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957/202207-00010 | 信息分类: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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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个人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2-07-06 | 发布时间: | 2022-07-06 09:50 |
文号: | 埇价认定〔2022〕16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关于对被盗华为牌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 ||
审核人: | 初审:贺鹏     复审:万益刚    终审: 何风 |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区分局:
你局2022年5月23日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宿公埇(芦岭)鉴聘字〔2022〕103号收悉,我中心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依法对被盗华为牌手机进行了价格认定。现将认定情况综述如下:
一、价格认定事项描述
(一) 价格认定标的为:
标的为灭失物。根据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被盗手机情况如下:
一部华为牌手机。型号:荣耀10,颜色:幻影紫,内存:6G+64G,购买日期:2021年8月(购买时为二手手机),被盗日期:2022年5月4日。标的被盗时能够正常使用,无破损,不含附件。
(二)价格认定目的:确定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的埇桥区市场零售价格,为你单位办理盗窃罪案件提供价格依据。
二、价格认定依据
(一)国家、地方有关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
3、《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
4、《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5号);
5、《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认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的通知》(皖发改办〔2019〕592号);
6、关于印发《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2020)》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20〕97号);
7、关于印发《手机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发改价证办
〔2016〕267号)。
(二)提出方提供的有关材料
1、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区分局出具的宿公埇(芦岭)鉴聘字〔2022〕103号鉴定聘请书一份;
2、埇桥区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一份;
3、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
4、笔录复印件。
(三)认定方收集的有关资料
价格认定人员市场价格调查资料。
三、价格认定过程及方法
我单位受理价格认定协助后,成立了2人价格认定小组,因为标的已经灭失,相关材料由提出机关提供。提出机关提供标的情况如下:
一部华为牌手机。型号:荣耀10,颜色:幻影紫,内存:6G+64G,购买日期:2021年8月(购买时为二手手机),被盗日期:2022年5月4日。标的被盗时能够正常使用,无破损,不含附件。标的描述与协助书一致。
价格认定小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按照价格认定的程序和原则,认真分析研究现有资料,深入开展市场价格调查。经调查,认定标的在认定基准日市场上已无同款新机销售,鉴于我区二手手机交易市场活跃,有大量与认定标的相同或类似的交易案例可供参照,故价格认定人员确定采用市场法对认定标的进行价格认定。
根据价格认定人员对我区二手手机交易市场价格调查材料,确定认定标的在认定基准日可实现合理的二手市场价格为300元。
四、价格认定结论
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 3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元整)。
五、价格认定限定条件
1、本结论书的价格认定结论依据了提出方提供的资料;
2、价格认定结论是在特定的前提和假设条件下做出的,只有在该前提和假设条件存在的情况下,认定结论方予成立;
3、本结论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遇有不可抗力及某些特殊交易方式对认定结论的影响。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价格认定结论受结论书中已说明的限定条件限制;
2、本次认定未见标的实物,相关材料由提出机关提供,提出机关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价格认定结论仅对本次委托有效,不得做为它用,未经我中心同意,不得向提出机关和有关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结论书的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4、本单位及价格认定小组人员与价格认定标的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5、如对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提出书面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