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区发改委对社会公众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规范政务信息公开行为,确保秘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政务信息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发改委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未经审查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 委机关各科室上报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各科室自行负责保密审查。不注明保密审查情况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四条 各科室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委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委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报区政务公开办确定。
第五条 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可会同区保密局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应在公开前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确定是否公开。
第六条 各科室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第七条 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