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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957/202401-00008  信息分类: 行政确认
 内容分类: 其他,综合政务,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4-01-03  发布时间: 2024-01-03 11:27
号: 埇价认定〔2023〕412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关于对被毁配电柜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人: 初审:李庆辉     复审:万益刚    终审: 武胜

关于对被毁配电柜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表时间:2024-01-03 11:27 责任编辑: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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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毁配电柜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

    你局2023年11月9日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宿公埇(城东)鉴聘字〔2023〕363号收悉,我中心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依法对毁坏物品损失进行了价格认定。现将价格认定情况综述如下:

一、价格认定事项描述

(一)价格认定标的为:

根据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标的损毁情况如下:

315JP配电柜一台,额定电压380V,额定电流600A,厂家:安徽煜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出厂编号:01.2.36,全新未使用。毁坏项目:3个电容器凹陷变形(10Kvar电容器2个、20Kvar电容器1个),1个6L2-A电流表损坏(600/5A),2个电流表指示灯损坏。毁坏情况:全损,毁坏日期:2023年11月8日。

(二)价格认定目的:确定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因毁坏造成的损失价格,为你单位办理毁坏公私财物案件提供价格依据。

二、价格认定依据 

(一)国家、地方有关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

3、《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  

4、《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5号);

5、《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认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的通知》(皖价证〔2019〕592号);

6、关于印发《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4〕190号)。

(二)提出方提供的有关材料

  1、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区分局出具的宿公埇(城东)鉴聘字〔2023〕363号鉴定聘请书一份;

2、埇桥区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一份;

3、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

4、价格认定事项确认书;

5、笔录复印件、维修清单。

(三)认定方收集的有关资料

1、认定人员实物勘验记录;

2、认定人员市场价格调查资料。

三、价格认定过程及方法

我单位受理价格认定协助后,成立了价格认定小组,指派2名价格认定人员于2023年12月6日会同案件经办民警、案件双方当事人共同对标的进行了()验、确认。根据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结合()验材料,标的损毁情况如下:

315JP配电柜一台,额定电压380V,额定电流600A,厂家:安徽煜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出厂编号:01.2.36,全新未使用。毁坏项目:3个电容器凹陷变形,2个电流表指示灯损坏。毁坏情况:全损,毁坏日期:2023年11月8日。经勘验,标的描述与协助书一致。

价格认定小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按照价格认定的程序和原则,认真分析研究现有资料,深入开展市场价格调查,确定采用修复费用加和法对价格认定标的在基准日埇桥区市场价格进行了客观公正的分析、测算。具体情况如下:

损失价格=材料价格×成新率+工时费-残值

1、确定材料、人工价格。根据认定人员对我区五金市场价格调查材料,确定认定标的在认定基准日修复所需费用为:10Kvar电容器65元/个,20Kvar电容器110元/个,电流表9.5元/个,指示灯3元/个,人工费300元,运费6元。

2、确定残值。残值为0。

3、确定认定价格。

65×2+110+9.5+3×2)×100%+300+6=561元

四、价格认定结论

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伍佰陆拾壹元整¥561元)

五、价格认定限定条件

(一)本结论书的价格认定结论依据了提出机关提供的资料;

(二)价格认定结论是在特定的前提和假设条件下做出的,仅在该前提和假设条件存在的情况下,价格认定结论方予成立;

(三)价格认定结论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不可抗力或者特殊交易方式的影响;

(四)价格认定结论仅作为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证据材料,不作为民事赔偿依据。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价格认定结论受结论书所述限定条件限制。

(二)提出机关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价格认定结论仅对本次价格认定有效,不得作为他用。未经我单位同意,不得向提出机关和有关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结论书的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四)本单位及价格认定小组人员与该认定标的没有利益关系,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提出机关如果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可于结论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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