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957/202110-00022 | 信息分类: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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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1-10-11 15:20 |
文号: | 埇价认定〔2021〕28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关于对被盗白酒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 ||
审核人: | 初审:贺鹏     复审:万益刚    终审: 何风 |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
根据你局2021年9月16日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宿公埇(北关)鉴聘字〔2021〕257号收悉,我中心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依法对被盗白酒进行了价格认定。现将价格认定情况综述如下:
一、价格认定事项描述
(一)价格认定标的分别为:
1、五粮液白酒。规格:500ml、42%vol。数量:1瓶,生产日期:2018年1月30日,被盗日期:2021年8月5日。提出机关提供材料,标的为真酒。
2、迎驾贡酒白酒。规格:500ml、42%vol、洞藏16。数量:1瓶,生产日期:2020年7月28日,被盗日期:2021年8月5日。提出机关提供材料,标的为真酒。
3、迎驾贡酒白酒。规格:500ml、42%vol、洞藏9。数量:2瓶,生产日期:2019年5月22日、2019年9月25日,被盗日期:2021年8月5日。提出机关提供材料,标的为真酒。
4、古井贡酒白酒。规格:500ml、42%vol、古16年份原浆。数量:6瓶,生产日期:2018年9月3日,被盗日期:2021年8月5日。提出机关提供材料,标的为真酒。
5、口子窖白酒。规格:500ml、41%vol、10年型。数量:2瓶(其中1瓶灭失),生产日期:2021年3月15日,被盗日期:2021年8月5日。提出机关提供材料,标的为真酒。
(二)价格认定目的:确定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的埇桥区市场零售价格,为你单位办理盗窃罪案件提供价格依据。
二、价格认定依据
(一)国家、地方有关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
3、《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
4、《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5号);
5、《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认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的通知》(皖价证〔2019〕592号);
6、关于印发《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2020)》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20〕97号)。
(二)提出方提供的有关材料
1、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区分局出具的宿公埇(北关)鉴聘字〔2021〕257号鉴定聘请书一份;
2、埇桥区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一份;
3、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
4、笔录复印件、照片。
(三)认定方收集的有关资料
1、认定人员现场勘验记录;
2、认定人员市场价格调查资料。
三、价格认定过程及方法
我单位受理价格认定协助后,成立了价格认定小组,指派2名价格认定人员于2021年9月17日对标的进行了查(勘)验,查(勘)验情况如下:
1、五粮液白酒。规格:500ml、42%vol。数量:1瓶,生产日期:2018年1月30日,被盗日期:2021年8月5日。提出机关提供材料,标的为真酒。标的描述与协助书一致。
2、迎驾贡酒白酒。规格:500ml、42%vol、洞藏16。数量:1瓶,生产日期:2020年7月28日,被盗日期:2021年8月5日。提出机关提供材料,标的为真酒。标的描述与协助书一致。
3、迎驾贡酒白酒。规格:500ml、42%vol、洞藏9。数量:2瓶,生产日期:2019年5月22日、2019年9月25日,被盗日期:2021年8月5日。提出机关提供材料,标的为真酒。标的描述与协助书一致。
4、古井贡酒白酒。规格:500ml、42%vol、古16年份原浆。数量:6瓶,生产日期:2018年9月3日,被盗日期:2021年8月5日。提出机关提供材料,标的为真酒。标的描述与协助书一致。
5、口子窖白酒。规格:500ml、41%vol、10年型。数量:2瓶(其中1瓶灭失),生产日期:2021年3月15日,被盗日期:2021年8月5日。提出机关提供材料,标的为真酒。标的描述与协助书一致。
价格认定小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遵守价格认定的程序和原则,认真分析研究现有资料,深入开展市场调查,确定采用市场法对认定标的进行价格认定。
根据价格认定人员对我区五粮液酒、迎驾贡酒、古井贡酒、口子窖酒专卖店价格调查,确定认定标的在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分别为:五粮液720元,洞藏16迎驾贡酒320元,洞藏9迎驾贡酒220元/瓶×2瓶=440元,古井贡酒350元/瓶×6瓶=2100元,口子窖酒300元/瓶×2瓶=600元。
720元+320元+440元+2100+600元=4180元
四、价格认定结论
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418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壹佰捌拾元整)。
五、价格认定限定条件
(一)本结论书的价格认定结论依据了提出机关提供的资料;
(二)价格认定结论是在特定的前提和假设条件下做出的,仅在该前提和假设条件存在的情况下,价格认定结论方予成立;
(三)价格认定结论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不可抗力或者特殊交易方式的影响。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价格认定结论受结论书所述限定条件限制。
(二)提出机关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价格认定结论仅对本次价格认定有效,不得作为他用。未经我单位同意,不得向提出机关和有关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结论书的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四)本单位及价格认定小组人员与该认定标的没有利益关系,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提出机关如果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可于结论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