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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957/202303-00009  信息分类: 意见征集
 内容分类: 通知,综合政务,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3-02-21  发布时间: 2023-02-21 15:23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关于《宿州市埇桥区2023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人: 初审:曹文博     复审:陈梦    终审: 武胜

关于《宿州市埇桥区2023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表时间:2023-02-21 15:23 责任编辑: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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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宿州市埇桥区2023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区直各相关单位: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拟了《宿州市埇桥区2023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的意见,请各单位结合工作职能提出意见建议,于2月23日(周四)下午下班前反馈至区发改委信用办,电子版发送电子邮箱:yqqxyb@126.com,无意见也请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曹文博,3026153。

 

附件:《宿州市埇桥区2023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

 

 

埇桥区发改委信用办

2023年2月21日

 


宿州市埇桥区2023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工作要点

(征求意见稿)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高质量推进埇桥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助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美好埇桥区提供有力支撑。

一、加强信用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1.强化信用制度标准建设。根据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和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结合埇桥区实际,补充区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推动各地各单位依法依规开展信用建设。(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规范失信约束措施。开展失信约束措施、舆情监测,按照“一案例、一通报”原则,对不符合要求的失信约束措施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夯实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基础

3.发挥信用平台支撑作用。持续优化区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平台(以下简称“区信用平台”)功能,完善全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优化数据治理、安全保障等能力。(区发展改革委、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分别牵头,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

4.增加政务大线上办件量。根据省、市对信用体系考核要求,信用查询与政务大厅线上办件量直接挂钩,保障本区信用查询量占本区市场主体数量的比例提高。(区数据资源局负责)

5.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及时归集共享信用信息,区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数据归集率达到100%。按照扩面、增量、提质要求,开展个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专项提升行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6.扎实推进“双公示”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双公示”评估要求,“双公示”信息全面性、及时性、合规率保持全市前列。对各部门“双公示”信息上报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将监测结果作为信用体系考核重要内容。(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7.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公示。推动行政强制、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和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三、强化信用监管助推“放管服”改革

8.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编制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各乡镇、街道、园区同步制定本辖区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开展证明事项告知、审批替代、行业自律、主动公示、信用修复等类型信用承诺,将承诺及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将市场主体承诺及履行的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网站等渠道对外共享、公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

9.加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司法鉴定、劳动保障、职业培训、生态环境、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农产品质量、水利建设、旅游、医疗、市场监管、金融监管、人防、粮食经营、税务等领域开展信用评价,同时对相关市场主体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对监管的支撑作用,加强多方协同监管,评价结果、实施情况和典型案例按流程实时反馈市信用平台。(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

10.规范实施失信惩戒。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资金安排、评先评优、公共服务等事项中查询使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依据区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开展失信惩戒,实施结果和典型案例按流程实时反馈区信用办。(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11.加强失信专项治理。探索建立信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长效机制,推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部门做好治理工作,确保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数量占存续企业数量比例低于1%。(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12.畅通信用修复渠道。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限时办结机制,实现“信用宿州”网站、“信用安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修复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同步更新。(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数据资源管理局牵头,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四、增强信用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13.扩大“信易贷”规模。大力推广基于信用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开发利用的“信易贷”模式,到2023年底,力争全区企业信用贷款占企业贷款比重超过30%,其中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中小微企业贷款比重超过20%,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小微企业贷款比重超过15%。(区金融局牵头,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

14.实施信用惠民便企工程。各镇、街道、园区结合自身特色,自选场景提供“信易+”服务。开展信用惠民便企应用场景征集评选、观摩推广等活动,选树一批可推广的应用场景。

15.推进信用报告代替合规证明改革。在企业上市、融资等经营活动中,全面推行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多部门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

五、全面提升政务诚信建设水平

16.强化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加大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败诉案件、被执行人案件、失信被执行人案件执行力度,政务失信案件发生率低于上年,政府失信被执行人占比控制在0.02%以内,力争实现“动态清零”。(区发展改革委、区法院、区司法局)

17.加强公务员诚信建设。强化公务员守法诚信教育,增强诚信履职意识。指导各相关单位做好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区委组织部、区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六、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18.加强消费信用体系建设。在医疗养老、家政服务、体育健身、旅游购物等领域创新“信易+”产品服务,鼓励运用信用手段释放消费潜力。(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19.强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切实解决“执行难”为目标,推进江淮风暴执行长效机制建设,全面、准确、及时做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公布、退出等工作。(区法院负责)

20.提升县区信用建设水平。根据中经网月报、季报,利用监测分析报告,对照监测报告指出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措施,及时整改落实,推进监测排名稳步提升,确保信用监测排名保持在全市前两名。(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有关单位负责)

21.推进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扩大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范围用好“党建+信用”服务平台,完善信用评价标准,建立健全“党建+信用”结果运用政策体系,拓展结果运用场景。(区委组织部、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单位)

22.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开展信用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指导监督,整治违法违规开展信用修复、兜售信用评级证书等失信行为。

七、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23.强化信用培训教育。围绕“双公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易贷”等重点工作,组织开展地区、行业、系统信用专项培训。(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

24.广泛开展诚信宣传。召开信用建设新闻发布会。持续推进“诚信建设万里行”“诚信兴商宣传月”“信用交通宣传月”“信用记录关爱日”等主题宣传。建立信用管理专家库。支持引导新闻媒体开展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

八、健全工作保障机制

25.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完善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推动指导本部门、本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将推进行业信用建设纳入部门年度重点工作,明确牵头科室,落实专人负责。充实信用建设人员力量,建设专业稳定队伍。(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

26.加强考核督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平安建设考核、营商环境评估评议,完善考核指标,规范考核程序,推动工作落实。(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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