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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957/202110-00014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内容分类: 其他,综合政务,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1-10-26  发布时间: 2021-10-26 15:44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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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负责人解读】区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何风:《安徽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政策解读
人: 初审:徐鹏     复审:蒋萌    终审: 许从龙

【负责人解读】区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何风:《安徽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表时间:2021-10-26 15:44 责任编辑: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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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区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何风:《安徽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政策解读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了《安徽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2021年3月4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实施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对标学习沪苏浙工作的通知》(皖办明电〔2021〕11号),要求省直有关单位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对标学习沪苏浙的新做法、新观念、新政策、新体制、新制度。

3月16日,省发展改革委成本局组织召开了长三角区域成本政策对接和工作经验交流座谈会,全面了解了沪苏浙成本监审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目前,上海共10大类15个监审项目,江苏共7大类9个监审项目,浙江共10大类21个监审项目。与沪苏浙相比,我省现行的《安徽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18年版)》,仍包含12大类29个监审项目,监审项目明显偏多,需要修订。

同时,在近几年全省各地成本监审工作实际中发现,属于现行监审目录内的项目,如公益性公墓行业,有的经营者财务数据不健全,不具备成本监审条件;如保障性住房领域,相关政策调整,不依成本定价;如汽车客运等行业,市场竞争逐步形成,不完全依据成本定价。因此,亟需修订《安徽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18年版)》。

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有关规定,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依据《安徽省定价目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二、修订过程

省发展改革委成本局在对标沪苏浙现行成本监审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成本监审工作实际,起草了《安徽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委机关有关处室、委管(属)有关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行业协会(学会)和社会公众等意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安徽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送审稿)》,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经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以省发展改革委名义印发,并按要求上报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9大类20个监审项目

修订后的《安徽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包含供排水、电力、天然气、城市供热、城市公共交通、文化旅游、教育、养老、殡葬9大类20个监审项目,比原监审项目数减少了31%,明确了每个项目的具体监审内容,监审形式包括定期监审、制定价格前监审,定期监审时间间隔分1年、3年,监审部门分别为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二)删除部分成本监审项目

删除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道路班车客运、汽车客运站服务、殡葬重要延伸服务、公益性公墓、保障性住房、重要专业服务、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市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共3大类9个成本监审项目。主要理由:一是对标沪苏浙,按照政策协同原则,删除的9个成本监审项目均不在沪苏浙成本监审目录内;二是删除的公益性公墓,其经营者没有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不具备成本监审条件。删除的其它8个项目目前不完全依据成本定价,不符合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内应当“依成本定价”的规定;三是在调查过程中,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一致意见删除上述9个项目。

(三)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定期监审间隔时间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复便函》(皖政办复〔2020〕449号)规定,将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周期由每年1次调整为每3年1次,从2021年开始计算新的周期。为保持定价成本监审周期与定价周期同步,将定价成本监审周期调整为每3年1次,从2021年开始计算新的定价成本监审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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