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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957/202402-00026  信息分类: 行政确认
 内容分类: 其他,综合政务,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4-02-22  发布时间: 2024-02-22 09:38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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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关于被盗电动车电池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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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盗电动车电池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表时间:2024-02-22 09:38 责任编辑: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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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盗电动车电池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宿州市公安局分局

你局于2024年1月31日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宿公(道东)聘字[2024]17号收悉,我中心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依法对被盗物品进行了价格认定。现将价格认定情况综述如下:

一、价格认定事项描述

(一)价格认定标的:

部分认定标的为灭失物,根据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认定标的情况如下:

1、五块天能牌电池,已灭失,电池容量:12V20A,使用时间不详,价格认定基准日:2024年1月18日。

2、五块汇源牌电池,电池容量:12V20A,生产日期:2021年9月,价格认定基准日:2024年1月24日。

3、五块新日牌电池,电池容量:12V20A,生产日期:2020年8月,价格认定基准日:2024年1月25日。

4、四块劲霸牌铅酸电池,电池总量:48V60A,使用时间不详,价格认定基准日:2023年12月26日。

5、四块电池,已灭失,电池容量:12V20A,使用时间不详,价格认定基准日:2024年1月23日。

6、五块电池,已灭失,电池容量:12V20A,使用时间不详,价格认定基准日:2023年12月15日。

7、五块电池,已灭失,电池容量:12V20A,使用时间不详,价格认定基准日:2023年12月1日。

(二)价格认定目的:确定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的埇桥区市场零售价格,为你单位办理盗窃罪案件提供价格依据。

二、价格认定依据 

(一)国家、地方有关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

3、《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  

4、《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5号);

5、《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认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的通知》(皖价证〔2019〕592号);

6、关于印发《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2020)》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20〕97号)。

(二)提出方提供的有关材料

  1、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区分局出具的宿公(道东)聘字[2024]17号鉴定聘请书一份;

2、埇桥区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一份;

3、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

4、照片。

(三)认定方收集的有关资料

1、认定人员实物勘验记录;

2、认定人员市场价格调查资料。

三、价格认定过程及方法

我单位受理价格认定协助后,成立了价格认定小组,指派2名价格认定人员于2024年2月7日会同提出机关共同对标的进行了()验。根据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结合()验材料,标的情况如下:

1、十九块电动车电池,已灭失,电池容量:12V20A,使用时间不详,价格认定基准日: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标的描述与协助书一致。

2、五块汇源牌电池,电池容量:12V20A,生产日期:2021年9月,价格认定基准日:2024年1月24日。经勘验,标的描述与协助书一致。

3、五块新日牌电池,电池容量:12V20A,生产日期:2020年8月,价格认定基准日:2024年1月25日。经勘验,标的描述与协助书一致。

4、四块劲霸牌铅酸电池,电池总量:48V60A,使用时间不详,价格认定基准日:2023年12月26日。标的描述与协助书一致。

价格认定小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遵守价格认定的程序和原则,认真分析研究现有资料,深入开展市场调查。经调查,认定人员确定采用市场法对认定标的进行价格认定。根据价格认定人员对我区电动车电池交易市场价格调查材料,确定认定12V20A容量电池在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50元/个,48V60A容量电池在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430元/个,最终认定价格为:

50×29+430=1880元

四、价格认定结论

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壹仟捌佰捌拾元整¥1880元)。

五、价格认定限定条件

(一)本结论书的认定结论依据了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

(二)价格认定结论是在特定的前提和假设条件下作出的,仅在该前提和假设条件存在的情况下,价格认定结论方予成立。

(三)本次认定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遇有不可抗力及特殊性交易方式对认定结论的影响。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价格认定结论受结论书所述限定条件限制。

(二)部分标的为灭失物,相关材料由提出机关提供,提出机关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价格认定结论仅对本次价格认定有效,不得作为他用。未经我单位同意,不得向提出机关和有关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结论书的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四)本单位及价格认定小组人员与该认定标的没有利益关系,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提出机关若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可于结论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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