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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957/202305-00019  信息分类: 行政确认
 内容分类: 其他,综合政务,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3-05-15  发布时间: 2023-05-15 11:38
号: 埇价认定〔2023〕136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关于对被盗电动车、苹果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人: 初审:李庆辉     复审:万益刚    终审: 武胜

关于对被盗电动车、苹果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表时间:2023-05-15 11:38 责任编辑: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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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盗电动车、苹果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

根据你局2023年4月26日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宿公埇(褚兰)鉴聘字〔2023〕111号收悉,我中心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依法对被盗电动车、手机进行了价格认定。现将价格认定情况综述如下:

一、价格认定事项描述

(一)价格认定标的为:

根据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认定标的情况如下:

1、小牛牌两轮电动车一辆,车架号:199221501309191,电机号:QS72V4000W210916350121,电机功率:3KW,锂电池:76V50A。购买日期:2023年2月,被盗日期:2023年4月20日。被盗时无破损,可正常行驶,无充电器。

2、苹果手机一部,型号:苹果6Plus,颜色:金色,内存:16G,手机串号:356995065782782,购买时间:2021年,被盗日期:2023年4月20日。被盗时无破损,可正常使用,无充电器。

(二)价格认定目的:确定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的埇桥区市场零售价格,为你单位办理盗窃罪案件提供价格依据。

二、价格认定依据     

(一)国家、地方有关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

3、《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  

4、《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5号);

5、《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认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的通知》(皖价证〔2019〕592号);

6、关于印发《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2020)》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20〕97号)。

(二)提出方提供的有关材料

  1、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区分局出具的埇桥分局宿公埇(褚兰)鉴聘字〔2023〕111号鉴定聘请书一份;

2、埇桥区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一份;

3、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

(三)认定方收集的有关资料

1、认定人员实物勘验记录;

2、认定人员市场价格调查资料。

三、价格认定过程及方法

我单位受理价格认定协助后,成立了价格认定小组,指派2名价格认定人员于2023年5月8日会同提出机关共同的标的进行了()验。根据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结合()验材料,标的情况如下

1、小牛牌两轮电动车一辆,车架号:199221501309191,电机号:QS72V4000W210916350121,电机功率:3KW,锂电池:76V50A。购买日期:2023年2月,被盗日期:2023年4月20日。被盗时无破损,可正常行驶,无充电器。经勘验,标的描述与协助书一致。

2、苹果手机一部,型号:苹果6Plus,颜色:金色,内存:16G,手机串号:356995065782782,购买时间:2021年,被盗日期:2023年4月20日。被盗时无破损,可正常使用,无充电器。经勘验,标的描述与协助书一致。

价格认定小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遵守价格认定的程序和原则,认真分析研究现有资料,深入开展市场调查。经调查,认定标的在认定基准日市场上无同款电动车和手机销售,鉴于我区二手电动车和手机交易市场活跃,有大量与认定标的相同或类似的交易案例可供参照,故价格认定人员确定采用市场法对认定标的进行价格认定。

根据价格认定人员对我区二手电动车交易市场价格调查材料,确定认定标的在认定基准日可实现合理的市场价格为8500元。

根据价格认定人员对我区二手手机交易市场价格调查材料,确定认定标的在认定基准日可实现合理的市场价格为350元。

8500元+350元=8850元

四、价格认定结论

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捌仟捌佰伍拾元整¥8850元)

五、价格认定限定条件

(一)本结论书的价格认定结论依据了提出机关提供的资料;

(二)价格认定结论是在特定的前提和假设条件下做出的,仅在该前提和假设条件存在的情况下,价格认定结论方予成立;

(三)价格认定结论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不可抗力或者特殊交易方式的影响。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价格认定结论受结论书所述限定条件限制。

(二)本次鉴定相关材料由提出机关提供,提出机关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价格认定结论仅对本次价格认定有效,不得作为他用。未经我单位同意,不得向提出机关和有关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结论书的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四)本单位及价格认定小组人员与该认定标的没有利益关系,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提出机关如果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可于结论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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