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957/202407-00002 | 信息分类: | 价费咨询投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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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意见,工业、交通,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4-07-01 | 发布时间: | 2024-07-01 15:37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皖价服〔2016〕102号) | ||
审核人: | 初审:赵永辰     复审:马传通    终审: 何风 |
各市、广德、宿松县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进一步健全政府定价规则,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为完善城市功能、便利群众生活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取向,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二、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
(三)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对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除外。
(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确定。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各地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三、推进政府定价管理制度化科学化
(五)严格限定政府定价范围。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我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服务严格限定在《安徽省定价目录》范围内,即: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经批准占用公共道路建设的停车场(点),以及机场、码头、城市交通场站等特定场所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
旅游景点、公立医院、公办普通高校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停放服务收费,按特定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政府定价管理。
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建厅关于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5〕132号)规定执行。
(六)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对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和法定定价程序,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要在当地政府网站和物价网公布。
(七)加快推行差别化收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对同一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要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要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要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要合理制定停车服务收费计时办法,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加快推行电子缴费技术。
各地可结合实际,对短时间停车和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实行优惠。
四、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
(八)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收费定价主体、车辆类型、分类收费标准、计费办法和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实行政府定价的,还应同时标明收费依据,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九)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加强停车服务收费市场行为监管,对经营者自主定价的停车服务在一定时期内收费涨幅较大,群众投诉反应较多的,各地要通过发布价格行为指南以及成本调查、约谈告诫等方式,依法对经营者价格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对查封、扣押的车辆,按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妥善保管并承担所发生的保管费用,不得向车主收费。
(十)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适时组织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市场巡查和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和使用规定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健全配套监管措施
(十一)强化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各地要加强停车服务行业管理,制定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十二)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按照国家要求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失信行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十三)推进收支信息公开。对向停车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收取单位要公开相关收支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益性停车服务设施,要督促经营者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停车服务收费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
六、落实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指导协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协调会议制度,强化政策协调和落实,按照各自职责明确部门工作分工。价格主管部门重点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协调和收费行为的监管;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点负责指导各地科学编制停车设施规划、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点负责交通枢纽和场站的行业管理。
(十五)落实地方责任。市、县人民政府是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科学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提升停车信息化管理和停车装备制造水平,加强停车综合治理,促进停车产业健康发展。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结合实际,于2016年底前制定、完善本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形成多层次、全覆盖的监管网络,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全面提升监管工作实效。
原省物价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服〔2005〕214号)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