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957/202405-00007 | 信息分类: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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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4-05-08 | 发布时间: | 2024-05-08 15:19 |
文号: | 埇价认定〔2024〕9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关于被盗新日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 ||
审核人: | 初审:李庆辉     复审:万益刚    终审: 何风 |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
你局于2024年4月24日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宿公埇(三里)鉴聘字[2024]70号收悉,我中心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依法对被盗物品进行了价格认定。现将价格认定情况综述如下:
一、价格认定事项描述
(一)价格认定标的:
根据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认定标的情况如下:
一辆新日牌两轮电动车,白色,型号:XR-博威,车架号:XRTD9GD0P0007176,电机号:A9Y63A800579,石墨烯电池:72V21A,购买日期:2024年3月4日,被盗日期:2024年4月21日。标的被盗时能正常行驶,无破损,含充电器。
(二)价格认定目的:确定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的埇桥区市场零售价格,为你单位办理盗窃罪案件提供价格依据。
二、价格认定依据
(一)国家、地方有关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
3、《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
4、《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5号);
5、《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认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的通知》(皖价证〔2019〕592号);
6、关于印发《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2020)》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20〕97号)。
(二)提出方提供的有关材料
1、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区分局出具的宿公埇(三里)鉴聘字[2024]70号鉴定聘请书一份;
2、埇桥区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一份;
3、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
4、笔录复印件及照片。
(三)认定方收集的有关资料
1、认定人员实物勘验记录;
2、认定人员市场价格调查资料。
三、价格认定过程及方法
我单位受理价格认定协助后,成立了价格认定小组,指派2名价格认定人员于2024年4月26日会同提出机关共同对标的进行了查(勘)验。根据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结合查(勘)验材料,标的情况如下:
一辆新日牌两轮电动车,白色,型号:XR-博威,车架号:XRTD9GD0P0007176,电机号:A9Y63A800579,石墨烯电池:72V21A,购买日期:2024年3月4日,被盗日期:2024年4月21日。标的被盗时能正常行驶,无破损,含充电器。经勘验,标的描述与协助书一致。
价格认定小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遵守价格认定的程序和原则,认真分析研究现有资料,深入开展市场调查。经调查,认定标的在认定基准日市场上尚有同款新车销售,认定人员确定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法对其进行价格认定。具体过程如下:
1、选用成本法价格认定
公式为:认定价格=重置成本×成新率
(1)确定重置价格
经认定人员对我区新日电动车专卖店价格调查材料,确定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市场重置成本为3699元,其中电池700元,电池残值为300元。
(2)确定综合成新率
根据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及查(勘)验记录,以价格认定标的继续使用为前提,采用年限法结合其使用保养状况进行综合成新率的测算。依据《安徽省价格认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有关规定,电动车使用年限参照标准为5年(60个月),考虑电池正常使用年限约为2年,因此车身与电池分别进行计算综合成新率:
该车自购买至价格认定基准日已使用2个月,采用使用年限法计算成新率:
车身理论成新率:(60-2)/60×100%=97%
电池理论成新率:(24-2)/24×100%=92%
(3)确定成本法认定价格
车身认定价格:(3699-700)×97%=2909(元)
电池认定价格:(700-300)×92%+300=669(元)
电动车认定价格:2909+669=3577(元)
2、选用市场法价格认定
经价格认定人员对我区二手电动车交易市场价格调查材料,确定认定标的在认定基准日可实现合理市场价格为3000元。
3、确定最终认定价格
(3577元+3000元)/2=3288元。
四、价格认定结论
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叁仟贰佰捌拾捌元整(¥3288元)。
五、价格认定限定条件
(一)本结论书的认定结论依据了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
(二)价格认定结论是在特定的前提和假设条件下作出的,仅在该前提和假设条件存在的情况下,价格认定结论方予成立。
(三)本次认定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遇有不可抗力及特殊性交易方式对认定结论的影响。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价格认定结论受结论书所述限定条件限制。
(二)相关材料由提出机关提供,提出机关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价格认定结论仅对本次价格认定有效,不得作为他用。未经我单位同意,不得向提出机关和有关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结论书的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四)本单位及价格认定小组人员与该认定标的没有利益关系,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提出机关若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可于结论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