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957/202406-00015 | 信息分类: | 行政执法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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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4-06-24 | 发布时间: | 2024-06-24 14:59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2024年宿州市埇桥区国防动员管理服务中心行政执法委托书 | ||
审核人: | 初审:赵永辰     复审:马传通    终审: 何风 |
行政处罚委托书
行政执法机关: 宿州市埇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宿州市埇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宿州市埇桥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宿州市埇桥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受委托机关/组织:宿州市埇桥区国防动员管理服务中心
填 写 说 明
一、委托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组织名称应填写全称,与部门三定方案、编办成立机构的批复中载明的名称一致。
二、委托执法的法律依据,应写明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并具体到条款项。(注:只填写条款,不要求详细引用法条内容。如:《XXXXX法》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等)
三、委托执法范围,应根据本部门权责清单填写,写明具体的委托行政执法事项。
行政处罚委托书
委托单位:宿州市埇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宿州市埇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宿州市埇桥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宿州市埇桥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地 址:宿州市埇桥区胜利东路636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斌 ,职务:主任(局长)
受委托单位:宿州市埇桥区国防动员管理服务中心
地 址:宿州市埇桥区胜利东路636号
法定代表人: 时小杰 ,职务:主任
为规范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八、四十九条等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宿州市埇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宿州市埇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宿州市埇桥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宿州市埇桥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单位)委托宿州市埇桥区国防动员管理服务中心(受委托单位)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区域
宿州市埇桥区辖区
二、委托执法权事项(依据权责清单填写,见附表)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行为的处罚、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执法区域内按照第二条规定的范围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委托执法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收集相关证据。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组织或个人有相关违法行为的,有权以委托执法机关名义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文书,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实施行政处罚权: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对受委托单位依法予以追究。
3、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托单位提供委托的行政权力依据、执法流程、自由裁量基准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等。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须报送委托机关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2、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执法活动;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5、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规范化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4年6月21日至2027年6月20日止。
六、其他
1.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备案一份;
2.委托书电子档需同步挂在委托机关、受委托执法组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3.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4年 6月21日
附件:
委托执法权事项清单
委托执法机关(盖章):宿州市埇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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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委托执法权事项清单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具体到条、款、项) |
1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建,给予警告,可以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六十元至一百元的标准并处罚款,罚款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
2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至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至四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未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二)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擅自改变利用用途、不维护管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等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五)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