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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957/202110-00011  信息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内容分类: 其他,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1-10-25  发布时间: 2021-10-25 11:44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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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转发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实施办法
人: 初审:赵永辰     复审:马传通    终审: 赵里

转发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发表时间:2021-10-25 11:44 责任编辑: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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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和规范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根据《宿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实施办法》宿商改办字202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各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实施部门联合抽查适用本办法。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以下简称“监管相关部门”)是指对各市场领域中的生产、经营、交易行为,商品,服务和工程建设等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联合抽查是指监管相关部门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开展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牵头、协同联动、统筹推进的原则,基于相同抽查领域和检查对象,稳妥有序实施。

第五条  部门联合抽查工作依托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发起实施。

第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推进和监督考核机制。区商改办负责督促同级有关部门落实工作职责。

区级监管相关部门负责根据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和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落实部门联合抽查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将部门联合抽查工作纳入区政府对区直部门商事制度改革工作的考核指标以及对各区直单位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督查督导。

第二章  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及两库

第八条  部门联合抽查实行清单管理。对纳入清单中的各抽查领域,原则上都应采取部门联合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不再单独开展日常性监督检查。

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应通过相关网站和平台向社会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机构设置、职能分工、风险管理等情况,共同制定埇桥区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重点纳入以下事项:

(一)区级层面制定公布的部门联合抽查事项。

(二)与民生关系密切、涉及多部门监管事项、基层重复检查交叉执法发生频率高的检查事项。

(三)现有涉及行政检查活动的各类联席会议机制、综合治理机制、联合执法机制等,可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检查事项。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我区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辖区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鼓励将更多部门纳入联合抽查范围,并适当调整抽查事项及发起部门、配合部门。

第十条  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抽查领域、抽查事项、检查对象、发起部门和配合部门等内容。

发起部门应当是抽查领域的主管部门,或者是在该领域有重要监管职责的部门。配合部门是在抽查领域中对相关检查对象和活动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管辖范围和监管职能,建立与部门联合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更新。

第三章  随机联查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部门联合抽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统筹组织实施。区级各抽查领域发起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区级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区级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应覆盖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中的所有抽查领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配合部门,增加清单外的相关部门参与联合抽查。

对于本区重点领域突发风险和情况,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未列入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的,可以由发起部门组织临时性联合抽查。需要开展的专项整治,涉及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的,原则上应通过部门联合抽查的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应包括任务名称、联查部门、抽查事项、检查对象、实施主体、责任分工、抽查基数和比例及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十五条  各成员单位应强化双随机抽查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有机结合,加大对监管平台信用分类模块的查询和应用,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类别,设置不同的抽查比例,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对涉及安全、民生等重点监管领域,以及投诉举报较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监管对象,各部门应增加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风险较低的监管对象,应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六条  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应及时录入监管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相关网站、平台向社会公示。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设、延迟、取消部门联合抽查任务,以及更改抽查比例和频次的,可对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情况公开。

第四章  联合抽查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联合抽查发起部门应当按计划会同各参与部门制定联合抽查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工作阶段安排等。

联合抽查活动应当依托监管平台,按照分类建库、摇号派发、实地核查、公示处理等环节有序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联合抽查发起部门应牵头梳理检查对象,建立与抽查任务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应当属于各参与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共同的监管对象。

联合抽查各参与部门应根据执法资质、业务专长、部门岗位等情况,建立与抽查任务相匹配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九条  随机摇号原则上采取“二次随机”,即:由发起部门按照计划确定的比例,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发至各参与部门;再由各参与部门根据接收的检查对象,自行抽取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因检查对象数量或执法检查人员数量限制无法实施双随机抽取的,可以只进行检查对象或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抽取。

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一经锁定不可更改。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可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健康状况、执法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抽查任务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调整更换。

第二十条  联合抽查活动一般情况应采取实地核查的方式开展,根据实际也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开展。

联合抽查发起部门应牵头成立联合检查组,并确定组长,负责协商议定检查日程,协调安排检查用车,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其他组员应配合组长分工协作完成抽查任务。

因专业性强等原因,联合检查组无法独立完成工作的,在满足执法检查人员要求的前提下,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入第三方或聘请有关专家配合参与抽查。

第二十一条  除监管执法部门掌握问题线索需要实施突击检查外,实地核查原则上应当提前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与企业取得联系,一次性告知检查事项、检查时间以及需要准备的检查材料,并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各参与部门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执法检查人员应按照抽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各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各部门要提前做好数据共享、资料互通,确保抽查检查顺利进行。

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

相关情况应记录在实地抽查记录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被检查对象应在表上签名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由执法检查人员现场记录说明。

第二十二条  联合抽查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监管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相关平台网站向社会公示。

联合抽查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应当由处罚决定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协同监管平台和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于相应市场主体名下,向社会公示。


各级监管相关部门应在涉及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表彰奖励、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作为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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