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957/202405-00004 | 信息分类: | 公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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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4-06-28 | 发布时间: | 2024-06-28 17:20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埇桥区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 ||
审核人: | 初审:吴皓     复审:徐鹏    终审: 蒋萌 |
第一条 为推进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第三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 除上述规定的政府信息外,区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三)各乡镇(街道)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时间
各乡镇(街道)、政府各部门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政府公报;
2.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
3.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如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通过设立投诉电话、监督意见箱,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及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3、考核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区政府对各乡镇(街道)、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主动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