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957/202207-00004 | 信息分类: | 负责人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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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介绍,综合政务,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2-08-25 | 发布时间: | 2022-08-25 10:43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负责人解读】区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赵里:《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 ||
审核人: | 初审:赵永辰     复审:马传通    终审: 蒋萌 |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价格监管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价格违法行为的形式不断发生变化,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年审制度也于2015年取消。之前适用的《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出台时间都比较久远,难以破解新形势下的执法难题,存在立法空白。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建立健全机构权威、法律完备、机制完善、执行有力的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2016年11月,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维护竞争秩序,强化市场价格监管。《条例》制定是深化价格机制改革、适应价格监管新形势的迫切需要。
二、起草过程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经2019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工作目标
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
四、主要任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强化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涉嫌价格垄断行为的调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 价格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协调解决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医疗保障、教育、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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