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957/202503-00015 | 信息分类: | 价费咨询投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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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5-03-20 | 发布时间: | 2025-03-20 11:09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关于老二中安置区商铺用电问题的回复 | ||
审核人: | 初审:赵永辰     复审:马传通    终审: 蒋萌 |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反映的“老二中安置区商铺用电”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1〕372号)规定,对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终端用户不具备峰谷电量计量条件的,按供电主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后平均用电价格加终端用户与供电主体电压等级对应的输配电价价差收取电费。
经查询,您反映的商业用电收费为0.6-0.7元/度为工商业平段电价。2025年1月峰谷分时电价中高峰时段电价为1.1645元/度,平段电价为0.6666元/度,低谷时段为0.3015元/度。每日高峰时段8:00-11:00,16:00-21:00;平时段11:00-16: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次日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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