 |
对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 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 监督执法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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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 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 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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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
75 |
2026年度获 得取水许可 企业 |
水利部门 |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
区级获得 取水许可 企业 |
区水利局 , 市场监 管局 |
区水利局 牵头发起 , 市场监 管局按职 责分工负 责; |
区级联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2026年5月 至1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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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 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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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2026年度重点防雷单位 |
气象管理部门 |
重点防雷单位雷设置情况监督检查 |
全区重点 防雷单位 有关单位 |
区气象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气象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区级联查 |
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6年5月 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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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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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设施设 置情况监督 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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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2026年度宠 物医院联合 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是否取得《动物诊疗许可 证》;从业人员是否具有 执业兽医师或执业助理兽 医师资格;是否在《动物 诊疗许可证》核定的执业 范围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是否使用假劣兽药和国 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 化合物;诊疗废弃物及病 死动物组织是否按规范进 行无害化处理等。 |
宠物医院 |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 |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 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协同 |
按照不低于 2%的比例随 机抽取 |
2026年4月 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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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情况 检查;是否存在虚假宣传 广告内容,是否在显著位 置公示收费项 目、收费标 准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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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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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局 |
是否擅自超出门、窗进行 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 商品;户外广告设置是否 符合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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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2026年度市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保基金联合检查 |
市医疗保障局 |
对虚假诊疗、虚假购药、 重症医学、麻醉、肺部肿 瘤、 口腔等重点领域开展 现场检查。 |
市属医保 定点医药 机构 |
市医保局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
市医保局牵头负责 ,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协同 |
按照不低于 5%的比例随 机抽取 |
2026年4月 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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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侦办医保部门移交的欺诈 骗保犯罪线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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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协助查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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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健委 |
对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从业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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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2026年度园林绿化养护企业检查 |
区住建局(区城管局) |
园林绿化养护企业履行绿化养护管理责任情况监督检查 |
全区园林 绿化养护企业 |
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管局 |
区住建局(区城管局)牵头发起,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区级联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 |
2026年5月 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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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 检查 |
皖公网安备 3413020200016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